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业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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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核定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的税收,核定征收是一种在企业实际利润难以准确核定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核定方法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企业实际利润核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将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税收法的基本原则。

在税收法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

然而,由于企业的实际利润额不易准确核定,因此需要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另一方面是税收法的实际需要。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问题,难以准确核定其实际利润额,这就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核定的方式来确定其应纳税额。

其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主要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核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一般来说,核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那些实际利润难以准确核定的企业,而对于那些能够准确核定实际利润额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是核定的方法应当合理。

核定的方法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其中一种固定的方法。

然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首先,核定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主要采用的是一些简单的比例关系来确定企业应纳税额,这种方法不够科学,容易产生税收错漏。

其次,核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对于哪些企业可以采用核定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额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引发争议。

再次,核定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由于核定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和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企业可能会被过高或过低地征收税收,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企 业 重 组 过 程 中增 值 税 处 理
( 一) 企 业 重 组 业务 增值 税 政 策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中所 涉 及 到 的
增值 税税 务处 理 ,国家曾先后发布过三个文件 :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 关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批复 》 ,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问题 的公告》 。该公告一 出台 , 原来 的两个文件 同时废止 。根据该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 、 负债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 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 , 不征 收增 值税 。 这是一项非常优惠
算、 获得利润 , 因此应就其所得计 征企业所得税 ; 但对于所有 的重
则与法规 , 各地政府 和企业在实践 中各行其道 , 严重 阻碍 了企业重
组 的顺利进行 。

组都按此规定进行将有可能加大重组 的成本 ,影响重组的顺利进
行。 鉴 于此对重组进行分类确定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对于重组企业会产生不 同影响 。 二是《 关 于企业
制度解读 l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聊城 大学 刘世 慧
金融危机 给中国经济 的结构调整带来 了难得的机会 ,以经济 结构调整为背景 , 上演 了企业重组的重头戏。 企业重组 的 目标是资 发股份收购丁公 司其他股东所持丁公司股权。于是丁公 司成为 乙
司的资产并入 乙公司 , 同时将 乙公 司原有 的资产与负债剥离 。 如果

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分析作者:贾瑞敏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半月》2024年第05期【摘要】为助力企业享受国家税费优惠红利,实现提质增效,论文聚焦企业设立阶段,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企业设立、企业设立形式选择及企业从事行业选择过程中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优惠条件,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案。

结果表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分析时应立足企业实际,综合考虑一项业务或事项涉及的所有税种,开展综合研判,选取适合的方案。

【关键词】企业设立;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F275;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4)05-0184-031 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税的全面推进,公平的税收环境逐步形成,企业在设立、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税费优惠红利,实现降本增效。

企业设立是第一步也是关键一环,其过程涉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并且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法合理应用税收政策,节约资金,实现企业平稳设立,能够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企业存续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不同生命周期的业务和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有必要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进行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本文聚焦企业生命周期中的设立阶段,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企业如何适用税收规定及相关优惠政策,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方案,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2 是否设立企业的分析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否要成立新的公司,通常从企业的战略出发。

但是在评价公司成立可行性的过程中,从税务角度进行评价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2.1 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一家电子制造企业,位于市區,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年初企业推出一款新型电子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为6 000万元,预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 400万元,其他可扣除成本2 500万元,发生的广宣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税率计算,其他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鉴于广宣费金额较大,公司考虑是否要通过设立新公司来分担大额支出,现有如下两个方案:方案一:不设立新公司,产品销售仍统一在甲公司核算。

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探讨

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探讨

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探讨作者:王秀敏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05期提要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实践教学可以从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设计。

校内教学实践:一要进行实践教材的建设;二要进行税法实践实验室建设;三要加强网上教学实践栏目建设;校外教学实践:一是取得税务部门支持;二是加强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关键。

关键词: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本文为邢台学院教改课题“会计类专业《税法》实践教学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JGY10015)阶段性成果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会计专业一般除开设会计专业基础课和会计专业课外,还开设《税法》课程。

