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公租房新政策
重庆万州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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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重庆江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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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渝建〔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委系统培训办班管理,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培训办班管理办法》(渝建〔2018〕235号)有关规定,现将《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行业各企业、各单位、从业人员对培训办班情况进行监督。
各培训主办单位要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培训主题,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努力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选好配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教学水平。
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从严治教要求,强化学风建设,坚持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
要切实履行培训办班主体责任,规范培训行为,做好培训通知的审核、备案工作,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严格学员管理,确保培训办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培训主办单位要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允许恢复面授培训之前,不得举办线下培训班。
鼓励各主办单位积极创新培训形式,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开展线上培训、网络直播培训。
各培训主办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执行情况和培训工作总结报宣教处。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3月20日附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各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住房租赁企业: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渝建〔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主城中心城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银行选择及账户管理(一)严格监管银行选择从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各项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监管银行应为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具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互联的技术条件,能及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二)规范监管账户开设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专款专户,对应企业所有住房租赁项目的需监管资金。
监管银行应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时,需核验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未明确住房租赁业务的,不予开设监管账户。
(三)细化监管账户管理监管银行应建立监管资金台账管理制度,按合同对监管账户实行管理,能够对应每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实现资金收存、划转、暂停及终止,准确提取每个监管账户监管资金明细,实现对监管账户的精细化管理。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依据《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
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2023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3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力量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分在哪第一、概念的差异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安排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其次、性质的区分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精确定的价格购置。
购置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第四、缴纳租金不同一般状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许多。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而公租房则依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改变,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
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详细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第五、申请条件不同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需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另外,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
而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职责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充实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的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有效推进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企业管理,落实登记备案进一步加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报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备案或者已提交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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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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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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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BH-019989
2020年重庆公租房新政策New policy of Chongqing public rental housing in 2020
2020年重庆公租房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
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准入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19元;家庭月收入
不高于3000元。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
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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