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
《刑法学》参考书目推荐

刑法学科的部分经典书目推荐一、中国学者的著作(一)大陆学者的刑法著作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6、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8、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3.陈兴良著:《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4.陈兴良著:《走向规范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5.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16.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著:《罪刑法定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9、陈兴良、陈子平著:《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2.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23.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6.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7.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外国刑法各论第十一章 针对外国的犯罪

二、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 •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是指侵害外 国元首、外国政府成员或执行公务的外交 代表的生命、身体或自由,或加以侮辱的 行为。 • 德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了两个罪 名:( 1 )攻击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2)侮辱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5条:侵害外国首脑罪;第 296条:侵犯外国首脑的自由罪
三、违背中立命令罪
• 违背中立命令罪,又称为违背局外中立命 令罪,是指在外国交战之际,违背关于局 外中立命令的行为。 • 日本刑法第9条 • 韩国刑法第112条 •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 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 国私战罪是私自对外国进行作战的一 种针对外国、妨害国交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 93 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 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 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 韩国刑法第111条
• 对于针对外国的危害行为是否处罚,在立 法例上又有两种不同原则:其一是相互主 义[德;意];其二是单独主义[日;瑞] • 针对外国的犯罪与外患罪的区别:
第二节
典型的针对外国的犯罪
一、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
• 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是以外国国旗、国徽等 国家标志为对象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92条:外国国章损坏罪 • 德国刑法第104条:侵害外国的旗帜和崇敬标志 罪。 • 瑞士刑法第298条:对外国主权的攻击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9条:侵犯外国国旗或国家的其 他标志罪 • 韩国刑法第109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似的内容日本刑法第93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外国刑法学教学思考

② 苏联刑法的制定在参照德 日刑法的前提下 , 并做 出了许 多革命性更改。
( 如 张 明 楷 、 黎宏 、 周 光 权 等 诸 位 学 者在 行 为 无价 值 论 与结 果 无 价值 论 上 各 自立 场 的 争论 。 学 术之 盛 , 需要 学术之 争 、 学 派之 争 。
2 4 1 0 0 3 )
【 摘 要 】 外 国刑 法 学 , 作 为 一 门研 究 外 国 刑 法 理 论 与 刑 法制 度 的 学科 有 广 泛 开 设 的 必 要 性 。 但 在 教 学 实 践
中. 存 在 教 学 内容 不 均衡 、 教 学 方 法 不 丰 富及 教 学 资 源 不 充 足 的 尴 尬 。 反 思 外 国刑 法 学教 学尴 尬 之 余 , 须 重 新 定 位 外 国 刑 法 学 的 教 学 目标 , 其 应 当是 传 递 法 律 价 值 观 念 , 弘 扬 法律 比 较 精 神 。 本 着 理 论 与 实践 并 重 的 思 路
的刑 法 学 著 作 、 教 材 ⑤。 在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反 思 与 重
自清 末 西 学 东 渐 以 来 , 中 国 的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日
益 受 到西 方社 会科 学 的深 刻 影 响【 ” 。 中 国 的 近 现 代
刑 法 可 以 说 是 学 习 西 方 法 律 文 化 的 产 物 ,从 清 末 修 律 以 德 日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为 参 照 物 ,到 建 国初 期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 n a I Co l l e q e o f Po l i c e Of f i c e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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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刑法
犯罪构成
符合性
要件
事由
刑法
违法性
外国
外国
研究 刑罚
本体Leabharlann 概论罪适用范围要件
概说
概论
责性
内容摘要
《外国刑法学概论》共分大陆刑法及英美刑法两编,分梳为二十三章。所涉内容涵盖甚广,从犯罪之基本概 念、分类、特征到犯罪构成要件,从保安处分到刑罚执行,从有责性、违法性到抗辩事由,从共犯到共谋,不一 而足。主编及各章节撰写者均较长时间从事比较刑法之教学与研究工作,对其中热点、难点问题及最新进展了然 于心,力图以扼要、清晰的文字阐释之。需要说明的是,外国刑法学涵盖甚广、体系博大精深,限于研究水平和 时间,本教材所探讨之外国刑法集中在刑法总论部分。“异花四季当窗放”。所谓“异花”,暗含万花间争奇斗 艳之意。缺乏比较法视野的外国刑法研究,注定缺乏重点,容易迷失方向,既把握不了别人,也易迷失了自我。
目录分析
异花四季当窗放,出 入分明在屏障(代序)
上编大陆法系刑法学 概论
下编英美法系刑法学 概论
后记
第一章刑法与刑法学概述 第二章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犯罪论概述 第六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七章违法性 第八章有责性 第九章未遂犯
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法专业考博历年试题

