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最新司法解释-全文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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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 (⼆)⾮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 (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百五⼗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七⼗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六条之⼀【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络服务提供者不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 (⼆)致使⽤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效运用信用卡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有效运用信用卡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持 卡 人认 为 这是 打 击信 用 卡 犯 罪、 规 范 银行 卡 业务 发 展 的重 要 举措 。 信 用卡案 件新 司法解 释细化 了 “ 恶
二 、信 用 卡 案件 新 司法 解释 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
1 社 会 宣 传 力度 不 够 ,信 用 . 卡风险 尚未 引起社会 的重视
收 单 机 构 和 部 分 持 卡 人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发 现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一 年 多 以 来 ,在 引起 社 会 关注 的 同时 , 尚未得 到 有效 运 用 , 仍 需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社 会 的认 知 程 度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掌 握 程 度 ,使 之 成 为 防 范 和 打 击 银 行 卡 犯 罪 的 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的意 义不 清楚 。人 民银 行 、公安 机 关 等 监 管 部 门的 银 行 卡 从 业 人
员中 ,只有 3 %的 工 作人 员学 习、 5 了解过 信用 卡案件新 司法 解释 ,其 中只 有 1 % 的 工 作 人 员 能够 掌握 0
卡 人认 为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 解 释
1 5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妨害
} 信 卡 4 巾 用 lg 国 ’


信 用 卡 案件 新 司法 解释
2 持 卡 人 : 以 信 赖 充 分 . 可 理解 、积极 支持
在 被 调 查 的 持 卡 人 中 ,2 % 2
合使用 ,有利于 提升监 管水平 ,从
调 查 显 示 ,仍 有 近 4 % 的 持 0
行 卡 从 业 人 员 和 5% 的一 线 柜 台 2 人 员 知 道 新 出 台 的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解 释 ,并 表示肯 定和认 可 ,认 为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 解 释 为 信 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15•【文号】银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陈福录【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4页(P70-73)【作者】陈福录【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正文语种】中文为了明确和统一人民法院对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

本文在梳理以前规定的基础上,试对《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进行解读,以期对银行界正确理解新规定有所裨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了详细、完整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将对商业银行协助执行和不良贷款清收产生重大影响。

1.以前的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不清晰、不合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最早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通知》仅对冻结存款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无论审理程序还是执行程序,存款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但因《通知》由人民银行牵头下发,所以不可能对查封、扣押动产及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作出规定。

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也仅是重申了《通知》的前述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信用卡诈骗罪的新解读——以拾卡使用司法解释为视角

信用卡诈骗罪的新解读——以拾卡使用司法解释为视角
缩 在 过 小 的 范 畴 ,流于 形 式 。 三 、 信用 卡诈 骗 罪 的 理 论 困境 与 出路
等坚 持认 为在 A M机上使用应 当以盗窃 罪定性 ,而在 消 T
费场所及银柜 台使用则 应 以信 用卡诈 骗 罪定 ,根 据使用 的场所 、方式不 同区别对待。 盗窃罪说认为这 是 以平 和 的方式将 他人 占有 的财物 转移为 自己 占有 的行 为 ,完 全符 合盗 窃罪 的构 成要 件 , 这种行 为没有 欺骗任何 人 ,也没 有任何 人 陷入认 识错误
智能化 的机 器逐 渐代 替人工 是效 率与 效 益 的必然 选择 。
在现今 以及今后金 融类犯罪 中 ,犯 罪人往 往面 对的更 多 的是智能机器而不是 活生生 的人 ,采取盗 窃罪说 将会使 盗窃罪的外延 过大 ,使法 律中的特 殊规定 被过 于限制 的 适用 ,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冒用行为” 也会 因此被 限
的司法适用问题 ,2 0 0 8年 2月 1 9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 十 届检察委员会第 九十二次会 议 为此通 过 了 <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 用卡并在 自动柜员机 ( T 机 )上 AM 使用的行为 如何 定 性 问题 的批 复 》 ( 面简 称 为 《 下 批 复》 。 《 复》 认 为 ,拾得他 人信用 卡并在 自动 柜员机 ) 批 (T A M机 )上使 用 的行为 ,属于刑 法第 16条 第 一款第 9 ( )项规定的 “ 三 冒用 他人 信用 卡” 的情形 ,构成 犯罪 的 ,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 。

