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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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的内容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公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方面,还是在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表达了合同法的根本特征。

1.平等原那么。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根底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那么。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根本原那么,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底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那么规定,而且在详细制度、详细规定方面表达平等、自愿原那么。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是交易双方为了达成一定意思而设立的合法协议。

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加深人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合作双方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迫使、欺诈、威胁等行为。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对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给予保护,确保他们在签订合同时不受到由于强迫、欺诈等非自愿原因的影响,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主体。

《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是对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或控制关系。

这意味着在实际合同签订中,合同双方应当在信息获取、谈判过程、权利和义务约定等方面实现平等。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主体,避免因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或协议。

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互信任、诚实守信。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偷窃、敲诈勒索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建立合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用,促进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保持信誉良好,并让双方都能从合同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合法。

《民法典》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合同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五、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信用原则。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交易形式之一,也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工具之一。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

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自由约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二、合同的签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形式以及签订的要素和程序。

对于合同的成立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同时,对于合同签订的要素,合同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等。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标的等。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和修订问题,要求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原则进行协商和协调。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法明确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无效、撤销、终止、解除等情况下的处理方法,而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五、合同的违约与赔偿:合同法对于当事人违约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

六、特殊类型合同的规定:合同法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司法解决等。

总之,合同法是用以规范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涵盖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方面面。

它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而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细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使其在经济活动中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王泽鉴合同法(3篇)

王泽鉴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王泽鉴,台湾著名法学家,被誉为“台湾法学界的泰斗”。

他的著作《王泽鉴合同法》是一部系统阐述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种类、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王泽鉴合同法》进行简要介绍。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1. 合同的定义王泽鉴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2)自愿性:合同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不得强迫。

(3)合法性: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法的原则王泽鉴总结了合同法的五个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4)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合同法应当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5)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应当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三、合同的种类1. 买卖合同王泽鉴认为,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无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合同。

4. 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物品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5. 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除上述合同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四、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王泽鉴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导言: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我们常常会与他人签订合同。

合同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基石,承载着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合同法应运而生。

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在合同法中贯穿始终的准则和规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一、一般约束力合同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概念,是一般约束力。

也就是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企业之间的合同,都应当被严格执行。

合同的一般约束力体现了法律的公共性和秩序维护的重要性。

只有遵守约定,才能建立公正、稳定的交易环境。

二、平等自愿合同法的第二基本原则概念,是平等自愿。

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当事人应当地位平等,自愿达成协议。

没有强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介入。

平等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公平交易。

三、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合同法的第三基本原则概念。

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公正合理。

公平交易包括价格的公正、信息的公开、规则的透明等方面。

只有公平交易,才能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

四、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被誉为合同法的灵魂,也是其第四基本原则概念。

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保持真诚、诚实和信用。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履行约定责任,并积极合作。

只有信守诚实信用,才能维护交易的诚信性和法律秩序。

五、责任追究合同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概念,是责任追究。

当合同一方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法律给予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是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手段。

它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为受损方提供了救济途径。

个人观点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对于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以一般约束力为基础,合同法建立了有序的交易场所;平等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权益;公平交易确保了交易的公正和合理;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灵魂,影响着人们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责任追究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制。

新加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加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加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自由意志原则,合同法确立了自由意志原则,即合同的订立
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行为。

这意
味着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的。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强调了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当遵守
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
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3.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即当事人
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条款,只要不
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4. 合同效力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即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5. 公平交易原则,合同法强调了合同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
损害他人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加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诚实信用、
公平交易等核心价值观,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这些原则构成了新加坡合同法体系的基础,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

合同⾃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合同⾃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由的限制之⼀,就是确认了其他⼀些诸如诚实信⽤原则、公平原则等。

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

⾸先,合同⾃由原则是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是合同法的⾸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只能按照⾃⼰的利益依⾃⼰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也不能将⾃⼰的意志强加给对⽅,任何⼀⽅都有决定⾃⼰的意思和充分表达⾃⼰意思的⾃由。

也正因为如此,学者认为债权法(基本内容为合同法)的⼀个重要特点为任意性,并以此区别于物权法的法定性。

合同当事⼈的意志⾃由是由当事⼈的地位平等所决定的和其主要表现。

在⼀定意义上可以说,平等与⾃由是⼀个问题的两个⽅⾯,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由;没有意志⾃由,也就谈不上平等。

因此,⾃由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合同法的核⼼,是合同的⾸要原则。

其次,合同⾃由原则是解释其他原则的基础。

诚然,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有限制合同⾃由的效⽤,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也都是以合同⾃由为前提的,没有合同⾃由,也就⽆法解释和说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例如,诚实信⽤,作为道德规范,要求“⾔必信,⾏必果”;作为法律规范,⾸先要求当事⼈严格地信守⾃⼰的承诺,严格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信守⾃⼰的承诺,也是以其承诺为⾃⼰真实的意志为前提的。

如果当事⼈是在不⾃由的情况下⽽作出“承诺的”,则其商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由原则,也违背诚实信⽤原则,依诚信原则不能强制当事⼈履⾏合同义务。

同时依诚信原则,当事⼈因受欺诈、胁迫⽽订⽴的合同,因乘⼈之危⽽订⽴的合同等等,都应当是⽆效的。

⽽从合同⾃由的⾓度看,这些合同的订⽴上,当事⼈仅有形式上的“⾃由”,⽽实际上是不⾃由的,因为在确认某⼀合同是否为欺诈、胁迫或乘⼈之危的合同,都以⼀⽅当事⼈是否因受另⼀⽅的欺诈、胁迫或屈意接受对⽅利⽤其危难⽽提出的苛刻条件⽽订⽴合同为条件,可见合同当事⼈在订⽴合同上是否⾃由⼜是合同的订⽴是否合乎诚实信⽤原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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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
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
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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