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不宜公开十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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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为何反对“财产申报”?

官员为何反对“财产申报”?

官员为何反对“财产申报”?作者:刘俸君来源:《今日财富》2008年第10期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将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

然而,对于这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的制度,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反对者七成,无所谓者两成,坚决支持者仅占一成(《法制日报》9月11日)。

对于这项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制度,社会各界期待,普通百姓欢迎,然而,却受到了官员的抵触。

其实,这并不难理解,因为这一制度触及到了官员的深层利益,让他们受到了更多的权力约束,让他们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七成受访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这一事实说明,官员财产公开之路并不会十分平坦,它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官员观念的转变。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的意义不言自明。

纵观各类腐败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官员财产不透明是引发腐败的根源。

在我国,官员的财产状况在公众的眼里成了一头雾水,只有当贪官事发,被有关部门查处了,我们才知道原来他们聚敛了如此多的不义之财。

正是由于财产不透明,一些腐败官员用各种手段为自己谋私,为自己攫取财富,却置身于监督之外。

虽然公众关于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日趋强烈,然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未建立。

为何这一民主的制度难以建立?从七成受访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可见一斑。

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据媒体报道,全世界有97个国家和地区应用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自2002年7月实行官员利益申报制度以来,香港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

2002年8月,在香港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

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主席,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

近年来,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越来越高,当然,我方也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然而遗憾的是,立足于当今中国的法律法规,它的确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官员与普通公民在隐私权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另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知,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明确的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与公共利益无重大冲突的隐私,属于侵权。

下面,我将从构成隐私权的两个要素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表明,只有当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时才可被强制公开,否则,则为侵权。

当代官员都是经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脱颖而出的,更重要的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地约束着官员的个人行为,使他们奉公守法,勤政廉洁。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来源普遍合法,不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从隐私权的主体来看,普遍官员本身是不自愿的。

首先,中国人大都有着传统的枪打出头鸟,有财不外露的思想。

孔孟的“中庸之道”使人们喜欢不显山,不露水的平静生活,认为一旦张扬,必然引起关注,打破平静。

于是,每个人都会极力掩饰个人财产以求平安,这种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在公布官员财产的同时,也波及其家人。

官员大都认为,财产公示后会给家人带来未知的困扰,于是便产生了自然的抵触心理。

因此,对于财产公示,官员普遍是不自愿的,未经同意地公示,再加上其财产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显然构成了侵权。

我方理解人民高呼公示官员财产的初衷,但我国走的是法治道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一切运作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 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 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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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反腐利器,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反腐手 段,有人甚至称它为终极反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官方就已经提及到官员 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一部明确 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分结合我国 的 社 会 实 际 情 况 ,分 析 我 国 官 员 财 产 申 报 难 行 的 原 因 ,并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的 先 进 经 验 , 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理论支持。本文主要包 括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包括课题研究背景及目的、现状和研究 手段。第二部分是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一个简单的概述,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制 度起源、实施必要性、客观条件以及其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官员财 产申报制度的历程。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的原因。第五部分 是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提出有效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被提及到到现在为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被说了将近三十年1987年王汉斌指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要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同法制局共同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定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随后的1995年1997年2000年2001年2004年2008一直到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都出台了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仔细看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没有而且也不能为官员财产申报实际操作提供一个解决方案更重要的事没有一部很明确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对于研究中国廉政问题的人们肯定对于财产公示制度和高薪养廉制度并不陌生。

对于两个制度的优劣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笔者现将这两项制度为何在我国难以实行做一简单总结,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

一、财产公示制度财产公示制度又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官员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必要时向法律规定的群体予以公示。

财产公示制度是一项深的民心的政策,也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但它在我国实行难度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灰色收入怕曝光。

灰色收入怕曝光是相当一部分官员抵制财产公示制度的主要原因,一旦财产公示,自己就相当于一只脚迈进了监狱的门槛。

而这部分人恰恰是对于法律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的群体,这个群体后面又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蛀虫”呢?因此出台此项法律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二是家庭安全难保证。

还有部分人担心如果财产公示之后,在仇官仇富的社会心理下,自己的家庭就会暴露在公众视线下,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可乘之机,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伤害,因此这部分人也反对该项法律,认为时机还不够成熟。

三是监督保障未跟上。

如何保障财产公示制度能坚定不移的执行下去,对执行财产公示制度的官员可采取什么样的保护,也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围,否则处于孤立无援状态下的法律必定会成为一纸空文。

