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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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事故隐患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级管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防控主体1、排架施工是本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3篇)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3篇)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单位、私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有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事故安全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abc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少,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以上(含____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且整改难度很在,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例入abc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建设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公司安监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

同时安监部门必须迅速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争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江习高速公路沥青路面Ⅱ标施工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完善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7)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督办安全事故分为两级:一级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一次发生2人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由总承包部安委会负责指派人员进行督办;二级是一次发生1人重伤或一次发生2人轻伤事故,由项目负责督办。

第三条项目负责项目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责任作业队(工区)及督办责任人、督办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项目是各施工区域内重大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项目要查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分析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制定和落实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应每月总结分析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工作。

第八条建立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工作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卷内目录;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3、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5、重大隐患治理方案;6、督查工作记录;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9、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10、其它相关资料。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就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就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守则》.doc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守则》.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文号:交质监发〔2012〕577号发布日期:2012-11-2执行日期:2012-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完善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现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No.:000000000000020752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2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项目部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上的重大隐患内容,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2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2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____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1)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2)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3)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____项目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分部经理对分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____项目部应在项目经理带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配和情况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____项目部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时限;(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分部部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总部。

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4)预防措施;(5)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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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交质监发〔2012〕577号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

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

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

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

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
箱,加强社会监督。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

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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