税法虽然不直接决定会计处理,但因其与会计实务密切相关,因而对会计专业人才的执业技能有很大影响。

而且,在许多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税法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比会计能力还要重要。

因此,会计专业毕业生不仅要有很强的会计实践能力,还需要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及操作能力才能胜任工作。

本文就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如何设计实践课程进行一些探讨。

一、《税法》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税法进行实践教学,税法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也使会计专业学生要想实现就业就必须掌握税法实务操作。

(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践教学。

财政部在制定《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推动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战略联盟;要推广以院校教学为主体、以单位实践为补充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搭建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共同推动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

所谓应用型会计人才,是指能够将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会计工作实践的专门人才。

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人才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求教师采用实践教学。

新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新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 用设 备 的税 额 抵 免 、 务 招待 费 的税 前 扣 除及 公 益性 捐 赠 的扣 除 等 问题 进行 探 讨 , 业 谨供 商榷 。 关 键词 : 业 所得 税 法 : 额 抵 免 ; 前扣 除 企 税 税
中图 分 类号 :8 2 2 F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8 8 (0 o o— 0 6 0 17 — 0 9 2 1 )4 0 6 — 2
化就在于购进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了, 购买专用设备的
进项税额 自然也可以抵扣了。根据财税[084 号 的规定 , 用 2 018 专 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 的增值税税款 , 但是没有说 明
是 否 不 包括 巳抵 扣 的增 值 税 税 款 , 于这 个 问题 没有 找 到 更 新 后 对
+ 一 + 一 + 一 + 一 + - + 一 + ・ + 一 + - + 一 + ・ + - '-- 4 - ' -+ - -4 + - + - + 一 + ・
( 上接 第 6 6页)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 新 企业发生 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 1%以内的部分, 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结转抵免。 那么什么是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财税[o 84 2o 18号《 于 关
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 能节水专用设备 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 目录
招 待费的 3 %属 于商业招待 可在 税前扣除 ,加拿大为 8 %, 0 0 美 国、 新西兰为 5 %. 0 借鉴国际做法 , 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
2 号 )为 “ 励 社 会 各 界支 持 抗 震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 对 企 】 , 鼓 业 、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向受 个 县

会计干货之了解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咋回事(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会计干货之了解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咋回事(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了解: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咋回事(税款征
收方式有哪些)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征收的前提条件。

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中国现阶段可供选择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则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帐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征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两种形式。

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和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这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两种合一若干政策业务衔接磨合的探讨——江苏省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研讨会综述

企业所得税两种合一若干政策业务衔接磨合的探讨——江苏省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研讨会综述

人所得税 、 营利事业所得税 , 总体上感 到任何一种名称都难 以 做 法 , 理 好 两 者 协 调 关 系 。 样 有 利 于 减 少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 处 这 方
完 整 地 表 达 两 税 合 一 后 的税 种 内 涵 。 主要 原 因 是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便企业办税 , 并能适 度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 保护税本 。 协调的基
企 均 。 实 策不统一 、 税负不公平 、 向不 明确 、 导 征管不便利 等弊端 , 在一 的 外 国 公 司 、 业 和 各 类 组 织 , 为 本 税 种 的纳 税 人 ”并 在 《
中进 一步明确“ 各类 组织” 的定义 , 把个人 独资、 合伙企 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公平竞 争 , 制约了 民族工业 的发展 ,干扰 施细则》
法 律 、 政 法 律 在 中 国 境 内设 立 的公 司 、 业 和一 切 从 事 生 产 行 企 经 营 活动 的各 类 组 织 , 及 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机 构 、 所 从 事 生 以 场

