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政府定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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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采购、销售效益,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价格的确定1. 政府指导价医院在政府公布的基础药物清单中的药品价格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

2. 市场价格医院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非基本药物的价格,以确保医院药房的规范运作和正常盈利。

3. 内部统一价格医院内部特殊类型药品的价格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并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确保价格一致性。

三、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 采购渠道的选择医院采购药品有多种渠道,包括直接从生产厂商采购、从药品批发商购买以及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药品渠道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采购价格的核实医院对每次药品采购应进行价格核实,确保采购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合。

3. 采购价格的比较医院在进行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规格、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对不同厂家的药品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药品销售价格管理1. 药品定价医院应根据药品的采购成本、库存管理成本、器材消毒成本、执业保险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销售价格。

若药品价格有调整,医院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于调整后的起效日起执行。

2. 内部价格一致性医院内部设置的不同药房、门诊、住院部等部门销售药品的价格应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或差异化定价。

3. 市场价格调整医院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并且及时公示。

五、药品价格监管1. 定期检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检查,确认价格是否合规,如有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公开透明医院应将药品价格公布在医院官方网站上,以确保患者能够正确了解药品价格,并及时反馈意见。

3. 投诉处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药品价格的投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擅自调整药品价格或哄抬价格的行为,医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本办法所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均指药品的代表品价格。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而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己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木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价格管理

药品价格管理

(2)省级政府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及定价 形式:
① 《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 围的品种;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 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即最高零售价格。
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小结: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定义、原则、药品范围)
单独定价 市场调节价
(定义、原则) 药品价格监管
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 管,降低过高的药品进销差价,减轻 社会药费负担。
至2007年5月,24次药品大降价 86.7%的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药品完成调整 然而在“以药养医”的运作体制下,降
价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老百姓仍然陷 于“看病贵”的困境中
第24次药品降价令下达后,国家发改委 宣布,这是最后一次对《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 进行调整,以后将每两年对药价进行一 次微调。
《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
具体定价形式:
①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 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 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②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 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 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 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 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这标志着药价大调整时代暂时告一段落。
一、药品价格的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
定义:指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所制定的价格。
出厂价(口岸价)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 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 指定的价格。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前言药品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承担着维护人们健康的重要使命。

药品价格的合理管理不仅关系到药店的经济效益,更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规范药店药品价格管理,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平性,特制订本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二、药品价格的依据1. 政府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价格应当依据国家定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恶意压低价格。

2. 市场价格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药店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情况适当调整价格,但需明示原因,不得违反市场自由竞争法则。

3. 成本价药店药品价格的制定应当以成本价格为基准,确保药品质量和售价的合理匹配。

三、价格管理原则1. 合理定价药店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适中性。

2. 价格公开药店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销售价格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到药品价格信息。

3. 价格稳定药店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稳定药品价格,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消费者困扰。

4. 公平竞争药店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应当遵守市场自由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串通定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价格管理措施1. 定期调查药店应当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2. 价格监督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与管理,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综合考虑在制定药品价格时,药店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避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其他因素。

4. 价格调整药店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确保与市场保持一致,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五、价格管理责任1. 药店负责人应当对药品价格管理负主要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价格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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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改委定价
( l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 2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
( 1 )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

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型)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3 .药品单独定价不同企业生产的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对药品价格进行公开审议,并根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

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劝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 )至少一篇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文献;
( 2 )两年内省以上抽检合格;
( 3 )具备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证明资料;
( 4 )原研与进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发明国及中国周边市场可比价格; ( 5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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