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合集下载

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1、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别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解决?_____A: 不撤消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B: 撤消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 不撤消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 撤消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多选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是_____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犯罪集团中的非组织、领导者C: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D: 被教唆实行犯罪的人参考答案: AC本题解释:【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多选题在罪数形态中,属于处断的一罪的是_____。

A: 继续犯B: 连续犯C: 牵连犯D: 吸取犯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释:BCD[.解析]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性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涉及连续犯、牵连犯和吸取犯。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行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吸取犯,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中,一行为吸取另一个行为,只成立吸取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B、C、D项当选。

A项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处在连续不间断状态的犯罪,属于实质的一罪。

故本题答案应选BCD。

4、单选题某甲,男,16岁,因与其父共同涉嫌贪污而被检察机关备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讯问某甲时,下述对的的做法是_____。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文章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anhui 公共基础知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备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结果和非法性。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动或者不作为;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非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客观存在要求。

只有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的刑法责任及其种类1. 刑法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刑法责任可以通过判决和处罚来实现。

2.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负责;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累犯、坦白等其他类型的刑法责任。

三、刑法主要罪名及其特征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而选择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等。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失火等。

3. 犯罪共犯犯罪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实际参与、协助、纵容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共犯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二)减刑制度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1)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宪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答案】 D【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答案】D【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答案】 C【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答案】B【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

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A.甲当选B.乙当选C.丙当选D.三人均不得当选【答案】 D【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刑法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 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是 犯罪都必须具有的条件
种类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 害社会行为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 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故意犯罪的 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完整地实现了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015
法律——刑法(2)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一、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
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

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