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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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

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

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
一、性骚扰定义与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个人或团体通过语言、行为或其他
形式对他人进行的性侵犯行为。

违反受害人意愿,向他人作出有
意或无意含有猥亵、挑逗、侮辱、恐吓、胁迫的性暗示和行为,
会给受害人造成严峻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影响,造成恶劣的工作
环境和企业声誉。

二、性骚扰的危害和影响
1、轻则影响个人工作心情,重则影响个人心理健康,引发抑
郁症、焦虑症等病症。

2、造成工作效率、企业形象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资源调配,影响经济效益。

三、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的制度:建立性骚扰投诉制度,明确投诉程序、
具体职责及处罚机制,建立工作场所性骚扰监督、检查和教育等
管理制度。

2、安排必要的培训:对职工开展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教育,
加强对职工的心理疏导及个人防范措施的指导。

3、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女性工作者的受权,公
平使用性别双重标准。

4、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弘扬良好的社
会价值观念,树立尊重职业道德、民主、务实的良好氛围。

四、性骚扰的处置方式
1、对于部分性骚扰行为,需要及时严厉批评教育,适当追责,以期起到警惕作用,促使其认识错误。

2、对于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查,惩罚到人,维
护受害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五、结语
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是一项需要高度重视和管理的重要问题。

通过建立性骚扰投诉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健全监督机制等综合手段,实现预防为主、从源头管理的目标,从而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运转的目的。

(详细版)性骚扰防控与解决方法

(详细版)性骚扰防控与解决方法

(详细版)性骚扰防控与解决方法性骚扰防控与解决方法(详细版)目标本文旨在提供性骚扰防控与解决的详细方法和策略。

1. 了解性骚扰的定义和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和形式。

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其他社交环境中,某人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或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言语、肢体接触、不合适的笑话或评论等。

2. 建立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组织应该制定明确的性骚扰政策,并确保所有员工都知晓和遵守该政策。

政策应该明确定义性骚扰,列举不可接受的行为,并明确举报和解决性骚扰的程序。

3. 提供员工培训为了防止和解决性骚扰问题,组织应该提供员工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性骚扰的定义和形式、政策和程序的解释、举报渠道的介绍以及如何支持受害者等内容。

4. 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为了鼓励员工积极举报性骚扰行为,组织应该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

这可以包括匿名举报机制、独立的调查程序以及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的措施。

5. 快速而公正地调查一旦接到性骚扰举报,组织应该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应该进行得迅速、公正,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保护被指控者的权益。

6. 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如果调查确认了性骚扰行为的存在,组织应该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

这可能包括警告、停职、解雇等,具体措施应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和组织政策来确定。

7. 提供支持和资源对于受到性骚扰的员工,组织应该提供支持和资源。

这可以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员工辅导等,以帮助他们应对和解决问题。

8. 定期审查和更新政策性骚扰防控政策应该定期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法律要求。

组织应该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总结通过建立明确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员工培训、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快速公正地调查、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以及提供支持和资源,组织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性骚扰问题。

这将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尊重和公正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义务第三章救助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维护安全、平等、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在工作场所以交换利益为目的或以剥夺受害人现有的工作利益而对受害人施以的性骚扰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中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受雇者之间以及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本法所称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下列违背他人意愿,在工作场所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一)明示或暗示地将提供性好处或者性行为作为雇用、晋升、薪酬条件;(二)违背对方意愿的性提议及性行为;(三)接触或侵犯对方身体的行为;(四)展示或传播不受欢迎的具有性暗示的图片、物体、信件、纸条、电子信息等;(五)使用不受欢迎的具有性特征的名字、绰号,有性意味的笑话、粗俗语言;(六)其他与性或性别有关的骚扰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必须及时制止,公平、公正处理;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当坚持性别平等,优先保护受害人,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对于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当事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工作。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专门机构,指导、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和雇主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工作。

第五条(社会责任)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开展预防与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揭露、谴责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提高公众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敏感性及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意识。

