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
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1、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别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解决?_____A: 不撤消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B: 撤消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 不撤消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 撤消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多选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是_____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犯罪集团中的非组织、领导者C: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D: 被教唆实行犯罪的人参考答案: AC本题解释:【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多选题在罪数形态中,属于处断的一罪的是_____。
A: 继续犯B: 连续犯C: 牵连犯D: 吸取犯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释:BCD[.解析]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性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涉及连续犯、牵连犯和吸取犯。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行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吸取犯,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中,一行为吸取另一个行为,只成立吸取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B、C、D项当选。
A项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处在连续不间断状态的犯罪,属于实质的一罪。
故本题答案应选BCD。
4、单选题某甲,男,16岁,因与其父共同涉嫌贪污而被检察机关备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讯问某甲时,下述对的的做法是_____。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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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一、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备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结果和非法性。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动或者不作为;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非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客观存在要求。
只有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的刑法责任及其种类1. 刑法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刑法责任可以通过判决和处罚来实现。
2.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负责;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累犯、坦白等其他类型的刑法责任。
三、刑法主要罪名及其特征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而选择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等。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失火等。
3. 犯罪共犯犯罪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实际参与、协助、纵容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共犯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宪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答案】 D【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答案】D【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答案】 C【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答案】B【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
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A.甲当选B.乙当选C.丙当选D.三人均不得当选【答案】 D【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性质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性质1.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
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障公务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障海关法的施行等。
每日一练1.下列行为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是( )。
(多选题)A.某单位辞退了怀孕的小李B.某单位招收了一位年满17周岁的未成年女工C.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让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辍学回家干活D.某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肖像印发在广告画上2.情况通报用于在一定范围内批评不良的人和事,归纳教训,引以为戒。
( )A.正确B.错误3.某电影明星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构成了骗税行为。
( )A.正确B.错误4.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是( )。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222.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
”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甲与构成盗窃(既遂)的共犯223.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是:丁在公共场合故意复改中国国歌歌词224.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错误的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225.行为人紧急避险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造成的危害。
226.某国有企业出纳王某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
两个月后并没有人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
于是王某通过销毁账目的方式,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27.甲深夜潜人乙家盗窃,他把一幅名贵字画扔到窗外,准备一会出去再捡,丙正好从窗外路过,就捡起拿走并拒不归还。
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构成侵占罪22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准确的?答: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适当根据民意判决;229.以下不属于犯罪中止构成要素的是:有犯罪结果230.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231.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32.在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应为减刑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与狱友和平相处的。
233.甲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两只鹅,几个月后警察找到甲,告知其购买的两只鹅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特种,甲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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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因此,《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三)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三、犯罪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内容,规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则标准,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完整而科学的犯罪概念。
它具有三个共同特征。
1.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刑法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
从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也就是危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的。
四、犯罪构成1.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虽然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4个阶段: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
此外,《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
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无责任能力。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癲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和一时的精神错乱等等。
3、犯罪主体《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4、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
这些社会关系在《刑法》第十三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5、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
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
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
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