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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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
1、从事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2、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 )《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2)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
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4、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6、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7、《委托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附件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品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产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联系电话
联系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三、委托合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