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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第一条免责条款
1.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是基于自愿、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3. 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


此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暂停或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尽量减少对对方的损失。

4.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责任外,任何一方不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密条款
1. 双方同意,对于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应
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3. 如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知识产权条款
1. 双方确认,任何由一方独立开发或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应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
确定。

2. 除非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

3. 如一方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 双方同意,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免责情形进行明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免责条款的定义免责条款是指在本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特定情况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条款。

第二条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1. 不可抗力:如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2. 技术限制:如因技术条件限制或技术发展水平限制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双方应协商解决,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3. 第三方原因: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1. 及时通知: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受影响一方必须在知晓免责情形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

2. 合理证明:受影响一方应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以证实免责情形的存在。

3. 协商一致:对于免责条款的适用,双方应基于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条免责条款的例外1. 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约,不得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2. 合同另有约定:如合同中对特定情形有特别约定,应按照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合同书免责条款

合同书免责条款

合同书免责条款
第一条免责条款的适用
本合同书的免责条款适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或其他非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违约或损失。

第二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三条意外事件
1. 意外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非人为因素,如突发的技术故障、交通意外等。

2. 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条第三方行为
1. 第三方行为是指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行为,该行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影响。

2. 因第三方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免责范围
1. 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书免责条款免除的责任,不包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故意隐瞒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第六条免责条款的解释
本合同书免责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释或修改。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书免责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作者:萨仁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1期摘要:对于不负责任的条款,即协议各方在条款当中达成一致的,目的是尽可能消除其事后的责任。

目前社会经济出现各种新情况,营销存在风险,所以在协议中提前划定责任范围,能减小风险,确保企业正常的经营,使得各方利益相对均衡。

如果没有适当的约定,有地位的合同方会造成不公平的产生,为了逃避责任,不顾他方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商品房的预售,时常出现此类情况:商品房开发商拥有丰厚的资金并且掌握了一定的知识,从而会提出不利于购买方的一些条款,譬如取消过期交房责任、取消住房安全责任等各种隐性条款。

那如何理解以上条款的作用?审判中又是怎么审查的?还有怎么限制此类条款?文章将就合同法所规定的并结合目前情况,对上面提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审查提供帮助。

关键词:免责条款;理解;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一、免责条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民法中有一个规定是就局内人意思自律,通常情况下,法律法规不刻意干涉当事人合同中的条款。

但是免责条款却不同,因为免责条款比较特殊并且对合同各方都比较重要,法律通常都要求免责条款的单方有提示对方的义务,并且提示应该充分合理,以免对方不知情。

但是如制订免责条款的当事人没有做到提示对方,则视合同不包含此条款,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那么,如何达到提请注意的充分、合理呢?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分析:(一)文件的形式。

即就是制定免责条款的内容完全能让局内人了解,认识其重要性。

如果没有做到此效果,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

(二)所采取的方法。

可以针对部分提请注意或以公告的形式。

(三)清晰度。

也就是提请注意运用的语言必须简洁易懂。

(四)时间问题。

出示免责条款一定要在订立合同前面,当然提请注意一定也在订立合同之前,若在之后出示,一定得当事人认可,不然不能算作合同内容。

免责条款详细合同范本(2024年版)一

免责条款详细合同范本(2024年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免责条款详细合同范本(2024年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免责条款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排除事项1.4 限制责任1.5 例外责任1.6 责任免除的证明2. 合同主体2.1 甲方权益2.2 乙方权益2.3 丙方权益3. 合同履行3.1 履行时间3.2 履行地点3.3 履行方式3.4 履行条件3.5 履行期限4. 违约责任4.1 违约定义4.2 违约责任承担4.3 违约赔偿4.4 违约解除合同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6.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6.3 终止条件6.4 终止效果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保密泄露后果8. 知识产权8.1 知识产权归属8.2 知识产权保护8.3 侵权责任9.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定义9.2 不可抗力后果9.3 不可抗力证明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生效时间10.3 修改程序10.4 解除条件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内容11.2 附件效力12. 适用法律12.1 法律适用12.2 法律解释13. 争议的法院管辖13.1 管辖法院13.2 诉讼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3 合同的份数14.4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免责条款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适用于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行为和事件。

1.3 排除事项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意,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组织或事件均不受本合同免责条款的约束。

1.4 限制责任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因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例外责任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2)第三方行为,如其他合同当事人或无关人员的侵权行为;(3)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损失。

有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有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有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

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

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

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文件的外型。

“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

”(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

)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

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

合同法免责条款

合同法免责条款

合同法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
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以下免责条款。

本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情况下的责任分担。

1.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如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因乙方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过程中产生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尽力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4. 对于因第三方行为或原因导致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协助对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对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免责条款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当认真遵守并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免责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法免责条款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或放弃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被用于规定某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免责条款内容:1. 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通过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2. 风险分担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特定风险下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自行承担使用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责任。

这样做可以减少合同一方可能因使用产品或服务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3. 免责声明条款:该条款用于规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卖方不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适用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免除在质量问题或不适用性引发的损失中的责任。

4. 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该条款用于限制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在合同违约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这样做可以限制一方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理解和协商相关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在一些法律管辖区域,某些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示例2:合同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情况。

以下是关于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

1. 免责范围:合同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免责的范围。

这包括指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责,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或者由于特定的事实或事件导致的责任免除。

2. 免责事由:合同免责条款还会列举可能导致免责的具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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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

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

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

(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

)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

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

由于这些广告、房
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

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

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

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

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

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

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

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

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

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

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

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

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

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则。

对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对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释,以避免制定免责条款者利用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利益。

(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第4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各国立法也多加以继承。

(四)限制解释原则。

指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推定适用免责条款。

一旦扩张适用就会侵犯购房者的利益。

例如: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销售商的免责事项一一进行了列举,在最后一项规定了其他事件,这是个概括性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任何事件,而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事项同一种类的事件。

(五)非定式条款优先的原则。

在销售商与购房者订立于定式预
售合同,而后又别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如其中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据。

这是因为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四、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
针对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较多,消费者权益受到重重限制的情况,应从社会各方面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

从各国的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立法规制。

即从法律上规定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有效无效的要件、解释规则、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世界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此问题加以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1342条。

还有的国家针对定式合同及免责条款制订专门法律,如《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色列标准合同法》等。

我国以往的民事法律没有对此问题的专门规定。

新颁布的合同法增加了相关内容,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五十三条等,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免责条款有司法审查权。

法院可以根据受理的案件之具体情况,对免责条款是否已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无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及社会公
共利益的情况、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法院还可以通过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其为可撤销的条款,使它对当事人不生效。

司法规制对于保证购房者免受不公平免责条款的侵害起着重要作用。

(三)行政规制。

限制免责条款的消极作用还可以通过行政规制进行。

行政机关可以建立事先审核制度,销售商制订的定式免责条款需先向主管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申报核准后才可以使用。

这样,行政机关就可以在审核时发现不公平的免责条款。

目前德国及日本即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的方法,如在法国,政府组织特别委员会调查不公平合同条款,依据委员会的建议发布命令,禁止使用特定类型的合同条款。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要求辖区内的房地产预售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防范不公平免责条款的出现,这也属行政规制的一种。

房地产管理机关还可以对使用不公平免责条款的销售商进行处罚。

(四)社会团体规制。

在我国,购房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与销售商的纠纷。

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建议销售商停止使用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

笔者相信,通过法律的完备、购房者法律意识的觉醒及社会
各方面的努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将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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