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独创性的权益。
作品完整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一种基本权利,旨在确保作品不受他人篡改、破坏或歪曲,维护作者的创作尊严和作品的原始面貌。
本文将对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作品完整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保持作品完整、不受他人擅自更改、歪曲、篡改等行为的权利。
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与著作人身权紧密相关。
2. 特征(1)专属性: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2)绝对性:作品完整权不受地域、时间、内容等方面的限制。
(3)独立性:作品完整权不依赖于作品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4)不可分割性:作品完整权与著作人身权紧密相关,不可分割。
三、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完整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一)决定作品的修改、删节、增删等;(二)决定作品的发表、出版、发行等;(三)决定作品的名称、标题、封面、插图等;(四)决定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五)决定作品的展示、展览、演出等。
”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完整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歪曲、篡改、删节、增删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歪曲、篡改、删节、增删等,侵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完整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法律途径1. 请求停止侵害著作权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作品完整权,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2. 请求赔偿损失著作权人因他人侵犯其作品完整权而遭受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请求赔礼道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对作者名誉、声誉的影响。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新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
2007年4⽉5⽇起施⾏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
⼀、降低了著作权犯罪的数量门槛
根据《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的,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的上述两个著作权犯罪的数量,较2004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缩减了⼀半。
2004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
⼆、规范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
《解释(⼆)》规定,刑法第⼆百⼀⼗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包括复制、发⾏或者既复制⼜发⾏的⾏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通过⼴告、征订等⽅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发⾏”。
⾮法出版、复制、发⾏他⼈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对知识产权犯罪还做了统⼀的规定,⽐如规定了不适⽤缓刑的情形,明确了罚⾦刑的适⽤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立法
实用
简洁性
解读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著作权法
研究
著作权法
内容摘要
本书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国著作权法》的学习、研究和实施,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以及广大公民能够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快、更好地理解、娴熟地掌握《著作权法》,本书的作者们在追踪《著作权法》的立 法进程、总结和研究《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写了《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与一般的学术研究与论 文著述不同,本书紧扣《著作权法》法律条文的立法主旨、立法原意及《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 难点问题进行解读,突出简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的结合,具有鲜的特点。
谢谢观看
目录分析
1
第1章
2
第2章
3
第3章
4
第4章
5
第5章
1
第6章
2
第7章
3
第8章
4
第9章
5
第10章
1
第11章
2
第12章
3
第13章
4
第14章 第19章
01
第20章
02
第21章
03
第22章
04
第23章
06
第25章
05
第24章
1
第26章
2
第27章
3
第28章
4
第29章
5
第30章注释
读书笔记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网站系统破解版使用违法吗

盗版系统的违法行为任何破解版的软件的破解版的都属于盗版行为,网络上有这些很多虚拟的盗版软件,先不说好不好用,其本身就存在安全问题,肯定是比不过正版的,不要因为节约一点钱,到时候多的都花出去就不好说了。
软件这些都是虚拟的,它本身不像商品实物那些,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保护版权。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
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
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
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定性。
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5-04
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