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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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吴璟杲、韩旭∗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

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

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

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

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国籍法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重要议题,它牵扯到不同国家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文件,以便尽可能地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展开深入探讨。

1.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这一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5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国籍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2.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国籍获取有哪些具体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国籍获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这些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公约为此规定了一定的解决办法,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国籍获取问题时能够依据一定的共同标准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如何规定国籍的丧失?公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丧失其国籍,包括自愿放弃国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等。

这些规定帮助各国处理国籍丧失的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混乱和问题。

4. 公约对国籍恢复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丧失其国籍,并在后来申请恢复国籍。

公约对于国籍恢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恢复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便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公约作为一部国际公约,为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为各国在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然而,公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需要得到各国的认真对待和执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国籍法冲突问题中的作用。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为解决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 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 18岁; 俄罗斯西部地区允许妇女14岁就可结婚 结婚的其他其他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 到父母的同意;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 妻制(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 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 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 ) ;法国规 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 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 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 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 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 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则有与两名儿子自由前往外国的权力。
1878年鲍富莱蒙离婚案 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
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 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 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 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 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 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 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 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 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 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 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 规避法国法才为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则不属此类问题。19 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一案的判决即如此。佛莱及 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的法律只准“分居”, 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 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随后,佛莱之妻在法国 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准予离婚的判 决。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不同国籍的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加强国际合作。

国籍冲突往往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加强经济贸易等方式来促进合作,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加强教育宣传。

教育宣传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习俗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理解力,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和弘扬国际友谊、和平、合作等理念,从而促进国籍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国公民的行为,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民间交流。

民间交流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民间交流,可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例如,各国可以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体育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解决国籍冲突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法律保障和加强民间交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促进国籍和谐。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又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拥有不同的国籍身份,这种情况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通过国际协议和多边合作来解决国籍冲突。

各国政府可以就国籍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国籍的获取、丧失、保留和行使等方面,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联合国《国籍法公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解决国籍冲突,并保障个人的国籍权利。

第二,各国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来解决国籍冲突。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对国籍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籍获取和丧失的程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拥有多个国籍。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失去国籍的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定,确保国籍的丧失是合法和合理的。

第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籍争端。

对于一些复杂的国籍冲突,各国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涉及国籍的争端。

这些仲裁机构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或由国际组织来管理,并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涉事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籍冲突往往与跨国犯罪、恐怖主义、贩毒和人口贩卖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减少国籍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各国可进一步加强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国籍的数据和情报,以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普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国籍冲突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国籍问题的法律合规意识。

涉外警务

涉外警务

第一章绪论1.2涉外警务性质1.3涉外警务处置特征2.0涉外警务法律依据(2012)3.0涉外警务基本原则(2013)4.0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4.1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4.2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4.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2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4.0警察保护的实践5.2外交保护范围(2015)第三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1.3中国公民出入境权利与义务1.4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改革(发展状况、举措、前景展望)2.2.2公民出国审查内容4.2护照颁发的原则(2014、2013)4.4护照替代证件第四章国籍管理1.2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2.1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2012)2.2取得、丧失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条件3.1.1中外通婚所生子女国籍冲突的处理(2015)3.2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问题(2015)3.3.1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2015)3.3.2澳门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第五章外国人入出境管理2.1外国人入境申请方式4.1外国人出境条件4.2外国人出境方式5.2签证的种类(2012)5.4签证的作用与特点(2014、2013)5.5签证制度的原则第九章领事保护4.1领事保护的一般原则(2014)4.3领事保护的限度第十章涉外警务与外交关系第十二章国际警务合作1.1.2国际警务合作的特征1.2.2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2014、2015)1.4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异同(2015)2.0国际警务合作机制(2013)3.1我国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现状与趋向3.2外国···4.1.2国际侦查协作的特征(2015)4.2.2联合侦查的形式(2012)。

涉外警务概论简答及论述题 包含答案

涉外警务概论简答及论述题 包含答案

【2007年1月】简述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⑴维护国家主权原则;⑵互惠原则;⑶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⑷遵守国际条约原则简述涉外治安案件的特殊处置程序(P160—161):⑴内部协调程序⑵外部协调程序简述外交和领事人员违法案件的处置方法:⑴发出警告;⑵本国自行召回;⑶驱逐出境;⑷放弃豁免简述驱逐出境的特征:⑴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⑵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⑶使用形式具有灵活性;⑷制裁手段具有替代性简述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⑴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增强涉外刑事管辖权力;⑵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提高国际执法水平;⑶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巩固各国的友好关系;⑷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⑸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各国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试述出入境复议:⑴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⑶申诉内容法律对被处罚人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罚内容,分别作出了单项、双项和多项等不同的规定。