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性骚扰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行为,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我国,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性骚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场所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为基础,以不适当的方式对待他人,使其感到尴尬、恐惧、不安或痛苦的行为。

性骚扰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语言的性骚扰:如侮辱性语言、淫秽语言、性暗示等。

2. 身体的性骚扰:如触摸、拥抱、亲吻等。

3. 环境的性骚扰:如在工作场所张贴色情图片、播放黄色音乐等。

4. 职业发展的性骚扰:如以性作为晋升、调岗、分配工作等条件的交换。

二、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禁止对劳动者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体罚、非法搜查和拘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中美劳动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对比——基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角度

中美劳动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对比——基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角度
学学报(高教版),2010,01(05). [3] 赵立无.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初步认识[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版)2009,9(05). [4] 孙广平.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商务英语翻译教学[J].黑龙江高
教研究,2008(07). [5] 金玉.有关商务英语翻译特点的讨论[J].人文论坛,2005(02). [6] 舒敏.浅谈国际商务英语的翻译策略[J].海外英语,2010(05). [7] 刘娟音,马建豹.商务英语翻译技巧[J].商业视角,2008(02).
握好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够做到变通的原则。 商务英语翻译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把握其翻译的特征,
才能够很好地运用翻译的技巧,推动商务之间的往来,加强国际间 的交流。
参考文献 [1] 朱星涛.论商务英语翻译技巧[J].现代商贸工业,2010(06理工大
2 中美工作场所性骚扰现状 工作场所性骚扰目前呈现扩大趋势。在美国,反性骚扰的范围
已经由受雇者性骚扰发展到非受雇者的性骚扰,并逐渐发展“间接 性骚扰”的概念,扩大了性骚扰的外延。[4]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也从 仅限于女性和异性,扩展到了男性和同性。
在中国,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的统计表 明,80%的工作性骚扰来自上级,20%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 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
1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 “性骚扰”最早是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她认
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性要求。[1]性骚扰可 以理解为一种性歧视。性骚扰的范围主要是集中在工作场所。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有关判例确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两种基本 类型。第一种: 有报酬性骚扰;指因性骚扰者在性方面得到好处, 给 被骚扰者在工作上予以实质上的利益。第二种: 敌意工作环境性骚

劳动法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禁止

劳动法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禁止

劳动法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禁止
劳动法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
劳动者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防止和减少劳动者患病和工伤事故。

其中,性骚扰被视为一种不安全和有害的劳动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
得限制或者阻止劳动者进行婚姻、怀孕、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行使。

另外,中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

该法规定
了对性骚扰的定义、违法行为以及受害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根据该法,雇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并对发生的性骚扰事
件进行调查处理。

总之,劳动法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雇主有责任保障
劳动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受到性骚扰的劳动者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
维权。

绝不放过你!当性骚扰来袭

绝不放过你!当性骚扰来袭作者:来源:《分忧》2018年第01期编前话: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有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

而陌生异性的身体触碰是公共场所中最常见的性骚扰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显示,70%的受访者曾在公共场所被陌生的异性抚摸。

每当性骚扰事件发生时,总有人将注意力放在当事人的穿着打扮、事发的时间地点等外部因素上,也有人强调,当事人遭到骚扰一定要大声疾呼,不能捍卫自己权益的受害者是“懦弱”的。

然而,当类似的情况降临在我们自己,甚至是我们周围的朋友身上时,我们才恍然发现,对于受害者的任何指责都显得异常苛刻。

因为遗憾的是,现有的一切都没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支持。

性骚扰滋生于冷漠的土壤里,我们都可能成为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

2017年 3月5日晚,演员马丽在微博中晒出一个眼部被打上马赛克的男性照片,称在超市被变态性骚扰,因为事发超市角落没有摄像头,导致报警后取证困难,马丽还写道:“大部分女性都会选择沉默,而我不想沉默!”马丽的微博引发众多网友点赞。

