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进行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
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
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
马丁·路德·金说:权利不能写在纸上,要变成现实,如同一张支票,要能够兑换。
在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框架下,宪法是作为主人的全部人民之间的契约,以此建立政府,维护权利,承担义务。
宪法之所以神圣,因为它超越于所有组织和个体之上,是共同意志的体现。
宪法的根本性特征体现之一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部分便无效。
而法律本身,是在宪法指导下,适用于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的调整各方行为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最高主宰,便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政府与民众同受法律约束。
而相对于民众来说,政府是强势的一方,更容易践踏法律。
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政府,从而使得民众免于政府暴虐的权力的凌辱。
法律,是所有人的”挡箭牌“!法律的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法律不会自我实现正义,法律不会自己动起来,所以得有司法。
在发达国家,秉承三权分立,司法分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守护公平正义。
在中国,同样检察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正如法徽所呈现的:以代表国家权力的华表来承载公平,而其中的华表,又很像一把倒插的宝剑。
这也对应了古希腊传统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一手拿天平,意为公正,不偏不倚;一手拿剑,铲除邪恶,辅助弱小。
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本身是唯一的依据,而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
有人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这是想象,不是真相。
真相也许晦暗不明,也许”罗生门“,但它一直在那里。
曾经的日本人,和我们一样信奉”罗生门“;但今日的日本人,认为“真相只有一个”。
真相不会没有,只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在真相发现的路上,有了太多障碍!要有真相,就得有诚实,诚实的证言证词。
在欧美文化中,诚实是非常重要的美德。
“一句真话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有人说,克林顿在总统任内遭遇弹劾,是因为性丑闻。
错了,是因为克林顿做伪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
证明书中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证明书中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明书是一种书面文件,主要用于证明某个特定的事实或情况。
通常情况下,证明书需要详细列举相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些事实。
在撰写证明书时,既要准确陈述事实,又要确保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证明书中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书写和呈现它们。
一、事实的准确陈述在证明书中,准确陈述事实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应该全面、清晰地呈现,确保读者对所证明的事实具有准确的理解。
关键的事实应该以条款或者小标题的形式呈现,以增强文章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例如,假设我们要证明某人在公司中表现出色,可以列举以下事实: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了显著成绩,完成了多个关键项目。
2. 员工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高度赞扬和认可,多次被评为月度最佳员工。
3. 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不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能够有效地沟通和协调。
二、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在证明书中,法律依据是支持事实并证明其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应来自合适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相关的判例。
在列举法律依据时,可以简要说明该法律的内容,并陈述其与事实的关联。
例如,在证明某人在公司工作表现出色时,可以引用以下法律依据:1. 劳动法第XX条:员工有权获得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评价,公司有责任对员工的优秀表现予以承认和奖励。
2. 公司内部评优制度: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优制度,员工在完成任务和表现突出时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三、正确书写和呈现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使证明书更易读和易懂,正确书写和呈现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使用简明的语言:使用清晰、简单的语言来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尽量避免使用复杂难懂的法律术语。
2. 空白行分隔:在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加入空白行,可以使文章排版更加整洁,提高可读性。
3. 引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果有必要,可以在证明书中引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进一步支持所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司玲玲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社会好评

司玲玲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社会好评司玲玲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理学学士,民商法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具有多门学科知识背景,法学功底扎实。
从事过教育、管理、经营、律师等工作,社会阅历丰富。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公司业务、政府采购、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刑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善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认真钻研法律,对待当事人认真负责,诚实信用。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学知识扎实,多学科知识交叉,综合能力强的优点,诉讼和非诉业务逐年提升,曾荣获省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个人和济南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司玲玲律师,经验丰富、专业扎实、业务精湛,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极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其业务范围覆盖民商事、房地产、公司证券、金融保险、刑事、企业破产清算、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领域。
担任济阳人民政府、济南段北街道办、山东技师学院、大众生活报社、健康导报社、经济视野杂志社、济南华联超市、济南西城汽车公司、北京创美集团公司、山东嘉豪集团公司、中视网、中国华侨网、黄河文明网、金融品牌网、中国社会民生网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司玲玲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坚定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
本所与山东省和济南市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工作联系沟通密切。
现有专职律师37人,业务范围涵盖传统民商刑事诉讼、各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政府采购招投标律师见证事务、建筑房地产工程法律、公司证券破产清算法律、金融保险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等专业领域。
多年来在张宝军主任带领下,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勤勉尽责,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坚定忠实地维护了委托人及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同行及客户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对质疑项目复核审查工作的探讨

或许评审专家没有把问题讲透讲明白,或 许质疑供应商投标代表 只负责销售,不懂
技术要求 ,错误地认为剔除 出局后还可以 “ 起死 回生” 遇到这类情况, , 应该把采购文 件、评审记录和其他足可以证明当时情景 的一切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不要让 质疑供 应商认为有 “ 空子” 可钻, 相信在铁的事实 面前 ,一切虚假的外衣终将被剥落 。
