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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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1990年8月3日深府〔1990〕2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

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6•【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3.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三月六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前条所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政府设立交易中心理事会,理事会对交易中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交易中心代表和房地产、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四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2年6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并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出让方式、用途、面积、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五条特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为: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一)工业用地三十年;(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三十年;(三)住宅、办公用地五十年;(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深府〔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0日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

本试行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

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第三条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当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推进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布局;应当坚持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利益的共享。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一)本试行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二)本试行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原特区外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我国深圳土地使用费怎么算

我国深圳土地使用费怎么算

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深圳土地使用费怎么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包括依靠国有土地资源而获取的收益的,因为我国民众在使用国家土地资源的时候不是无偿的,提到土地使用费,其实就是国家所规定的土地申请者应该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深圳这个地方也是深受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影响的,现如今深圳土地的开发也是非常的频繁。

那么,我国深圳土地使用费怎么算?一、我国深圳土地使用费怎么算?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6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其中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每平方米21元,三级每平方米13元,四级每平方米9元,五级每平方米5元,六级每平方米3元。

而在纳税地点方面,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1、按城市区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区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区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6、相关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深府[200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

199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199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五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7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年份向市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土地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

国家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特区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土地和矿藏、水流、山林等自然资源,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市政府申请,有偿取得规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地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第五条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市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国家、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以下简称用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收入,作为特区土地开发基金,由市政府管理,用于土地的开发、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开发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土地的有偿使用第八条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垄断经营,统一进行有偿出让。

第九条市政府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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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但:
(一) 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 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 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 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 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

甲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

乙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临时用地,按月收取租金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数额由市国土局根据土地使用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九条土地类别,有偿用地按《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用途确定;行政划拨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以及土地的实际用途确定。

《土地类别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土地等级,根据土地所在区位的城市服务功能、环境差异、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土地等级表》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涉及多种用途的土地,按不同用途的相应土地类别的计费标准和所占用的相应土地面积相乘后累加计费。

第十二条共有土地的各共有人的土地使用面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除以该幅土地的容积率折算。

容积率折算楼面土地使用费系数表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有偿用地以《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用地以划出用地红线图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

凡在当年十月一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时间计费。

但在当年十月一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第二年一月一日起计费。

第十四条行政划拨的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章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三) 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 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五) 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十七条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 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 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 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待遇的,执行原批准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缴费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费按年征收,缴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一次过缴清当年土地使用费。

市国土局可以规定各区位的缴费时间。

第二十条缴费人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土地使用合同书》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房地产证》、地籍资料、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向市国土局提供土地使用费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土地权属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局应在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完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应以外汇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外汇缴纳有困难的,经市国土局批准,可以人民币缴纳。

外汇与人民币的比率按当天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缴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限期缴纳的期间届满后仍不缴纳者,由市国土局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登记的,市国土局可视情节对其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缴费人在申请有关登记事项中,有隐瞒、虚报等不实行为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其处以每平方米隐瞒、虚报的用地5元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缴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国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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