⑷申诉时限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⑸复议期限试述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P294—306):⑴洗钱是掩饰或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使其呈现合法外表的过程。

⑵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①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惩罚力度;a.建立健全惩罚洗钱的法律制度,是各国采取的首要措施b.各国规定的没收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先没收;二是最终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范围包括已经转移到合法经营领域的非法收益)②赋予司法机关惩处洗钱犯罪的专项权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执法的有效性:a.授予警察机关跨国调查权;b.授予法官推定权;c.扩大法律适用范围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主要有三点:a.确立报告制度;b.限定现金交易的最高数额;c.对参与洗钱活动的银行职员,取消其终生从事金融职业的资格④建立专门执法机构;⑤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根据各国的实践,国际警务合作包括以下两种渠道:a.加入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b.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2007年10月】简述涉外治安案件的处置程序(P160—161):⑴一般处置程序;⑵特殊处置程序签证有哪些作用:⑴体现了行使国家主权;⑵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签证制度的实行情况,具体体现了一国政府的外交政策,因而充分反映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状况;⑶签证是进人国境的许可证明;⑷签证是合法居留的资格证明联合侦查过程中一般要采取哪些措施:⑴签订具体协议,规定行动范围,制定行动准则和具体实施步骤;⑵建立固定的联络渠道,随时保持沟通信息,协调行动计划;⑶我方应当建立专项行动指挥部,在国内坐镇指挥;⑷精心挑选派遣人员;⑸双方警官由于语言不通,思想方法不同,风土人情各异,易产生隔阂,须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试论公海刑事管辖权中登临权的运用:⑴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检查的权力。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前言国籍是一个人的法律身份,是一个国家对个人的认可和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国籍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会影响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什么是国籍冲突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但每个国家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能不同。

三、我国法律对于国籍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该婴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于国籍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 单一国籍原则我国实行单一国籍原则,即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

因此,在我国,如果一个人同时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他必须在其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法律身份,并放弃其他所有身份。

2. 国际公约原则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是《联合国关于海洋法公约》等多项重要的国际公约缔约方。

这些公约对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土主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也对于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因此,在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时,可以参考这些公约中相关条款。

3. 双重国籍协议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可能会签署双重或多重国籍协议。

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了双方对于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者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并且提供了解决国籍冲突的具体方法。

因此,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这些协议时,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解释。

4. 司法解决原则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准则。

因此,在处理国籍冲突时,必须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需要依靠司法机构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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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10涉外一区:俞丞琦
【摘要】香港一向为中国领土。

由于英国150多年的殖民统治,由于香港本身国际都市化程度的加深,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远较一般国家和地区复杂,在香港回归过程中也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现象。

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的现实问题,从中英有关香港问题的谈判,到基本法的起草,直至香港特区成立,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这一问题既是中国国内法(包括香港法)的问题,又涉及到国际法的诸多方面。

本文试从香港国籍问题的冲突表现谈起,围绕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中的难点进行深入的探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探索性的初步分析。

【关键词】国籍冲突香港居民居英权国籍法
现行的《国籍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已经过了31年的时间考验。

在这30多年间,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更是乘改革开放之风与世界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人口交流持续升温。

不仅如此,中国国内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香港、澳门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回到祖国的怀抱。

如何处理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给我国《国籍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在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中,有一下两种主要情况对《国籍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

一.香港居民的无国籍问题
1.香港无国籍人员的现状
目前香港居民中,除个别真正属于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士外,现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一万一千多名非华裔居民,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

这部分非华裔人士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和葡萄牙血统的香港居民,习惯上被称为香港的“少数民族”或者“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

其中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出生在香港,另外百分之四十则是通过登记或归化方式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

这些人长期生活在香港,有的是数代在香港定居,到1997年其人数可望达到一万三千人。

他们原国籍已丧失,又不属于中国公民,1997年后其国籍归属显然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按照英国1981年新国籍法和1985年的《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非华裔英
国属土公民如果不申请另外一种国籍地位,譬如“英国国民(海外)”或其他国家的国籍,那么从1997年7月1日起,将不得再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势必成为无国籍人士。