而7月17日北京通州公交车女性反抗性骚扰被刺成重伤的突发事件,则再度将女性的公共出行安全问题摆在了大众面前。

“女性遭遇性骚扰应该公开还是沉默”这一话题也在网络上发酵。

当性骚扰来袭,我们该怎么办?故事一:2017年盛夏,一个姑娘在火车卧铺车厢遭遇性骚扰的新闻成为微博热搜,这又让公共交通性骚扰话题成为媒体热点。

7月14日凌晨2时30分,在从大连开往郑州的T369次列车上,大家被一名年轻女孩的尖叫声惊醒了,当时对铺的男子正按着她的双肩,一个劲儿地说,“我还是个学生,我不是故意的……”随后,这名女孩找到乘警报案。

受害女孩在大连某高校贴吧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女孩说,当时她在中铺,对铺的男子对她实施了两次骚扰。

“第一次我没看到人,问了周围人,都说没看到;第二次惊醒了,亲眼看到他急忙把手伸回去……”最让她气愤的是,由于手头缺乏证据,很难让男生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项目建议稿的说明

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建议稿)的说明性骚扰特别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一个严重性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已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制定《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的必要性(一)我们的调查发现:工作场所性骚扰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危害严重。

由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广州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与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三个单位组成的《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调研》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工作坊、座谈及个案访谈等形式了解到,三地的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具有普遍性与严重性:80%的被调查者表示受到过性骚扰,同时有86%的男性也遭受过性骚扰。

而遭受性骚扰最为严重的是商业和服务业的劳动者,比例高达90.14%。

通过和性骚扰受害者的直接接触,我们深切感到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他们的人格尊严,破坏了安全、平等、健康的工作环境,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人际关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客观上要求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予以预防和制止。

(二)制定相应的法律以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已成为国际潮流和趋势。

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国际社会出台的一些人权公约和宣言,对性骚扰行为给予了明文禁止和谴责。

国际劳工组织(ILO)1989年第169号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中,明确禁止对土著以及部落女性和男性的性骚扰行为。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了关于针对女性暴力的第19号一般建议,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暴力。

联合国在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也将性骚扰纳入其中。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法规来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在其《反歧视法》、《两性平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特别是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严禁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行为

严禁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行为在现代社会,性骚扰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创建一个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企业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严禁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行为。

本文将探讨性骚扰的定义、影响以及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措施。

一、性骚扰的定义与形式性骚扰是指对某人在性方面的言语、动作、姿态或其他非法行为,给予其一种具侮辱性或贬低性的态度。

性骚扰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言语性骚扰:包括恶意调侃、暗示、威胁、侮辱或者使用性别歧视的言论。

2. 非言语性骚扰:例如不适当的触碰、身体接触、侵犯个人空间或者发出令人不适的性暗示的动作。

3. 电子性骚扰:例如发送或者散布色情图片、视频或者言论,或在社交媒体上对他人进行性侮辱。

4. 精神性骚扰:例如对某人进行调戏、恶意诽谤、恶意传播谣言或者对其进行其他恶意行为。

二、性骚扰的影响性骚扰对受害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1. 心理健康问题:性骚扰会给受害者带来长期的心理压力、焦虑和抑郁等问题,甚至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

2. 职业发展受阻:受害者可能会因为性骚扰问题而受到工作场所的歧视或排斥,无法平等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

3. 职业满意度下降:受害者在工作中会感到不安全和不舒适,有可能导致不满意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下滑。

4. 组织声誉受损:如果组织没有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性骚扰指控的发生可能会对组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三、预防性骚扰的措施为了预防性骚扰问题的发生,组织和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明确的政策:组织应制定明确的反性骚扰政策,并向所有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性骚扰、该如何预防和应对。

2. 建立投诉机制:组织应设立投诉渠道,确保受害者能够安全地举报性骚扰行为,且不会遭到报复。

3. 加强员工培训:通过培训课程,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性骚扰问题,学习如何提高意识、辨识和处理性骚扰行为。