合 并 内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势 在 必 行
场所但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与会 同志一致认为 , 内外资企业两套 所得税制所固有的政 产经 营活动 或者虽未设立机构 、
制度 尚不健全 , 如法人 的定位还不够准确 , 存在着名义上是法 本 原 则 是 : 人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 法律上法人条件 的企业 , 也有实际上
① 两者核算方法不 同, 但实质上 没有区别 的, 税收上可以
是 法 人 性 质 而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时 , 司 制 在 我 国 也 认 同财会 制度。如开办 费用可不再 作“ 同 公 递延 资产” 处理 , 允许一 尚 不 成熟 , 司法 并 未 涵 盖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各 类 企 业 。 公 因此 , 会 次性计入损 益 ; 资所得 可参照财会制度 , 投 对不同对象分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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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业务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类企业迅猛发展,在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从近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来看,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中,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深、不透、不严的问题,尤其是占户管量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有比重较大),往往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偷税、逃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

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在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的过程中,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却产生了争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核定征收吗?有的认为可以核定,依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

但要是这样的话,这个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就是不成立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没有保留的必要性了。

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之一就是会计核算健全。

有的认为这样理解问题就是混淆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不能依据增值税政策去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更不能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去照搬硬套企业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到底能否进行核定征收,下面,我们结合实际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依据就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对于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也进行了明确:“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没有明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再从增值税有关规定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对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两者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重点在于增值税税额是否能够准确核算,何况现在侧重于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达标就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重点在于收入和成本是否可以准确核算,也就是准确核算盈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仅证明能够正确核算增值税,而不能够保证所得税也能够准确核算,就好象一个人审计精通不等于税务也精通一样。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

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必要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小企业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在这些企业中,常年经营、常年亏损,不建账、不计账、记假账,纳税进行低零申报的现状却比比皆是,在现实条件下查账征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难题,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税收管理员疲于堵漏。

因此,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内的中小企业实行规范的核定征收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相当普遍有的企业因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编制多套会计报表瞒报漏报;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未设专职会计,请的是代账会计,这些代账会计往往同时代理几家甚至十几家企业的账务,对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了解,每月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票据和凭证作账,仅仅是在账面上保持了逻辑平衡,以应付税务检查,并没有反映如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依靠这些可信度不高的会计信息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其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当然大打折扣。

何况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二)税收征管力量严重不足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得税的户管量急剧增长,但受到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

区局目前所得税事宜基本都由法规科1人管理,往往主要忙于文件的上传下达和事项的审核审批,而分局没有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的人员,1名管理员要管理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管户在内近200户左右,致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处于应付状态。

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收管理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从而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往往陷入“都要管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还带来了大量的执法风险。

(三)长亏不倒或长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人员少、纳税少,其形态大多是家族、私营企业,有的干脆就是夫妻店,一般不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税源管理部门的重视。

在资本原始积累的初创阶段,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手段,使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微亏的状态,有些更是长亏不倒,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极不相符。

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应取决于企业利润,在企业对健全财务核算缺乏内在必要性和外部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对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实际上变成了“申报利润大的多征,申报利润小的少征,申报亏损的不征”。

实践中企业所得税税零负申报面长期居高不下也证明了这一点,反而影响了税负的公平或者实现了没有税负的低水平公平。

事实上,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和同等收入水平的企业利润率大体相当,单对收入或成本一个数据进行核定,不但易于控制,并且该数据信息失真相比查账征收情况下的利润数据失真来说对所得税的影响小得多,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公平税负。

基于上述原因,宝轮分局从2010年开始,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内的中小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积极推行核定征收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

2008年、2009年、2010年,宝轮分局共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42户、41户、39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为11户、12户、14户。

2008年分局入库企业所得税440元,征税面比例为0%。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入库企业所得税440元,占所得税收入的100%,征税面所占比例为0%。

2009年入库企业所得税4400元,征税面比例为0%。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入库企业所得税440元,占所得税收入的100%,征税面所占比例为0%。

2010年分局结合实际,加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力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18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8户,占核定征收总户数的28%,2010年入库企业所得税4400元,征税面比例为0%。

其中:核定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11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入库8万元,占所得税收入的100%,占核定征收的48%。

征税面比例为0%。

由此可见,通过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税面及收入均有一定增长,企业所得税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也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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