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2022甘肃省对低保新政策多少钱

2022⽢肃省对低保新政策多少钱我们知道就是⼈民群众的⽣活⽔平是国家政府⽐较关注的,现在国家有低保政策,专门帮助贫困的⼈们,那么对于⽢肃地区来说低保政策有多少钱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2022⽢肃省对低保新政策多少钱低保⾦,按照被保障家庭⽉⼈均收⼊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计算公式为:家庭⽉低保⾦=(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均收⼊)×保障⼈数。
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低保1、⼀个家庭中具备劳动能⼒的成员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失去了⽣活来源,这个可以申请;2、在农村居住,但是没有⼟地,且没有劳动能⼒不具备劳动赚钱的能⼒,没有⽣活来源,这样的可以申请;3、光荣复原的军⼈会回农村,因为伤病和其他原因没有⽣活来源的或者是⽣活⽔平低于正常标准的可以申请;4、⽼⼈、⼉童的赡养⼈和抚养⼈本⾝⽣活就⽐较困难,这样的也可以申请。
这⼏类⼈将会被取消低保的资格1、家庭的⼈员中不管哪⼀个⼈名下登记有商铺的,这样的⼈将⽆权再领到农村低保。
2、农村的房⼦除外,家庭的⼈员中不管哪⼀个在城⾥有房产的,这样的⼈也将从此与低保⽆缘。
3、家庭成员中不管是谁有私家车等其他奢侈品的,也将不能再领取低保。
4、家庭的⼈员中不管哪⼀个⼈名下注册了营业性质的公司等,这样的⼈也将领取不到农村低保。
5、有过前科的,触犯过法律的也不能领取到低保。
6、故意撂荒⼟地的,好吃懒做的也将不能再领取到低保。
7、家庭拥有的存款中,还有证券等其他的资产,是当地最低收⼊标准的以上的也将不能再领取到低保。
8、长期有着不良嗜好的,也不能再领取低保。
9、家中有⼦⼥并且⼦⼥还都拥有正常的劳动能⼒的,也不允许领取低保。
10、经查证或者举报,属于本村的“关系户”,“⼈情户”的将不能再领取到低保。
通过上⽂是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申请低保是要满⾜⼀定的条件的,特别是⼀些⽐较贫困的地区,他们的经济是需要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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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
家庭提供的经济补助标准。
低保户是指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失业等原因家庭收入特别困难,生活无着或住房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渡过难关,甘肃省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户补助标准。
首先,甘肃省对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即可享受低保补助。
其次,甘肃省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对低保户的补助标准进行了
细化。
一般来说,低保户的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医疗补助、住房补助等内容。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都是以保障低保户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
此外,甘肃省还对低保户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
对于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审查,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新评估,以便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最后,甘肃省还鼓励和支持低保户通过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收
入水平,脱贫致富。
相关部门会为低保户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贫困。
总的来看,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是一个体系完善、规范有序的制度,为低保
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
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将更好地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
甘肃低保标准

甘肃低保标准甘肃省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
在甘肃,有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对于这些家庭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甘肃低保的对象范围。
甘肃低保主要是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因学致贫、因灾致贫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这些家庭需要通过申请低保来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甘肃省相关政策规定,甘肃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和当地物价水平而定,一般来说,每个家庭成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400元至600元之间。
医疗补助则是针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再次,我们来分析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发放程序。
申请甘肃低保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低保金将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中。
同时,低保对象还可以享受当地提供的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大病保险等。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它可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保障基本生活。
同时,甘肃低保标准的实施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总之,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保障基本生活。
同时,它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甘肃低保标准的实施,努力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甘肃低保标准

甘肃低保标准甘肃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
在甘肃省,低保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议题。
低保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因此,对甘肃低保标准的了解和掌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甘肃省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包括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因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家庭。
而农村低保标准则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扶助标准的家庭。
在具体的扶助金额上,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甘肃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甘肃省各地对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良好,资金保障到位,确保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措施,帮助低保对象脱贫致富,实现自给自足。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甘肃低保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甘肃省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同时,还需要完善低保标准的评定机制,严格审核低保对象的资格,防止低保资金被滥用和浪费。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甘肃低保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情况。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福利,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到位。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关爱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甘肃低保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议题,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关注其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其调整和完善,共同努力落实低保政策,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财社[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21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的筹集第一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市县财政要按当地实际支出需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得加大困难县的负担,以免造成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补助市县的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农业人口、绝对贫困人口、人均财力、实际保障人数及工作成效等指标,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与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实绩及农村低保资金财政安排情况挂钩。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律通过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
市、县级配套资金要按季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收到指标文后15日内,拨入“社保资金专户”,同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社保资金专户”。
拨入“社保资金专户”的农村低保资金及其它救助资金分账核算,单项管理。
第八条年度终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保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保管理办法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甘肃农村低保管理办法,欢迎大家查看。
甘肃农村低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甘肃省低保实施方案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该方案的实施对于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资格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2. 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3. 生活困难程度。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困难,生活困难,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二、保障标准。
1. 生活补助。
符合低保资格的家庭,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2. 医疗保障。
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将获得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3. 教育资助。
低保家庭的子女将获得教育资助,包括免除学杂费、提供助学金等,保障其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低保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
民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最终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3. 发放资助。
经审核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将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和医疗教育资助。
四、监督管理。
1. 定期复核。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将进行定期复核,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严格惩处。
对于违规申领低保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宣传政策。
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低保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确保有需要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低保资助。
总结,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低保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确保有需要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低保资助。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20XX年两会后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一、项目背景20XX年,甘肃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
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
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
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一)城市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一)严格操作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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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
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单独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表上签字,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选评,产生排序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初步核查和民主评议,产生拟保障对象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进行重点复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
审核小组会议除乡村干部参加外,应当吸收农村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
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严格审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统”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每
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应向特困乡、村倾斜。
第二十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每季度初或者月初通过“一折统”发放。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