4. 加强管理和监督:管理层应该密切关注性骚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安全感。

办公室里禁止性搔扰

办公室里禁止性搔扰
陈扬
【期刊名称】《职业》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对我国性骚扰问题较早关注的是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通过由它创办的妇女热线在电话分类统计中对性骚扰所做的单独来话统计来看,自1992年9月热线电话开通不久即接到反映性骚扰问题的电话,到1997年,虽然有关性骚扰的求助电话不太多,仅占每年来话数的1%左右,但问题的性质却是严重的。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人员唐灿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在北京和上海对她所接触到的169位女性进行调查发现,84%的人表示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有107人(占调查人数的63%)遭受过两次以上的性骚扰,有152人(占90%)表示知道周围其他女性也受到过性骚扰。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陈扬
【作者单位】《职业》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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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
(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义务
第三章救助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维护安全、平等、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
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在工作场所以交换利益为目的或以剥夺受害人现有的工作利益而对受害人施以的性骚扰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中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受雇者之间以及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本法所称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下列违背他人意愿,在工作场所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
(一)明示或暗示地将提供性好处或者性行为作为雇用、晋升、薪酬条件;
(二)违背对方意愿的性提议及性行为;
(三)接触或侵犯对方身体的行为;
(四)展示或传播不受欢迎的具有性暗示的图片、物体、信件、纸条、电子信息等;(五)使用不受欢迎的具有性特征的名字、绰号,有性意味的笑话、粗俗语言;
(六)其他与性或性别有关的骚扰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防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必须及时制止,公平、公正处理;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当坚持性别平等,优先保护受害人,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对于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当事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工作。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专门机构,指导、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和雇主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工作。

第五条(社会责任)
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开展预防与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揭露、谴责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提高公众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敏感性及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广告、出版、电子信息、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不得贬损性骚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义务
第六条(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对防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负有特定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平等、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签订合同时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中应当有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的条款。

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的条款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雇主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第八条(订立制度并公示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制定和建立工作场所防止性骚扰的规则或守则,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告示。

第九条(设立或指定有关机构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性骚扰行为。

第十条(培训教育员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对本单位成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及时处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接到受害人遭受性骚扰的举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并防止性骚扰行为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性骚扰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固定、保存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对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性骚扰个案,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非歧视的义务)
当受害人拒绝其上司具有性要求方面的主动表示,并向上一级上司报告时,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对受害人不利的行动。

第十四条(处理性骚扰行为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经调查证实有性骚扰事件发生的,应当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支持受害人的义务)
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支持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对本单位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报案与投诉)
性骚扰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投诉。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八条(申请调解)
性骚扰当事人可以向下列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行业或用人单位专门设置的性骚扰防治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四)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五)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妇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申请仲裁)
性骚扰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当地的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提起诉讼)
性骚扰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类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一)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或雇主持有但拒绝向受害人提供的证据;
(三)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第二十二条(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主张性骚扰事实存在的受害人所作的陈述或提供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陈述的一般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并对采纳或拒绝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民事案件,对于性骚扰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性骚扰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接到性骚扰受害人投诉,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和治疗)
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为性骚扰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和工作利益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的民事责任)
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或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法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刑事责任)
实施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责任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负有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职责的人员玩忽职守,没有给予性骚扰受害人应有的法律帮助,或者没有依法及时地处理性骚扰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法自自200 年月日起实行。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提案单位:
《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调研》课题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研究员王行娟
广州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原主任鲁英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金玲参与《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起草工作的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
为完善立法建议作出贡献的有: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丁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成员
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薛宁兰京津社会性别与发展协作者小组荣维毅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张红漫北京市妇联副主席李彦梅北京市宣武区妇联副主席白洁江苏省妇联纪检书记唐卫民江苏省妇联权益部长姜巧玲
河北省衡水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桂芹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网络倡导部易蓓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桂梅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王凤仙河北衡水老白干酒厂女工部主任彭素巧北京宣武区投资管理公司工会主席刘淑平北京更香茶叶公司工会主席王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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