二、高薪养廉制度高薪养廉在我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因为谁都知道高薪不一定能养廉,所以有学者说高薪养廉是一个混账逻辑,但不能否认高薪高低和与腐败程度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相同岗位和相同法律环境下,一个正常生活水平状况下而享受高薪的人,腐败的几率要低于低薪的人。

虽然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方早已实行,但截至目前仍处于试点状态,未大面积推广,笔者总结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结果最为可怕,即使给官员再高的薪水也难填其欲壑。

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犯罪成本大幅降低,任何人都有可能铤而走险。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

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

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

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

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主要的执行阻力有: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

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

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

虽然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已经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全面实施,但是这个制度的执行
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官员可能会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
信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这些官员不容易受到惩罚。

2. 缺乏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由于官员财产申报
和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欠佳,有可能导致信息不准确、不全面,这
会降低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的认可度。

针对这些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1. 加强监管和惩处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
检查官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和公示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追责、严惩,确保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2. 提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应该通过采用
更加科学、严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标准,确保官员财产的真实、全面、准确,并在信息的公示上采取及时、透明的方式,让公众对政
府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

3. 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政府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在财产申报
和公示制度中增加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政府监
督中来,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

官员财产公示之必不可行

官员财产公示之必不可行
官员不是奴隶。尽管共党总说自己是公仆,但是本朝的公仆们自他们的创始人开始,从来是过着比奴隶主还要幸福的生活。他们不仅在物质上享受着世界上最大的特权,而且还控制着本朝所有主人的精神世界。不论是肉体的还是精神的,他们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员不仅不是奴隶,而且简直就是奴隶主吗!倘若不找几个奴隶殉葬,已经是恩比天大了,怎么还敢要求官员们公开自己的财产吗?你们岂不好大胆!去年就有官员毫不客气地斥责有关人士,凭什么要官员公开财产?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开财产?!一团正气,煞是喜人!然而,这官员太率直了,一下子就将三个代表的密码泄露出来了!这密码就是他们代表统治,而所谓的人民,代表着被统治,他们从来就不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谁是本朝的主人,还不清楚吗?哪里有主人向奴隶公示财产的呢?而奴隶,则不仅财产不能加密,就是所有的隐私,包括他们的生命,不都是主人的吗,予取予夺,全在主人的喜恶罢了!
官员财产公示之必不可行
作者:六朝烟水满金陵
官员财产公示必不可行。为什么?支持官员财产公示的人士们一定瞪圆眼睛质问!且慢生气。因为在本朝,所有人生气与抗议,其实都是个笑话,什么事情,行与不行,本来就不是被服务的人民说了算的。
那么,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不可行呢?根据最近有关官员们的言论,大体有如下几点阻碍着财产公示。
官员也有隐私,公示官员的财产容易给官员们带来危险。万一被清明世界朗朗乾坤的本朝的某个没有被镇压的毛贼盯上,然后抢劫出所有的金银财宝和各种有价证券,甚至夺去了本朝为人民服务多年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的性命,岂不是得不偿失呢?每个官员,不论大小,都是共党用心呵护,扶上马送一程又一程,并且从道德到身体都倍加关怀与培养,最后才成为党眼中的好干部的!多么不容易!所以,共党有责任保护他们的隐私。所谓好汉护三村,好狗护三林,更何况是哪有主人不爱护自己的宠物的呢!

官员财产申报 就差向社会公开

官员财产申报 就差向社会公开

官员财产申报就差向社会公开
《检察日报》7月19日刊登文章,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连线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
记者:新规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蒋洪:新规中,要求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除此之外,还要报告国外定居的情况,这是以前没有的。

记者:新规与理想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多大差异?
韩德云:新规是对已有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公开的要求官员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两者不完全等同。

中央着力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它是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形成的重要途径。

记者:从“报告”到“申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蒋洪:新规只是内部监督制度,官员也只向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所以难免要受到工作、情感和利益关系等因素影响,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我设想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申报项目,其次是申报范围,第三是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现在就差这一步,而且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要完成这一步还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记者:两位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都呼吁了多年,对新规的实施有何建议?
蒋洪:建议把银行系统财产登记制度用起来,对官员收入和财产的范围界定得更加明确。

新规提出要报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相关财产情况,我建议去掉“共同生活”的限制。

因为规定中没有对“共同生活”提出认定标准,而官员出现问题的,绝大多数是没有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将报告范围局限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利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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