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100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1.[单选题]全国首家获准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是( )。
A)韦莱保险经纪公司B)香港友邦保险公司C)香港富卫人寿保险公司D)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答案:A解析:韦莱保险经纪公司是全国首家获准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
2.[单选题]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B)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资产资金委托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接受货币资金委托。
3.[单选题]关于基金与股票或债券的差异,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B)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C)基金、股票、债券都是反映的一种信托关系D)股票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答案:B解析: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
4.[单选题]在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中,( )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是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发行保荐书的内容和格式,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发行保荐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主营业务:包括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等内容。
(三)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
(四)发行情况: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五)风险提示:包括投资风险、行业风险、公司内部风险等内容。
二、发行保荐书的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版面清晰、排版合理,易于阅读。
(二)字体应选用常见的宋体、黑体、楷体等字体,字号应适中,动静结合。
(三)重点内容应突出显示,如加粗、变大、用颜色等方式。
(四)应当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的声明纳入发行保荐书中。
(五)应当遵循证监会和发审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即为《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希望广大企业和保荐机构按照指引要求编写发行保荐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上证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第四节股份减持第三章持续督导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第四章内部治理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节规范运行第四节社会责任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一节重大交易第二节关联交易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第一节行业信息第二节经营风险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二节股份质押第三节其他第十章股权激励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二章退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六节听证与复核第七节退市整理期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第九节再次上市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一节日常监管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五章释义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政策研究1 月 30 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 6 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上述“办法”及“配套规则”对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上市一般条件1、科创板企业认定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1)经营指标标准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划分,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基于科创板定位,推荐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二)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三)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四)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一)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三)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做好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就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就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二)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三)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五)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六)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规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本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有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二)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以下可以提出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有()。
A.ⅠB.Ⅰ、Ⅲ、ⅣC.Ⅰ、Ⅱ、D.Ⅲ、Ⅳ【答案】 C2、2016年年末,甲公司库存A原材料账面余额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
该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的10件B产品。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7年5月1日前向乙公司发出10件B产品,每件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
将A原材料加工成B产品尚需发生加工成本110万元,预计销售每件B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
2016年年末,市场上A原材料每吨售价为18万元,预计销售每吨A原材料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2万元。
2016年年初,A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对A原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A.5万元B.10万元C.15万元D.20万元【答案】 C3、下列各项不属于流动性偏好理论基本观点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ⅤC.Ⅰ、Ⅱ、Ⅳ、ⅤD.Ⅱ、Ⅲ、Ⅳ【答案】 C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存在(),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C.Ⅲ、ⅤD.Ⅰ、Ⅲ、ⅤE.Ⅲ【答案】 A5、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答案】 B6、根据《上海证据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列关于报送保荐工作底稿的说法,正确的有()。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等三种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
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以下是科创板政策相关文件: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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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的编制和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所聘请的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出具上市保荐书。
第三条 上市保荐书开头部分应当载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保荐人应当简述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及注册时间、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发行人存在的主要
风险等内容。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包括证券种类、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简述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包括人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保荐人应当详细说明发行人与保荐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保荐人应当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应当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发表明确的推荐结论,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第九条 保荐人应当在上市保荐书中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第十条 保荐人应当简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保荐人应当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并说明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第十二条 保荐人应当逐项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明确说明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详细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对于市值指标,保荐人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发行人为红筹企业的,保荐人应当说明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特别披露事项、重大交易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保荐人应当说明发行人有关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保荐人应当说明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持续督导事项、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保荐书内容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应当说明。
第十五条 保荐人报送上市保荐书后,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本次证券上市条件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对上市保荐书进行补充、更新。
发行人发行完成后,保荐人应当结合发行情况更新上市保荐书,就市值及财务指标等是否符合选定的上市标准发表明确结论意见,并将更新后的上市保荐书提交本所。
第十六条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
加盖保荐人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