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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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暂行)2014-1-10为更好的落实学校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学院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硕士点学科负责人及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每年成立该年的工作小组。

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每名研究生在读硕士或博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具有申报资格: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已修课程无补考,均学分绩排名在下达指标的2倍以内。

5、科研能力显著。

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及报告为准,省级课题应为前2名,国家级应为前3名)、科研成果获奖(省级课题应为前2名,国家级应为前3名)、科技竞赛获奖、获得发明专利等方面表现优秀;6、实践能力突出。

具体包括积极参加各级学术文化及社会公益活动,如:获得校内外各类声誉、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方面表现优秀(“十大学术之星”、“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实践先进个人”等)。

对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对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对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作者:周丽萍来源:《科教导刊》2014年第25期摘要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既是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互动与交流的重要通道,也是人才选拔与培养的重要途径。

本文以浙江大学历年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与录取的情况为例,分析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招生条件和招生专业分布不合理,宣传渠道单一、时间紧、针对性弱等问题。

内地高校为进一步吸引和选拔港澳台地区优秀人才,需要加强招生宣传,提高宣传针对性;需要进一步改善服务管理和人才培养。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内地高校港澳台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Analysis and Reflections on the 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Graduate Enrollment——Take Zhejiang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ZHOU Liping(Graduate Admissions Office,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27)Abstract For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regions to recruit graduate students, both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strengthen the important regional education channel interaction and communication, but also an important way to personnel selection and training. In this paper, the case of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over the years, Zhejiang University Graduate Admissions example, analysis of existing conditions admissions and enrollment professionals' unreasonable distribution, publicity channels for a single, time is tight, focused and weak admissions work. Mainland universities to attract talented people and selection of 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regions, the need to strengthen recruitment campaigns to raise publicity targeted; need to further improve service management and personnel training.Key words graduate enrollment; mainland universities;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1 近年来我校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的基本情况1.1 招生与选拔模式每年十月中旬左右教育部办公厅将公布关于做好下一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下达的招生规定与要求,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港澳台招生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招生宣传、招生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

武汉大学奖学金评定事宜

武汉大学奖学金评定事宜

各学院(系):为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引导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武大学字〔2009〕23号)、《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武大学字〔2009〕22号)、《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学字〔2009〕24号),学校决定进行2009—2010学年度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凡具有武汉大学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和学生班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能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

5.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条件1.符合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示范作用,受到师生广泛好评。

2.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1)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评比,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由校党委学工部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四条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民主决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分管本科生工作副系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

各班成立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

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并在本班民主推选3名同学作为成员。

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2012级奖学金评选补充细则(2013-2014学年)

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2012级奖学金评选补充细则(2013-2014学年)

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2012级奖学金评选补充细则(此细则用于指导2012级本科生2013-2014学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本细则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和《国际软件学院2013-2014学年度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和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制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补充细则:一、综合测评表各部分比重。

《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分为基本素质评分F1、课程学习成绩评分F2、实践与创新能力评分F3三部分: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各项比重是F1占10%;F2占65%;F3占25%。

二、F1补充细则。

1.基本素质评议分P。

此分数P由《基本素质测评表》得出。

此表由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小组成员每人填写一个分数(要求实名制打分),然后5个人的分数再算平均分,就是测评对象的P分数;全班参评的学生中,P=100的人数不能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参评学生的P平均分不能高于90分。

2.奖励加分A11。

此部分有加分。

加分的依据是2013-2014学年内要求各班同学参加讲座的签到名单。

签到了的同学,每次加分1分,累加不超过2分。

没参加的同学不加分也不扣分。

分别为2013年11月7日下午学院邀请校友回学院做讲座时的签到名单(软工1-6班适用)、2014年6月11日和12日学院五楼空信报告厅参加报告时的签到名单(软工1-6班、软工国际班1-3班、物联网、空信1-2班都适用)。

签到的名册另行公布。

其他各种获奖表彰应加入F3。

3.惩处扣分A12。

A12不扣分,此项为0。

F1=P+A11-A12三、F2补充细则。

1.必修课、限(指)选课B1。

此部分指公共必须课、专业必须课、专业指定选修课。

2.任选课、辅修课B2。

此部分指专业选修、公共选修、双学位课程、其他专业的课程。

选修课超过8门的,可以选择成绩较好的8门填写在表格里。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一条我校正常在读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可以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等级与奖励标准第三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为港澳台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华侨本科生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1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第五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本科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6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1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60%+C×15%+D×10%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5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2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50%+C×25%+D×10%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4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3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武汉大学文件

武汉大学文件

武汉大学文件武大学字〔2012〕11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修订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评定第五条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的全日制优秀普通本科新生。

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颁发,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科奖三项,其中优秀新生奖分为甲、乙、丙三个等次。

(一)校长特别奖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位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理科第一名的新生,或在高中参加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青少年信息学竞赛者,颁发校长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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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一条我校正常在读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可以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等级与奖励标准第三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为港澳台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华侨本科生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第五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本科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6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1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60%+C×15%+D×10%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5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2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50%+C×25%+D×10%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4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3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40%+C×35%+D×10%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六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一、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在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如下:(一)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本人申请并自评。

经培养单位分管本科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后,报本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初拟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

(二)各培养单位将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公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结束后,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

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三、原则上,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

其评审程序是:(一)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

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初拟本单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结束后,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

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在不违背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办法。

各培养单位制定的补充办法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本细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10月开始实施。

附件: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附件: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一、基本素质计分标准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四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为25分,共100分。

(一)个人品德修养(A1)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二)学习态度状况(A2)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三)法纪观念(A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四)身心健康素质(A4)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基本素质测评时,在法纪观念方面,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评本奖学金:1. 参与非法集会,以及有其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2. 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3. 有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4. 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

基本素质测评其它方面,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5分。

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基本素质四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A),其计算公式为: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二、课程学习成绩计分标准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评奖学年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所取得的成绩。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A )、良(B )、中(C )、及格(D )和不及格(E ),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和50分。

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一)必修课程成绩∑∑===m i m i i i i Y Y X B B 1111111:)(其中,X 1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 1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n j j j Y X B B 12222002.0:)(其中,X 2j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 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 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培养单位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 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

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才能纳入B 2进行评分,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

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B ):B=B 1+B 2三、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计分标准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是指学生在学习、科研等方面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所取得的创新成果。

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评定主要考核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及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方面。

(一)科研成果(C 1)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科研成果获奖,取得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一加分。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级别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不同科研成果可累计加分;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按第一作者计分;若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参与的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它科研奖励者,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

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二)学术论文及著作(C2)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译著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刊物计分,不累加;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研究生导师不列入作者排名。

同一篇论文在不同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刊物级别由学院认定。

3出版的文学、艺术等著作,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分别按表三、表四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作品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转载,按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三:文学、艺术等著作评分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主要考核学生从事社会工作,参加学科与文体竞赛以及其它各类社会活动的情况。

(一)社会工作(D1)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五加分。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2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六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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