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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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
预期 违约
拒绝 履行
默示预期违约 不履行 履行不能 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 符合约定)
违约 行为 形态 实际 (届期) 违约
部分履行
其他类型 不适当履行
一、拒绝履行 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一方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构成要件:(1)债务可能履行; (2)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明示拒绝:如通知债权人不履行; 默示拒绝: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如标的物已出卖给第三人。
三、受领迟延 (一)概念:又称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 人对于债务人之履行不为或不能受领。 (二)构成要件 1、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债务已届履行期; 3、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实际履行; 4、债权人不为或不能受领。 如:定作人及时提供材料。
四、不适当履行 (一)概念:又称不完全履行,债务 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 (二)种类 1、量的不完全履行:数量短缺、或增 多;
迟延的确定: (1)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采“期限代人催告”原则,期限经过 债务人便构成履行迟延。 A、有确定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B、有确定期间的,以期间最后一日为 准。
C、往取债务的例外:债权人不去债 务人处催收,债务人不构成履行迟延; 往取债务: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 处请求履行的债务。
2、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 (1)供电人责任:第179、180、181 条;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 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 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 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

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考试练习选择题附答案

合同法考试练习选择题附答案

合同法考试练习选择题附答案合同法考试练习选择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C )A.事实行为C.双方民事行为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A)A.买卖C.赠与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B.显失公平的合同C.重大误解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B)A.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 B.租赁合同 D.互易合同 B.免除 D.抵销 B.单方民事行为 D.非法律行为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B )A.协议解除C.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 D.双方解除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D )A.寄送的价目表C.招标公告 B.拍卖公告 D.商业广告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B)A.实际履行C.修理、重作、更换 B.违约金 D.损害赔偿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 C )A.合同自由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 B.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D )A.违约金 B.实际履行C.定金10.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C.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D.损害赔偿11.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 A )A.合同自由原则C.合法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12.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D )A.合同自由C.合法 B.诚实信用 D.鼓励交易1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 )A.债务人C.债务人和第三人 B.第三人 D.先第三人,后债务人14.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费用负担主体应是( B )A.债权人C.债权人和债务人15.下列有关提存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D.提存主要是公法关系16.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主体是(A)A.债权人C.提存机关 B.债务人 D.债权人和债务人 B.债务人 D.第三人17.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迟延或者造成旅客或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B)A.实际承运人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18.保管合同是(A)A.实践合同C.要式合同B.单务合同D.诺成合同B.多式联运经营人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 A )A.承揽合同 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 D.委托合同2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A)A.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C.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B.忠实和尽力 D.不恶意竞争2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 B )A.转让合同不成立C.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A.成立C.无效 B.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转让合同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D.可解除2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执行( A )A.国家标准C.卖方标准 B.买方标准 D.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24.在租赁期间,如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的承担者是(A)A.出租人C.所有人 B.承租人 D.出租人和承租人25.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选项中无处分权的人是( D )A.所有权人C.经营权人 B.抵押权人 D.借用人26.甲公司聘请乙技术咨询公司为其公司的技术顾问,随时向其咨询技术革新遇到的难题,甲乙间的技术合同是( D )A.技术转让合同C.技术培训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27.受托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乙授权的范围内与丙签定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拒绝履行合同,甲应向乙履行(A)A.披露义务C.保密义务 B.通知义务 D.容忍义务28.某市工商局的检查大队,为了提高新招募队员的执法素质,委托该市某培训公司对这些队员进行培训,双方就培训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种类属于(B)A.加工承揽合同C.委托培训合同 B.技术服务合同 D.智力开发合同29.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归属于( B )A.委托方C.委托方和研究方 B.研究方 D.国家30.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后果是( D )A.合同不成立C.标的物不能履行 B.合同不生效 D.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合同法第7章

合同法第7章

案例69
合同法
甲向乙收购1000吨红富士苹果,预先支付了价款 160万元,约定3日内由乙运送到甲所在地车站, 如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承担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委托丙运输公司按期将苹果运送到目的地,甲 发现苹果不符合约定,遂拒绝受领,20日后,甲 通知乙方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 车站保管费1万元。乙方来到车站发现,苹果已 基本全部烂掉,无法再销售出去,拒绝了甲方的 请求。问:哪方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

评析:
蔡某与村委会合同中约定:“4 月30日前付清货款,违约罚货款总 额的100%”,理解为“违约金的数 额为货款总额的100%”,违约金数 额过分高于受到的损失,与货款等 额,且有惩罚的意思表示,故是惩 罚性违约金。法院无权对该违约金 进行调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一是A大于B,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 而不得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二是A等于B,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 取其便利者为先; ●三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 诉为首选。
合同法
合同法
• 例: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 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 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 产损失。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 方式是()。(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 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 乙农场承担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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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
选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诉讼?
• (1)如诉侵权,乘客难度较大。 • (2)打违约诉讼有把握:车票是运输合同 关系的证明。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解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合同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自愿原则有以下内容:1、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在合同法中。

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5、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具有以下内容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法归责原则

合同法归责原则

合同法归责原则
一、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根据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履行义务。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六、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并依法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七、对于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甲方和乙方均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合同范本专家,以获取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作者:汪洋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

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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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归责原则篇一: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摘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民法价值取向的变化。

我认为对于合同责任的归责不能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应当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严格责任原则的主导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关于归责原则的概述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当事人负责。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 在合同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它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是司法人员处理合同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对合同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民法规范,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反映了合同法的特殊性,其效力仅及于合同法。

一般来说,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都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并具体体现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等原则精神。

二、关于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之前,我国学者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其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当时的学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了我国合同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过错不是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二元化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这种观点认为,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国合同责任的实际情况。

三、对于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思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部分学者据此将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

而我比较赞成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确立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㈠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我有如下三个理由: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经济诉讼。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而不用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由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容易。

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会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严格责任更符合国际经贸交往的需要。

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大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㈡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补充更为妥当。

其实,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所体现。

例如,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认定不可抗力的构成与否仍然需要以过错存在为衡量标准。

同时,对于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责任,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本身也包含了以过错来确定的原则。

明确过错责任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可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方违约程度衡量的参考,这有利于公正合理并且及时地解决争议。

总之,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更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并且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制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1]张浩.论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J].《理论界》,XX(4).[2]王晓红.对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N].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XX(2).[3]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4]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篇二: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姓名:吴佳妮班级:09国际经济与贸易本三班学号:09XX13354摘要: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很多的学者关注,直至今日,许多学者还在这方面进行探讨。

笔者在此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这一规定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清晰地看出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

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一) 严格责任内涵的界定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不履行的归责事由(即过错)才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

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关系。

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

(二) 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合理性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归责原则的归责形式,意味着其能够在合同法中独立地存在,事实上,这种归责形式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公约所采用。

我国合同法放弃过错责任原则改采严格责任是合理的,理由如下:1、严格归责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对违约责任的表述中,均未出现“过错”字样,故我国实际上已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新《合同法》把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是对已有法律原则的继承。

2、严格责任更能发挥合同责任的功能。

合同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即保障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或尽可能获得因债务不履行所遭到的全部损失的补偿,同时也兼具警戒功能。

作为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其取代原始结果责任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其功能绝非完善无缺。

它在合同法上最大的缺陷即在于给违约者提供了较多的免责机会,使得债权人难以得到救济。

而严格责任原则排除了过错要件,限制了责任人的抗辩事由,使责任易于成立,从而使债权人得到侧重救济,也使得合同责任的补偿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

3、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二、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

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知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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