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关于沿街建筑距离D和高度H比值的建议

关于沿街建筑距离D和高度H比值的建议2007-12-03 18:47:12【内容提要】引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讨论城市沿街建筑距离D和高度H的比值。
设想适用温州地区的D/H值,以创造优美多变的城市空间。
【关健词】沿街建筑高度距离D/H比值二○○一年三月温州市规划局出台了一部《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市规”)。
除了市区按照该“市规”执行外,各县镇可参照执行。
由于“市规”起的作用是法规效力,是规划管理的依据,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市规”的九章规定,才能够发挥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将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推进城市化进程。
但“市规”现在是颁布试行,在条文的字行句间,难免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像“市规”第五章第5.2条:“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退让。
”就有这样的情况。
“市规”5.2.2款规定:新区城市道路及商业街为保证自身的日照、通风和两侧建筑的采光和通风,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1.5(B+S)倍后,应按斜线向后退让,如图1。
其中H=1.5(B+S)。
即临街高度H等于街道红线宽度B加上一侧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S的1.5倍。
该款既指明适用于新区城市道路及商业街;又明确了这些街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定量值为1.5(B+S)。
众所周知,古鹿城三十六坊,一坊一河两岸绿,小桥流水人家悦。
现温州四个现代化,万户百工市场闹,车水马龙大众笑。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城市资源,入口集聚日益加快,温州大都市将在当今一代的温州人手中建立。
道路交通规划已然绘就、城市骨架也已搭成,深谙商机的温州人抢占利好地段,喜欢街道两旁设店创业,因此街道两旁店铺林立,激励得大街小巷熙熙攘攘热闹非凡。
沿街建筑,指沿街道两侧来布置的建筑。
沿街可以布置商店、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各类建筑。
由商店组成的街道我们称为商业街。
温州大街小巷商铺林立,早些年几乎可以说新旧街道全可称为商业街。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规划师、建筑师已经认识到新区城市道路与商业街的不同,设计规划有全然不同的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温州市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温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07]137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温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温政办〔2007〕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2006年温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特别要针对本地社会发展领域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2006年温州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为了全面反映我市及县域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市统计局组织进行了2006年度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通过对人口与就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科技与教育、卫生与文化、生活质量、社会保障与公平、公共安全等8个领域47项指标(与2005年相比,评价指标略做调整,增加“当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师生比”2个指标,删除“高考上线率”指标)统计、测算及评价,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一、综合评价分析200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的同时,社会发展取到了长足的进步。
以2005年全市社会发展水平为基准值100,2006年全市社会发展水平总指数为110.55,上升了10.55个指数点,2005年(以2004年为基准)和2006年两年社会发展水平总指数均保持在110以上。
(一)各地社会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全面提升态势。
2006年,11个县(市、区)社会发展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洞头、平阳、永嘉、苍南、文成、泰顺,其社会发展水平指数分别为129.79、118.42、115.65、113.89、110.05、96.70、95.90、92.10、88.48、81.51、77.94。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二、《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用地进行的周边环境影响及外部基础设施条件综合评估结果,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及超出《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及文、教、卫、体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控制用地,如遵照《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设兼容性项目(各类设施按照国家各相关规范的规定允许设置的附属项目除外),必须采用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中予以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是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
为了适应快速的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温州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
一、总体要求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总体要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平衡发展、开放包容、绿色环保。
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
二、土地利用规划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行集约用地和高效用地,减少土地浪费。
应当优先选择闲置土地或破旧厂房进行城市改造和重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建筑规划设计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筑规划设计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保持城市的整体风貌。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材质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建筑相协调。
同时,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交通规划管理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优化交通网络规划和交通组织,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量和排放量。
同时,建立完善的停车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停车场和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题。
五、绿地和环境保护规划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要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减少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同时,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提高空气质量和水质。
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要保护好历史建筑、古村落、传统街区等文化遗产,保持其原有特色和风貌。
同时,要结合当代城市发展,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和亮点。
七、城市社区规划管理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加强城市社区规划管理,提高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
要建设社区公共设施,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要注重社区的美化和绿化,增加居民的休闲和娱乐场所。
温州住宅建筑设计说明1

1.0. 总则1.1. 基地概况"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岛02-04-01地块"项目用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老涂村地段,地块北侧贴临瓯江,东西北三侧都有内河环绕且沿地块南西北侧有宽10米城市绿化带。
项目用地面积为65125平米,地上总建筑面积:97699㎡,容积率1.5,建筑密度小于30%,建筑高度50米(沿环岛北路80米及经三路4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1.2. 设计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02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B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各工种工程设计的国家规范及地方规定面积计算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1)6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3. 设计任务内容和要求1.3.1. 设计内容该地块是面向21世纪的居住社区,主要由高层、多层及配套公建等设施构成。