定的争议 ,并且 《 复》 的条文过 于 简练 ,许 多 司法 批
与处分财产 ,所 以不符合诈 骗罪 与信用 卡诈 骗罪 的构成
要件。盗窃 罪 说 的 主要 观 点是 信 用 卡诈 骗罪 要 求 具备 “ 财产保管人因受欺骗 而处分财产” 的要素 ,而 只有人才

信用卡套现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套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近年来,信用卡套现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为了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信用卡套现的定义、法律风险、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信用卡套现的定义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现金预借等方式,将信用卡内的资金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取出,然后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高额回报的行为。

三、信用卡套现的法律风险1. 违反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章程是信用卡发行机构制定的规范信用卡使用的基本规则,持卡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套现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2.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信用卡套现行为涉及非法资金往来,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3. 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信用卡套现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4. 破坏金融秩序:信用卡套现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信用卡套现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侵犯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持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防范信用卡套现的法律措施1. 完善信用卡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立法,明确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加大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查处力度。

3. 提高持卡人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持卡人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识,引导持卡人合法使用信用卡。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离 ,认 真 审 查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的 一 致 控 ,不断 完善 可疑 交 易监控 和分 析指 性 ,必 要 时 审 核 人 员 要 实 地 进 行 核 标 ,及时 识 别套现 交 易。要 建立特 约 实 。二是 对他 人 出具 的信 用卡 申请 人 资信 证 明材料 ,除结 合 申请 人 所在行
为。五是 重视 发挥 催收 中的风 险提示
作 用 ,在 向持 卡 人发送 催收 通知 时 , 可结 合实 际情 况适 当提 示有 关恶 意透
的技 术含 量 ,强化 日常 监控 和管 理 , 及时 消除 风险 隐患 ,从 而增 加信 用卡
要 注 意发现 和 收集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
业 的标准 进行 审查 外 ,还 要到 出具者
商 户交 易限额 制度 ,随 时根据 交 易情 况动 态调 整其 交 易限额 。五是 完善 信
用卡 透支 监控 和止 付制 度 ,防止 恶意 透 支额 的进 一 步扩大 ,切 实防 控新 的
的职责 。 同时 ,要 告诫 员工 ,如其 利
用职 务 为犯 罪分子 提供 便利 ,也 将被
宣传 关 于办 理妨 害信 用卡 管理 刑事
案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下简称 解释 ),教 育和 引导 以 人们诚 实领 卡 、安全 用卡 ,从 思想 上
预 防各 类违 法犯 罪行 为 。一是加 强 对 银 行 员工的 培训 ,使其 熟 练掌握 解 释 》 内容 ,以便切 实担 负起宣 传教 育


e al fa r g Af is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宁夏分行 法律事 务部 陈福 录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正文:----------------------------------------------------------------------------------------------------------------------------------------------------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1994年7月11日)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意,现答复如下: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附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1994年7月8日)公安部法制司:最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办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巨额现款额件。

持卡人易武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南昌市人),于1994年4月10日,在中国银行江西信用卡公司办理长城卡后,先在南昌市洛阳路储蓄所持卡领取现金600元。

不久,乘飞机到广州、北京、天津、湖南等地游山玩水。

除用长城卡在多家银行支取现金外,还用卡支付住宿费,购买金首饰、手表、衣服、录放机等物品,共透支人民币8万多元。

透支款已挥霍一空。

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

6月23日,易武军的家长为其补偿了全部透支款,要求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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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最新司法解释公布!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起草人之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也即,恶意透支大约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七成至八成。

(2)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的量刑整体偏重。

根据《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年来,恶意透支犯罪的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反映出《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逐渐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作出调整。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在办理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反映出其他一些法律适用争议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决定》。

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

二、《修改决定》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为确保修改后《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在《修改决定》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把握立法精神,区分恶意透支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

恶意透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真人真卡”,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存在重大区别。

而且,恶意透支的产生、规模、控制与发卡银行的经营策略有较大关系。

基于此,《修改决定》根据当前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特点,适当上调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难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办理恶意透支刑事案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亟须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与外延,“催收”的把握,等等。

基于此,《修改决定》相关条文以办理恶意透支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为基础,结合司法实际,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坚持宽严相济,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在恶意透支后及时采取措施,归还透支金额的,可以从宽处理,以最大限度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恶意透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解释》作了修改,调整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修改决定》共八个条文,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涵义,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二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上述规定对于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实践反映的问题,《修改决定》第一条对《解释》第六条作了修改完善。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独立要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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