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doc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
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1.自检。
2017年3月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网上办事”,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客户通知函

客户通知函篇一:客户告知函附件3:客户告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与支持!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快递服务,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原有国内经济快递、国内E邮宝和中邮快货产品整合为新的国内经济快递产品。
新的经济快递产品的资费、时限、收寄规格、收投范围等,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阅:1.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ems);2.拨打11183;3.咨询当地邮政速递物流客户经理。
我们将用更优质的服务,答谢广大客户多年的理解和支持。
再次感谢!如有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篇二:关于三证合一的客户通知函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要求,我公司将于近期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在更换营业执照及新税号后,老税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认证。
请已收到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于2016年4月20日前予以认证。
若各商家涉及相关证号变更事宜,敬请予以配合并及时通知我司。
若有不便,敬请谅解。
东莞市湘华建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14日篇三:客户通知函XX开发有限公司:基于自身战略规划的考虑,XX拟对集团内部业务线进行整合,涉及到各业务线的相关人员及业务合同等事项的调整,集团法务部统一对业务合同模板进行了调整。
鉴于此,针对贵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于2016年已签署生效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公司拟通过与贵公司补签新版合同的方式进行改签,还请贵方百忙之中予以配合帮助,顺祝商祺。
XX分公司X年X月X日。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三”和“一”分别指什么?“三证合一”中的“三”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代码。
3、“统一代码”是什么?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办税指南-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设立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全文(二)《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全文(三)《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 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6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 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 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 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全文(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 号)全文(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全文(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 号)全文(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全文•申请条件: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及换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及换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黔农发〔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及换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要求,现将《贵州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及换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渔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建立高效运转工作机制。
要广泛宣传,争取渔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按照实施方案如期有效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步骤,选派业务骨干,认真开展渔船数据库清理和整合工作,确保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全省新旧证书90%换发工作。
请各地于2015年12月28日前报送渔船“三证合一”改革及换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附件2)。
三、完善制度机制。
全面实施“三证合一”是渔船管理工作的创新,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重点是规范程序、统筹协调、完善档案和健全信息化管理建设。
各地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完善渔船管理档案,搞准基础数据,确保船舶信息和实船、船主一一对应。
要加强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切实增加工作的硬件投入,为办证机构增添电脑、网络、数码照相机、激光彩色打印机等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实施。
小区收三证合一公示

小区收三证合一公示(实用版)目录1.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背景和意义2.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内容和要求3.小区居民对三证合一公示的反应和建议正文近日,我国某城市一小区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即将小区的物业服务许可证、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服务合同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
这一举措引发了小区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日益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因素。
实行三证合一制度,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这一制度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让小区居民更加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公告,新的证件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业服务许可证,包括物业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二是业主大会决议,包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表决结果等;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公示期间,小区居民可以查阅这些信息,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小区居民对三证合一公示的反应和建议。
采访中,大部分居民表示支持这一举措,认为这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让居民更加放心。
但也有部分居民提出,希望公示内容能够更加详细,比如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估、物业费用的明细等。
此外,他们还建议,公示期结束后,物业公司应根据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以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实行小区三证合一公示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有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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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提倡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三证合一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一
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51号),广东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xx年9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从20xx年9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企业设立和变更换证均无须交费。
企业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后,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xx年8月28日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二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三证合一"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xx]414号"文核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或"公司")非公开发行83,827,918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xx 年 5 月 27 日完成。
本次发行完成以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44,500,000股变更为528,327,918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444,5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528,327,918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xx】50 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xx】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
20xx 年 7 月日,公司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新版《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8692
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大道中4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孙清焕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贰仟捌佰叁拾贰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
成立日期:1997年03月0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生产、销售: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 LED 发光系列产品及材料、电子产品、灯饰、电子封装材料,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施工;铝合金、不锈钢制作;承接夜景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工程施工;节能技术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 年 7 月 13 日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三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三证合一"业务的公告
各企业及申请人:
我市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自20xx年5月16日起,我局将委托下属江南、桥西、小金口、水口、南湖、河南岸、桥东、江北、龙丰、汝湖、三栋、横沥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三证合一"业务。
企业或申请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的,即可以选择在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选择在我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