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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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随着经济发展与消费需求的日益提高,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不仅仅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还包括产品的安全问题、服务的时间和质量问题等等。

因此,在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概述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销售者应对因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知识产权等标准要求,并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的信息和风险,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其它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合同当事人应尽到现实的合同履行义务,一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差别虽然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议题,但在法律理解和实践中,它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区别。

1.对象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对象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合同当事人,当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用于对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受伤害的地位进行保护,即对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而违约责任是合同约定特定的责任范围,需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

3.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法律条款进行解决。

三、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1.没有任何冲突从法律上讲,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没有任何的冲突。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使得法律责任的承担变得更加复杂。

面对此类情况下,必须明确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特点和区别,以及其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才能正确划分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一、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经销商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适用并不需要证明过失,只要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该承诺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责任必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二、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况意味着,对于同一损害事件,受害人可以从不同的责任方索赔。

在此情况下,不同的责任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程度来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承担方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缺陷情况: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导致损害事件的主要原因,则产品责任方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产品本身没有缺陷,而是由于违约方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违约方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 违约情况: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比较轻微,只是造成了产品使用上的不便或者影响产品的质量,那么其赔偿责任应当较轻。

而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比较严重,例如故意破坏或者恶意损毁产品,那么其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行为: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或者疏忽是导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如使用不当或者违反产品的使用说明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1:某消费者在使用某汽车时突然自燃,造成车损及人员伤亡。

消费者认为该汽车存在产品缺陷,而汽车厂商认为此事件由于消费者故意破坏造成的。

经司法鉴定,车辆存在缺陷。

那么在此情况下,汽车厂商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供应商承诺提供高质量的建筑材料。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发生产品责任时,如果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就要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此时产生违约责任,是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负有对另一方予以照顾、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这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构成违约行为。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发生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只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在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与销售者之间或消费者及第三人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在产品责任发生时,他们不能以违约为诉因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2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场合,即使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人身伤害赔偿不符合合同法的可以预见规则,受害人若要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就只能依产品责任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等方面的区别,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

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取得更多的利润,常常会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进行搪塞和转移。

由于双方的法律责任不同,因此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常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首先,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他们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而对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等的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因约定或者法律关系的违反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责任是基于保护使用者的角度出发,而违约责任则是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但是,在现实中,产品缺陷的产生并不只是由于生产者,也可能与销售商和使用者的过失有关。

因此,当出现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法律责任的判断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下面我将通过三个案例来阐述这种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案例1: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洗衣机,产品标注是可以承受超载使用。

但是当消费者为了节省时间,在洗衣机内填满了所有的洗涤物,结果给洗衣机带来了过分的负担,导致洗衣机在运行时爆炸了。

这个案例中,消费者不仅没有按照产品规定使用,并且还造成了洗衣机的损坏。

因此,消费者应当对洗衣机的损坏部分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存在违约责任。

案例2:一位医生开出错误的药方给患者,结果导致患者血压升高引起了心肌梗塞。

医生付出了担保责任并赔偿了患者的损失,但是药厂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为医生起到的是销售和代理药品的角色,药厂则是生产和销售药品的角色。

药厂应当对它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保障,以保证安全和有效性。

案例3: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本计算机编程书籍,但是在使用其中的代码时出现了问题。

消费者相信书上的代码应该是准确的,但是实际上这本书是面向专业人员编写的,新手难以理解里面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书籍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方式要求返还已经花费的钱,并且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

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

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作者:任俊龙周弋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的处理并不像《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由当事人从两种请求权中择一作为请求权基础那么简单。

本文采用类案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在产品责任竞合情况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别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诉请基础的理论可能性与类案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真实选择之间的差距,并结合不同法院对待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来讨论在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适用难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混同现象作者简介:任俊龙,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周弋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76-04一、引言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给予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在产品责任中,如果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

产品责任中大量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

但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即产品责任是由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及制造者责任与销售者责任交结形成的复杂网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像条文表述的这么简单。

本文采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寻找相关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

案例收集的具体途径是进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的页面,①在案由分类注明“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来源“北大法宝”,审结日期“19990101-20110801”,关键词“侵权合同”,得到80个案例。

然后笔者采用逐一阅读的方式排除与本文竞合理论无关的案例,最后得到30个案例②。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举例:甲在A商店购买B公司洗衣机,使用时因技术缺陷爆炸,叶轮飞出击伤甲并损坏衣物。

一、具体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显然违反了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A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A商店更换洗衣机、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既可以要求A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生产者)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侵权法的适用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此例中,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造成了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B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可以向B公司索赔,也可以向A商店索赔。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包括衣物损失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主张赔偿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可以直接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A商店(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被侵权人也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A商店作为销售者,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甲也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同时向B公司和A商店请求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甲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竞合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经常发生。

合同责任主要基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侵权责任则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引起竞合关系,给法律处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就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竞合情况进行探讨。

合同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合同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负有履行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解除责任。

合同责任的特点是具有约束力、合法性和私法性,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一般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方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怠忽责任: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怠忽责任。

2.违法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违法责任。

3.无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具有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使责任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公平原则、强制性和公法性,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灾害对他人产生的损害。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导致责任竞合的情况出现。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当一方在承包合同中承诺完成工程,但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时,受损方既可以主张合同责任,要求保质保量,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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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期2009年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w V o.l 27,N o .1 Jan .2009作者简介:王庆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王庆丰摘 要: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现实根源、理论根源和法律根源。