不仅如此,此类人士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论其父母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他们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英国国民(海外)”的地位,因为该种国籍不得传代。

又由于此类子女不具有中国的血统,不能自动成为中国公民。

可见,不论是在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中间还是在他们的子女中间,都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2.香港无国籍人员产生的原因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亦即任何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自己的国民。

在国际实践中,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剥夺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

产生无国籍的原因通常有出生、婚姻、国籍被剥夺等其他原因。

而香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能出现的无国籍情况的原因显然迥然不同,它是英国对香港长期占领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后果。

首先,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是英国国籍法所赋予的;其次,规定这些人士在1997年后只能换取权宜性质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并且该种国籍不能传给他们1997年后出生的子女的,也是英国法律。

3.香港无国籍人员的现行解决办法
虽然香港将要出现的无国籍问题是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后果,但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面对和承受这一后果的,毕竟是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因此,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有协同英国政府及早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

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况。

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还规定了无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条件与程序。

此种规定完全符合1961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精神〔5〕。

可以预见,中国《国籍法》1997年后在香港的实施,将有益于解决无国籍人士的问题。

英国政府意识到自身对香港无国籍问题产生和解决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也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态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遂于1985年和1986年进行了多次
讨论磋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英国政府承诺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凡在1997年6月30日前,因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地位而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英国属土公民”,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OverseasCitizen)”。

〔6〕
2、“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第一代),如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出生时即自动获得“英国海外公民”的地位。

3、上述获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的第一代子女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第二代),如出生时仍无国籍,将有资格申请登记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从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关于香港中国同胞国籍的政策出发,英国方面承诺上述三项措施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士不适用。

4.解决方案中的难点
英国政府的上述措施,只是对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及其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前两代子女的国籍地位作出了安排,允许他们取得“英国海外公民”的身份。

但是,并没有对他们的第三代及以后的子女作出承诺,那些人出生时仍可能面临无国籍的状态。

对此,英国方面表示希望,如果那些人本人愿意,第三代印巴裔子女可申请中国国籍。

英方进一步提出,中国《国籍法》第六条曾有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印巴裔第四代
子女及其以后的子女,如果出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父母(第三代子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按此规定,应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显然,在上述整个安排中,关键的一环并需要得到中国政府协助与批准的,是解决第三代子女的国籍问题。

二.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1.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现状和原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人为地把中国人(不包括台湾地区居民)分为两
部份,一部份是大陆的中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就失去中国国籍,不能申请及使用中国的证件,一部份是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获得外国公民身份后,中国政府并不承认他们的外国身份,还是认定为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但又允许他们使用外国证件。

而外国政府又承认他们的外国公民身份,造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2.香港居民双重国籍的现行解决办法
父母双方有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于香港的,是中国公民。

以前英国发给香港居民的几种证件不承认,居英权计划得到英国公民的也不承认。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人,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证件,但不在中国及香港地区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权。

3.现行解决方案中的难点
人大关于《国籍法》的第四个解释说的很模糊,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居留权?外国绿卡是居留权、当外国公民持外国护照也是居留权,允许他们使用外国护照,但进入中国,就不能算外国人了。

对此,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解释是:外国护照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会被视为旅行证件;你可以保留及使用你的外国护照。

但这个解释在事实上没有解决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香港居民的BN(O)护照作为英国居英权计划的一部分,在香港的地位尴尬,不能以此申请领事保护,只能作为旅游护照,而在英国本土也不能凭此享有居留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香港居民拥有美国国籍或其他国的国籍,中国政府不承认,但是跟内地居民不同,中国政府不认为你加入美国国籍就自动放弃中国国籍(内地居民是,只要你加入外国国籍,意味着你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所以中国政府把你当作香港居民,但不承认你受美国的领事保护。

实际上美国也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这样,事实上,你在美国就是美国人,在中国就是中国人(香港人)。

这是一种尴尬的处理方法(你应该心照不宣)。

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是香港回归时候的重大谈判障碍之一,现在的结
果应该说也不是很理想。

诚然,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和双重国籍问题,仅仅是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中的很小部分,尚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具体问题有待解决。

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也将面临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预委会法律小组今年下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即在于此。

人们殷切期待,一个合理妥善的实施细则将在不久后问世。

参考文献:
[1]宋锡祥《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佚名《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4]维基百科《英国国民(海外)》
[5]佚名《香港居民事实双重国籍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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