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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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类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诀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存第三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集团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致使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归档第六条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一、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二、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三、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四、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及讨论该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纪要。

七、被审计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案件移送书。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为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对立卷的归档文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挑选,重点是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要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所列的问题为中心整理材料,一般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

第八条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章立卷第九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word可编辑版)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3]25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6日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

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应有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本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的时间、范围、方式、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归档要求,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云民民[2004]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民〔2004〕85号)
各州、市民政局、档案局,省级民间组织:
现将《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组织档案是民间组织在依法登记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间组织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间组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主管的民间组织日常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民间组织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收集、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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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XX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档案室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办法等。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资料立卷部门对移交资档案室材料进行完整、系统、正确的立卷归档。

(三)编制档案总目录以及分类目录、机读目录等检索工具,便于检索和利用。

(四)定期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按年度对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的内容包括档案种类、数量、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六)做好资料库房的保洁工作,定期清扫、通风、更换消防器械。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职责(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指示、拟定和修改档案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熟悉档案的来源、用途、种类和存放位置,负责科技资料的接收、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做好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认真做好库房安全、卫生和维护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对资料定期清查,保证帐、物相符,及时催要借出的资料,对所保管资料的数量、状况、利用情况及利用效果进行统计。

(七)积极主动、热情的为公司各项工作、各类人员提供利用资料,作好资料的借阅管理工作。

(八)认真学习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档案库房的管理制度(一)档案库房管理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档案库房应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虫、防高温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二)为便于提供利用,在柜(架)外固定位置应设置排架标识牌,标识牌美观、大方。

(三)工程资料实行闭架管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能进入闭架管理区。

(四)声像资料设单柜保管,不另设声像资料库。

(五)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对温湿度应每日监测,做好库房温湿度变化资料的积累工作,并研究掌握库房内外温湿度变化的规律,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六)档案排架应系统反映档案整理分类的具体方式,并依据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七)库房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下班前检查门、电器开关是否关闭;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杂物;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八)对库藏资料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每年底要对资料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做至卷帐相符,对破损资料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七条档案的管理(一)遵循“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管理与利用”的原则,以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公司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形成特点,对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与编号。

(二)经办人对所经办的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负责;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所产生或主持经办项目的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负责。

(三)文件材料的收集上都应注意平时工作的积累,每一项活动,经办人都应从发生到结束,对全过程进行跟踪,主动收集所产生的文字材料,以便今后进行归类整理。

(四)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台帐,坚持做好平时工作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

(五)档案人员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六)公司人员调离时,须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七)各部门应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平时形成的资料。

第八条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列入公司生产、技术、计划、基建等各项工作计划和程序,列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公司科研成果鉴定及公司所属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时,有关部门应通知公司档案室参加。

(三)公司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到货时,有关部门应通知兼职档案员参加开箱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办理移交手续,各方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四)公司科研成果评奖,应将归档材料是否完整、准确作为审查内容,归档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档案工作人员不签署意见的,不得申报和奖励。

(五)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及时将获取的材料向档案室移交。

(六)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文件材料必需完整、准确,符合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签批手续完备。

2.归档文件的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易于长期保存,不允许有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热敏传真纸。

3.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有关标准。

4.归档文件应由专业人员分类、整理,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定。

5.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与电子原件一同归档。

归档的电子文件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七)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1.党群、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等管理方面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2.科研成果和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应于3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3.新购进设备仪器(包括引进技术)的文件材料,在设备开箱验收后由专业人员审核、整理后归档,其设备在安装、维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于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4.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保存一年后,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移交档案室。

5.文书档案由综合管理部保存一年后,于第二年的第二季度移交档案室。

6.公司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及参加会议的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

7.照片档案(包括底片)在照片冲洗、加工并经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8.因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等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应随时移交档案室。

(八)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两份,比较重要或利用频繁的材料可归档3份。

(九)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前,应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并在目录上签字后,移交档案室。

交接时,双方经清点无误后,均应在目录上签字。

第九条照片档案的管理(一)收藏范围1.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的照片档案。

2.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公司、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档案。

3.公司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档案。

4.纪录公司、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及异常现象的照片档案。

5.与其他载体档案有密切联系的照片档案。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档案。

(二)收集时间1.归档时间照片冲洗加工后,由摄影者或承办单位整理,按照片档案卷内目录编写说明,在第二年向档案室归档,或随其他载体档案一起归档。

2.收集要求--电子版、照片、说明齐全。

--电子版与照片的影像相符。

--数码照片需提供与影像相符的电子光盘。

(三)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

照片档案的照片、数码光盘应分开存放。

(四)文字说明的成分和编写要求1.文字说明的成分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

摄影者等六要素。

事由:照片影像所反映事件,事物的情由;时间:事件发生或事物变化、产生的时间和拍摄时间;地点:被摄物所在的具体地点;人物:照片影像上主要人物的姓名、身份;背景:对揭示照片影像主题具有一定作用的背景;摄影者:一般填写个人,必要时可加写单位。

2.文字说明的编写要求综合运用以上六个要素,概括地揭示照片影像反映的全部信息。

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一般不超过200字;照片的拍摄时间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照片的整理方法1.照片的分类应在全宗内保管期限——年代——问题进行分类。

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2.根据分类情况,将照片与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上,并组成案卷。

芯页的规格为A4纸大小,即:297mm×210mm。

3.根据照片的规格,画面和说明的字数确定照片固定的位置。

4.照片必须固定在芯页正面(装订线右侧)5.案卷内的芯页以三十页左右为宜。

(六)照片的整理要求1.照片要组成案卷(保管单位)。

2.案卷题名应概括案卷内全部的照片的基本主题。

3.档号规范、准备、清晰、不得出现重编、漏编及空号现象。

4.说明格式正确,项目齐全,能准确揭示照片内容,反映整理情况。

5.案卷装订美观,要有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

6.有完整的,符合标准格式的案卷目录。

7.对大于案卷芯页规格的照片,采用袋装式或卷筒式的方法与说明一并单独存放,并在装置明显的位置填写照片题名与档号,并题名与档号在相应案卷的卷内目录中予以标注。

第十条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电子文件的形成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电子档案是指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和其他相关数据。

3.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4.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及负责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管理办法1.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从电子文件形成之初,就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3.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

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4.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予保留。

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5.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6.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处理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将具有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成纸质文件存档保留。

7.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8.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像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9.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文件,收集时应注意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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