中负责质疑投诉处理的部门; 二是采购人单
位的经办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 三是参加该 项 目评审的评审专家。目前行业内对组织原 评审专家进行项 目质疑问题核实存在争议 , 主要原因是认为原评审专家对待自己评审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会遮遮掩掩 , 这是不科学的 思维表现。笔者以为 , 原评审专家对于项目 本性原因的掌握程
三、 以原评 审专家作为核实的 基本力量
处理政府采购质疑项 目的当事人, 应该 由这样几方面人员组成 , —是集中采购机构
遵循采购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 而且在项 目 质疑复核时也应该认真地将采购文件 的规
定纳 入 自己的 眼球 ,以 质疑 评审过 程为 例 ,作为依据 的范畴应该包括评 审记录 、 影音监控资料和招投标文件等。 复核工作
的密封性投标文件检查程序,集中采购机
构项 目负责人为了节省时间,通常只邀请 少数供应商代表和纪检人员共 同检查,没 有让所有供应商都行使权力,项 目评 审完 成后导致没有被邀请 的供应商提 出质疑 。 对于这种质疑 , 笔者认为可以驳回, 由: 理
加评审的专家乍—接触彖彳 难理会问题的出 光艮
6 8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很 多在采购文件里没有
进行具 体规范的东西 ,如开启评审过程 中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教案P391-396)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指当事
人在法庭上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唯一的客观真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吧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其具体内容包括:我国所有公民无论
存在什么样的区别,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歧视任何公民;
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都必须平等的追求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含义是指a:司法权的专属
性,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此权利。
b;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
C;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事实求是有错必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准确、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一经出现错误,应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马上进行修正并给受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赔偿。
保证司法工作责任制和国家赔偿。
5.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以及程序公正。
只有在保证了司法上的公正,才能做既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以及法官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大家都很熟悉,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说是这么说,究竟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却不是每个人都能熟知的。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
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我们通常说,什么事情都得要讲究证据,没有证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是真的?这也可以理解,比如打官司,你说真实情况就是怎么样怎么样的,但是法官不知道啊,又不可能把真实情况象放电影一样地再现一遍给法官看,怎么才能够让法官相信呢?那就得靠证据。
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程度,法官只能认定什么程度。
有些当事人对此就很不理解,那也没有办法。
你不能光靠嘴说,谁信呢?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即我们通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诉讼的学问、诉讼的精髓全就在于是否能够搜集到能够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
有些当事人对自认为很简单的案子信心十足,认为象他的那种情况肯定能赢,等到判决出来一败涂地,很是想不通,问题就在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因此,打官司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你所主张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细节,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而且证据必须要有证明力。
一般当事人在这个方面就不一定能判断准确,怎么搜集证据,该如何搜集,该搜集哪些,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力的证据,等等,并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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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打击非法言论,非法医闹患者张久星,男,1956年生,杞县城郊乡平厂村人,于2007年7月7日以“外伤后右肩部疼痛,活动受限一天余”为主诉入杞县中医院治疗,论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经患者同意并在知情选择书及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于2007年7月8日行切开复位重建钛合金钢板内固定术治疗。
术后X线拍片复查示骨折对位线良好。
术后第四天患者要求出院,拒绝继续住院治疗,管床医生将出院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折再移位,骨折不愈合等意外情况告知患者,患者不听劝阻,执意出院,并表示出院后如出现意外与院方无关,后果自负,并在病历中签字为证。
出院时管床医生嘱其两周定期复查,患肢悬吊制动。
但患者不遵照医嘱,过早参加劳动,未定期复查。
直至2008年元月出现右肩部不适后才到医院就诊,拍片后发现钢板断裂,锁骨骨折轻度移位愈合,右肩功能尚可。
于2008年6月19日患者再次入杞县中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术中显示骨折愈合良好。
切口甲级愈合后出院。
患者出院后便以“钢板断裂,右肩疼痛”为由向医院要求索赔。
索赔无果后将医院诉讼至法院,受杞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09年3月24日开封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开封医鉴(2009)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院方在本案中诊断明确,治疗正确,无不当之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中有关规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随后患者又以“钢板不合格”为由,要求对钢板进行鉴定,并表示如钢板
检验合格,愿意撤诉。
医院在提供了钢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等各种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又出资5000元由法院技术股带领患者于2009年9月23日到北京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杞县中医院提供的金属直型接骨钢板化学成份符合国家标准。
患者又以重建钢板为适用于胫腓骨的钢板,不适用于锁骨为由,要求到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听证。
听证会由一人主持,并明确表态不作为法律依据,出具了河科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209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院方在手术中采用重建板固定锁骨应为不当,院方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对等性因果关系。
并注明此结论仅供参考,况且是“临鉴字”、“意见书”,院方认为河科鉴中心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及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有以下充分的依据证明重建板可以用于治疗锁骨骨折:1、厂家的产品说明彩图;2、荣国威、翟桂华等译,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骨折内固定》中报导,重建钢板即可以在XY轴和RS轴上弯曲,又可以在PQ轴上弯曲,这样就可以根据锁骨不规则的外形很好的进行塑形,使钢板最大限度贴附并固定于锁骨上,更好的起到张力带作用,以对抗弯曲应力和旋转力,达到可靠的内固定效果,重建钢板内固定治疗锁骨骨折完全符合AO理论,疗效满意,为手术治疗锁骨骨折较理想的方法之一。
这在《骨与关节损伤》、《临床骨科杂志》等权威杂志上也曾多次报导。
目前此案件正在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望广大网友不要听信及传播谣言,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医疗秩序,打击非法医闹。
对于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及言论诋毁医院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通过法律渠道追纠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