1.3.2. 建筑耐久年限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本建筑耐久年限为二级,为50年。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9
三类工业用地
M3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8
4-10
仓储用地
W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9
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等
22
社会停车场(库)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
23
对外交通设施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
24
市政公用设施
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施
25
一类工厂
对环境无影响的工厂
26
二类工厂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厂
○
○
○
√
√
√
○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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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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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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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小型卫生设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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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温政办〔2015〕30 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3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实施管理,健全控规实施管理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之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块控制条件的深化完善。
同时,城市重点区域(详见附图)应整体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与亮点,运用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专题论证。
一、指标控制类1.用地性质。
控规用地兼容性要求可依据本通则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详见附表)执行。
2.地块边界和面积。
在城市道路、自然山体或水体围合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
在地块细分或合并时,可增加区间道路;如取消区间道路或增加城市支路,需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因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或因道路、河道、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实施等因素,可对地块边界进行局部修正。
3.容积率。
3.1道路与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用地(上盖物业等综合开发地块除外)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标准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和安全设施用地。
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等用地。
(城市规划)温州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温州城市总体规划⽂本⽬录第⼀章总则 (3)第⼆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温州都市区规划 (25)第四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4)第五章主城区城市结构与⽤地布局 (34)第六章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38)第七章主城区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 (40)第⼋章主城区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 (43)第九章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8)第⼗章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51)第⼗⼀章主城区城乡统⼀规划 (56)第⼗⼆章主城区给⽔⼯程规划 (58)第⼗三章主城区排⽔⼯程规划 (59)第⼗四章主城区电⼒⽹规划 (60)第⼗五章主城区邮政电信规划 (60)第⼗六章主城区燃⽓⼯程规划 (61)第⼗七章主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64)第⼗⼋章主城区⽣态保护规划 (65)第⼗九章主城区环境卫⽣规划 (66)第⼆⼗章主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6)第⼆⼗⼀章主城区城市开发强度控制 (68)1第⼆⼗⼆章主城区远景构想 (69)第⼆⼗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70)附表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地平衡表 (72)第⼀章总则1.0.1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温州市市域范围内城市建设指导性⽂件。
1.0.2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
本次规划确定温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全范围, 加上98版总规中确定的瓯北⽚、七⾥⽚的范围,总⾯积为2703 km2,其中陆域⾯积为1400km2。
1.0.3条温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含开发区)均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本规划。
1.0.4条本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 2000~2005年中期 2006~2010年远期 2011—2020年远景 2020年以后1.0.5条本规划⾃国务院批准之⽇起,由温州市⼈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节市域城镇体系发展战略2.1.1条中⼼聚集,南北伸展:进⼀步强化市域中⼼城市的建设,提⾼对周边城镇与地区的经济辐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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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表一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
R12
R3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宾馆、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含内设的商场、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歌舞厅)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商业性会展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高架路用地
高架路用地
S16
地面轨道交通
地面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及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场所及其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交通售票以及单独设立的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保健、歌舞厅、棋牌、中介服务、物流办公服务、汽车装饰服务等建筑用地
第四章 城市景观...........................................26
第五章 城市绿地...........................................27
第六章 城市道路...........................................28
住宅用地
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送审稿 )
温州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城市用地............................................2
第三章 建筑控制...........................................13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城市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参照《表一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兼容规定
一、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39
附录二 计算规则...........................................41
附录三 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47
附录四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49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包括软件园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W
仓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