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填空题(100题)1、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2、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
3、实行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2、设定和实行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限度。
1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合用行政许可法。
14、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行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行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杨玉春等177人、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玉春等177人、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20)川06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为民王剑陈洪斌【审理法官】罗为民王剑陈洪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玉春等177人;王寿云;胡明华;骆绍刚;罗加成;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杨玉春等177人王寿云胡明华骆绍刚罗加成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个人】王寿云胡明华骆绍刚罗加成【当事人-公司】杨玉春等177人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郭佳欣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郭佳欣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文清郭佳欣王小敏【代理律所】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玉春等177人;王寿云;胡明华;骆绍刚;罗加成【被告】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属于所附目录第112项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span>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第四章客运标志牌管理第五章旅游客运经营管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客运秩序,提高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客运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和客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出行需求。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运输,优质服务。
第六条我省逐步推广和实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的许可招投标制度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道路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即旅游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是指有固定运行线路和班次的旅游客运的运输方式(即旅游班线客运)。
非定线旅游客运是指无固定运行线路和班次进行包车运输的方式(即旅游包车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其营运客车的车辆技术性能、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和数量必须达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的基本要求;2、从事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从事省内市际、县际和县内旅游汽车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3、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其中从事省际旅游客运、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行驶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等级;4、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5、旅游客运车辆的其他要求:车身标记清楚统一,车身喷有经营者的名称、投诉电话和运管监督电话;车上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并配备有窗帘和座套;车内配备麦克风、放音机、收音机等旅游需求的音响设施,可以配备车载电视;车内配备或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车内悬挂有效的旅游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班线客车车内张贴经交通、旅游、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表、旅游线路图和游览停车时间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23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模板】

附件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一、通用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清单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审批表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6、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7、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8、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9、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10、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1、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2、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3、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14、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证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案卷登记表二、客运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1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1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18、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19、道路客运班线征询意见函20、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21、客运班车进站意向书2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3、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三、货运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2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7、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9、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四、危险货物运输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32、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现场核查表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五、维修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六、培训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现场核查表七、国际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37、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38、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清单编号:许[ ] 号第联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审批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工作,确保道路、桥梁及设施安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方便快捷、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确需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行驶线路,在《通行证》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并接受省辖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多轴平板车运输,且平均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