2008北大刑法学博士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和外国刑法卷1、论法益的概念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2、论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机能的关系。
3、许霆案件的法理学分析。
犯罪学和监狱学卷1、试论古典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异同。
2、试论赫希的社会约束理论。
3、试论我国监狱分类制度及其完善。
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1、评析单位犯罪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完善3、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外国刑法1、大陆刑法的责任学说2、保安处分的含义与适用原则3、英美刑法中的非预谋杀人罪200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外国刑法1、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2、试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共同正犯。
3、试论英美刑法中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刑法1、试评97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特点。
2、论酌定情节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3、论“雇凶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历年考博试题中国刑法1、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2、论量刑的酌情情节3、比较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外国刑法1、大陆法系刑罚权理论评析2、论英美刑法中的犯意3、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共同正犯中国刑法92: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及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关系分别论述在与受贿罪有联系的行为中应定一罪与数罪的情形91:试论定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刑罚种类的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的定罪。
90:从宏观上简论我国刑法的完善问题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贪污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89:刑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刑罚个别化贪污罪主体的范围问题。
1994.修改刑法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意义中外合资企业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与理由1995.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刑法分则“致人死亡”及其罪过形式1996.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与行刑中的体现侵占罪1997.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学术分歧刑罚改革的基本思路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界限1998.刑法司法解释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修改新刑法分则体现的基本精神1999.犯罪客体论争死刑的理性分析与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分则体系的利弊得失2000.罪过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试论我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评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论争议200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其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当代刑法的价值;事后受贿学术争议之评析;200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集团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三)述评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2003:试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40分)评析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30分)评述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的争议与司法认定(30分)2004:试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意义与原则。
外国刑法学试卷

《外
国刑法学》试卷
(时间120分钟)
犯罪主观刑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现实的行为是科刑的基础。
(
)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 3.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整个过程。
( )
4.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在违法性判断上重视行为的反伦理道德性。
( ) 5.关于责任能力的本质,旧派理论主张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而新派则主张是刑罚能力。
( ) 4.简述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5.简述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五、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国内国际外国刑法学

国内国际外国刑法学
《国内国际外国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它主要涉及国内外刑法的理论、立法、司法和实践等方面的知识,涵盖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宗旨和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处罚制度、罪名与证据、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内容。
在国内,刑法学主要研究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和实践问题,涉及刑法的基本原理、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国内的刑法学还涉及了刑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如刑法与宪法、民法、商法等领域的关系。
在国际上,刑法学主要研究国际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涉及国际刑法体系的建构、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刑事法庭的组织与运作、国内法与国际刑法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刑法学还研究了不同国家刑法之间的异同、刑法共同体的建构等问题。
在外国,刑法学主要研究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涉及各国刑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组织和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外国刑法学还涉及了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等领域的研究。
- 1 -。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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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与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学派创始人。
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4、康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
(等量报应)5、黑格尔: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创始人,唯心辩证法创始人。
(等价报应)6、日本主要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泷川幸辰。
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犯罪学发达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犯罪学之父。
2.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
3.加罗法洛:意大利,犯罪学家。
4.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
基本观点: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
犯罪原因:决定论(意志不自由)。
社会或生物决定论。
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所以,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关注焦点:行为人预防理论:特殊预防刑罚本质:目的刑(功利)。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学派之争:是20世纪初,古典学派(旧派)与近代学派(新派)的学派论争,主要在毕克迈耶和李斯特之间进行。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的形成背景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否定封建专制的刑法理论而提出,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洛克提出→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思想渊源(沿革意义)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奠定基础。
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隐含了预测可能性的思想。
(二)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的核心)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溯及既往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新增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实质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1)明确性原则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
(2)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第三节法益保护原则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应当被限定为侵害法益的行为;单纯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
第四节责任主义原则“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科处刑罚还要求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
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
第三章犯罪论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与本质一、犯罪的概念1.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到本质特征。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
”2.实质概念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
”3.综合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如俄罗斯《刑法典》:“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的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即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1.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犯罪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害。
2.通说:法益侵害说(Birnbaum):犯罪是对权利的对象,即国家所保护的财产或者利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
3.义务违反说(施卡富因斯坦):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
4.综合说5.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阶级本质观: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本质特征:通说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的知识之统一的全体。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事实判断违法性:法律判断有责性:责任判断二、英美法系(双层抗辩式)犯罪的本体要件: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心态)抗辩要件:合法辩护第四章构成要件论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一)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系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简称。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为犯罪的认定和分析提供了逻辑起点。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只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依法定罪处罚。
2.犯罪个别化机能通过构成要件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3.故意的规制机能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
4.违法性推断机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三)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要素1.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2.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3.作为违法行为的要素与作为有责行为的要素二、行为主体与客体(一)行为主体1.自然人2.法人3.身份犯(1)概念: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
(木村龟二)(2)分类纯正身份犯: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限于有一定的身份者。
【定罪身份】不纯正身份犯: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或较轻的刑罚的情况。
【量刑身份】三、行为论(一)行为理论的学说因果行为论有意行为说(通说)。
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
(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形式(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
(3)原因自由行为①立法②概念: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原因行为)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结果行为)。
(四)不作为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不作为在价值上与作为具有同等的意义。
)2.注意: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1)存在期待实施的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2)有能力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3)没有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
3.分类: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