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相关要求有哪些

⾷品委托加⼯备案相关要求有哪些【⾷品委托加⼯备案】⾷品委托加⼯备案相关要求⼀、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委托加⼯备案申请书;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3、公正的委托加⼯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产许可证复印件;5、委托企业的⽣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产许可证编号时);6、委托加⼯产品标识式样7、当地质监局出具的证明;以上材料(6、7除外)均⼀式四份,公正的委托加⼯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委托加⼯备案申请程序:1、企业在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站下载(登陆--→⾷品安全--→表格下载--→委托加⼯备案申请书)或到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加⼯备案申请书》并填写;2、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双⽅签订委托加⼯合同,填写好《委托加⼯备案申请书》,然后将申请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备案合同进⾏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4、企业持所有申请材料(第⼀条要求的材料)到市局备案。
⽩酒、化妆品、⾷品⽤包装、容器、⼯具等产品市局审查后,报省局备案。
5.每次备案时间不超过六个⽉,在⽣产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持原申请书和《委托加⼯备案延续申请表》(当地局领取)到市局办理延续⼿续。
三、委托加⼯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委托加⼯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产品标注⽅式条款(条款标注⽅式见四);3、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字号;4、合同中应明确委托加⼯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5、依照《民法典》应包括的内容。
如当事⼈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地点和⽅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等。
6.委托加⼯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被委托企业⽣产许可证有效期。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1、从事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2、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1 )《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2)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4、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6、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7、《委托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附件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产品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产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三、委托合同情况。
委托加工食品及相关产品备案流程

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备案流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流程一、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及要求企业申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委托双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
委托双方有一方为外阜的,在北京市注册的一方到其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委托加工备案申请,另一方到其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书1份;(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承诺书1份;(三)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方取得同类产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方未取得同类产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委托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委托企业负责全部委托加工产品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五)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委托加工的食品标识应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企业提交的所有证照复印件应为副本复印件。
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二、备案机关的审批程序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备案机关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材料受理通知书;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备案企业在1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
备案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理由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行为规范、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80号)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7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备案是指委托加工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二)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三份;(三)委托企业(委托企业为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时)和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四)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份;(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三份/套。
被委托企业应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第五条企业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第六条委托加工合同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应当在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
第七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产品的,委托双方生产前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相关产品)、市级(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及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被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委托加工食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59条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90条规定。
第五条被委托方企业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为省辖市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为省级)全部办理同意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备案期满或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加工事项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备案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委托生产,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食品委托备案合同范本

食品委托备案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食品备案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食品备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食品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
1.3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食品备案手续。
二、委托费用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食品备案的委托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____)。
2.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完成时间3.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委托费用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备案手续。
3.2 乙方应在完成食品备案手续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食品备案证明文件。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
(1)在披露时已经公开的信息;(2)从合法渠道获得的非保密信息;(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食品备案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委托费用的____%。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三)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若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也需提供);
(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全部法律责任,合同有效期不超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一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十二条 委托双方企业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为省辖市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为省级)全部办理同意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备案期满或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加工事项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备案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委托生产,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委托双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到双方企业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按照以下材料顺序装订,一式五份):
(一)《XXXX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食品企业用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企业用附件2;申请书可从河南食品质量安全网下载);
第十四条 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
(二)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六)委托加工备案企业承诺书(可参考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
为认真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受理工作)。
二、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质监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三份;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原件三份(套)。
四、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五、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1.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2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七、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不得委托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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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二、具体要求
1、从事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2、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 )《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2)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
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4、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6、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7、《委托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附件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品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产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联系电话
联系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三、委托合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