学者对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各国立法模式选择迥然不同。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产生具有必然性,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应予重新解构。

我国立法模式选择应着重解决好请求权行使、管辖及赔偿等问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合同责任;竞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

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同一损害事实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发生并互相冲突的法律现象。

通常而言,民事责任竞合在立法上表现为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权利内容上表现为请求权的冲突,在救济程序上表现为诉权的冲突;在法律后果上表现为责任的冲突。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体系中,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均属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范畴。

产品质量法 第41条为产品责任之规定,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除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而同法第40条为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责任之原则规定,就此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具体,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法律强调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分立,主张确认加害给付的双重违法性,顾及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之共性时,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即不可避免。

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

立法上, 合同法 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根源现实生活纷繁芜杂,并不如法律规范一样严谨规整。

人们通常谈到的热水器爆炸事件,由于消费者购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热水器,不但使消费者应当取得的合同利益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还造成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

这种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双重违法性,同时侵害受害人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若依通常做法,合同利益损失只能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而产品责任则限于对受害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因此,纯粹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都不能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

此种双重或多重违法行为,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加害给付,德国法亦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

通常是指!所有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侵害债权的行为。

∀或者!凡是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违反义务的行为,以及虽然导致给付不能或给付延迟,但更对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有责违反义务之行为∀[1](P 372、373)。

此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往往给受害人造成双重或多重损害,并远远超出单一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能够充分救济的范围。

因此,学者们主张,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应限于一般侵权法保护,应以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使债权人在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做出选择,从而使受害人在举证责任、注意义务标准、时效及免责等方面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1](P 371-373)。

之后,学者观点逐步为各国立法、司法所肯定。

政法论坛2009年136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在理论上具有同源性,甚至在法律构成上曾经趋同甚至同一,因而二者之间发生竞合现象也就顺理成章、不足为奇。

在英美法上,产品责任经历了合同责任、过错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个阶段,而大陆法上产品责任也是从合同责任逐步向严格责任发展的。

而追溯至罗马法时代,债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抽象,合同责任初期从属于这一概念[2](P 284)[3](P 643)。

在B lackstone所著 英国法释义一书中,违约仍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4](P 18)。

法国学者认为,就强迫债务人补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言,合同责任的效果与侵权行为引起的效果并无不同,二者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5](P 286-287)卡尔波尼埃认为合同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复制品∀[5](P 287)。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同属债的领域。

德国学者认为债的本质是一致的,并在不同性质的债权关系中努力寻找一种共性,各种债在模式上产生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6](P 286)。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各种债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各种债都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请求关系这一共性上,并将其称为模式的共同性[7](P 118)。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民事责任,只有侵权责任一种,契约不履行责任,并非由契约而产生,而系由于不履行契约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

又况在当事人间,契约等于法律,违反契约之责任与违反法律之责任,并无不同。

∀[8](P 364)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单一责任还是综合责任,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是否存在竞合,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经历了争议不断到逐步趋同的过程。

理论界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观点有三:一为合同责任说。

认为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时,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即为合同责任。

因为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中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合同法理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责任。

二为侵权责任说。

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依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个别人的债权,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品责任法所要制裁的,不是违反特定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一般社会义务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

因此,产品质量民事责任虽然脱胎于合同责任,但随着现代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它已完全脱离于传统的合同责任,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

三为综合责任说。

认为产品责任法是一个综合的民事责任领域,既有合同责任,又有产品责任。

当因产品缺陷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若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则既可能构成合同责任,又可成立产品责任,构成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9](P 91-92)。

通说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为综合责任。

李昌麒教授指出:!由于现实生活中每个案件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硬性地规定适用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都会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如果一律规定在两种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合同责任,则有悖于创设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宗旨。

反之,一律规定适用侵权责任,则在具体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有利于请求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10](P 347-348)德国的冯∃巴尔教授在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亦有论述,认为!试图从一开始就决定哪些在性质上纯属合同责任的应当优先或者决定哪些在性质上纯属侵权责任的应当优先,是没有意义的。

法律术语没有提供解决哪一个是依存于与合同和侵权行为有关的领域、哪一个是共同的基础这一问题的钥匙。

∀[11](P 511)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来看, 产品质量法否定了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采用综合责任说; 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此亦持肯定态度。

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122条是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性规定,若无其他法律规定明确排除其适用,则当然适用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领域;且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同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中的两类基本责任形式,既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亦无强行性规范排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因此,综合责任说得到学界和立法的支持,承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目的,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性质民法是以请求权为中心的权利法。

在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能否启动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两个请求权,还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请求权基础或法律关系的竞合?若产生两个请求权,一项请求第1期王庆丰: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137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有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各国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并形成众多理论学说。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互不干涉,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

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同时符合当事人利益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立的内在逻辑,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质的规定性[12]。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13](P 509)以上这几种学说,虽从不同侧面揭示出责任竞合的法律属性,但在理论上都存在重大缺陷。

法条竞合说虽体现合同至上的法律精神,但其一,该说无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不能客观公平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造成多重损害的情况下,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

其二,该说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

通观各国民法典,绝大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债法篇均由四个分支组成,即契约法、侵权法、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侵权法与契约法一样,同位阶于债法之下。

既然位阶相同,又怎能谓之高下有别,有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分。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法上的!诉的竞合∀[14](P 888-889),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维护受害人利益,而且摆脱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得以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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