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注会经济法思维导图
备考2022年《经济法基础》章节思维导图汇总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斗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对人的效力本质0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0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抇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0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0行政处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10主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I 10刑事责任罚金0 附加刑可与主刑—起适用,也可独立使用O附加刑01分类�18周岁16!,X <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10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行。
自然人行为能义8周岁的未成年人0为能力力1人I0主体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社会现象(相对事件)0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自然灾害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0志为转移自然现象(绝对事件)0社会革命重大政策的改变法律行为:以人的意,_志为转移积极行为(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0消极行为(不作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0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0「————单方行为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者实质要件0要式行为宪法法律法的形式0行政法规法的形式和分类。
规章其他根本法优千普通法0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人的整体只能是主体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10人身和人格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0精神产品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O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行为O客体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竺产色了三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特别法优于—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事项的新的—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的确定原则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期后背书适用范围0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0哪些不得成为保证人0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保证人以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未记载”被保。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思维导图

1年
海上运输赔偿、海损分摊、海上拖航+1
除人寿外其他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
请求给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2年
2年
特殊规定
商业责任险,自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日起算
五
4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5年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5年
定义
中止发生或存续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满6个月时效期满
民事诉讼范围且办理法定手续
公开审理
公开姓名、案由、时间、地点
公开审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商业秘密,离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当事人多
七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失踪
国家、社会利益
简易程序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 其他
民事诉讼时效期3年,另有规定除外
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一般规定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 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算
自受到侵害之日20年,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可延期
期间确定
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可延长 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
可采用试听传输技术开庭
简易之处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记录
法院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口信、传真传唤 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 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完整版)注会经济法思维导图

【考点一】法律规范【考点二】法律渊源【考点三】法律关系【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考点六】物权概述【考点七】物权变动【考点八】所有权【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考点十七】合同的担保——定金【考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考点十九】违约责任【考点二十】买卖合同【考点二十一】赠与合同【考点二十二】借款合同【考点二十三】租赁合同【考点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考点二十五】承揽合同【考点二十六】建设工程合同【考点二十七】委托合同【考点二十八】技术合同【考点二十九】合伙企业的设立【考点三十】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考点三十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考点三十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考点三十三】入伙与退伙、解散【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考点四十二】特殊类型公司【考点四十三】其他【考点四十四】信息披露【考点四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四十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创业板发行程序【考点四十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考点五十】股票上市与交易【考点五十一】上市公司收购【考点五十二】重大资产重组【考点五十三】证券欺诈的责任1——虚假陈述【考点五十四】证券欺诈的责任2——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考点五十五】证券欺诈的责任3——操纵市场【考点五十六】破产法概述【考点五十七】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五十八】破产管理人【考点五十九】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收回【考点六十】债务人财产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考点六十一】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提起期间①直接申请②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提起人①债权人;②债务人;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表决通过①分组表决,均通过;或部分组未通过,经法院强制批准。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思维导图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ó~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自然人
种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体
国家
法律关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能力
物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法律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 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ÿ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和社会关系的行~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ò者的权利和义ó的规范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电子合\的履行
按份之债和à带之债
\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履行中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O安抗辩权
情势Ø更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P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的债权þ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O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中的体及管辖
独立物权P从物权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
种类法定,即O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O承认的物权 内容法定,即O得创设P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行~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 物权,该物权创设行~无效
行~人设定P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无效
2017.CPA《经济法》电子版思维导图(8.28完结)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负担、处分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要工、不要式法律行 为
主、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构成要素:当事人、 意思表示、标的
生效要件:1、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 形式要件:1口头、2 书面、3、推定、4、 沉默
乘人之危所为的
特征(3):客观危 难境地、故意、严重 损害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 益
违反“法律”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
2-1.1
概述(又称:相对无效的 民事行为) 特点(3):撤销前已生效、 撤销权人为之、效果不同、 行使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为 撤销权
代理制度
代理与传达:传达人不 进行意思表示、可以不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身 分行为
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承 提民事责任+代理人连 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规 法律 渊源 (5)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 常委会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部门规章 确定社会关系参加 者的权利和义务的 规范 具体规定权利、义 务和法律后果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各部、委、人行、 审计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欺诈而为的
构成条件(4):具 体、故意、作出意思 表示、因果
区分:不损害国家— —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 损害国家利益/单方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 区分:不损害国家— —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
经济法思维导图

合同保 全措施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债务人的 债务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 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条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 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 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的处分 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合伙企 业的财 产转让
普通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
合伙企 业财产
合伙事 务执行
转让
对外转让:约定→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通知
出质:一致同意→无效→行为 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约定→可以
财产份额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利润分配:约定→不得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先企业后个人-- 无限连带责 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 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但可 以追偿)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 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 可以中止(暂停)时效计算
中止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提存的原因(四种)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风险的转移 价款支付 房屋买卖合同 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租赁期间,买卖不破租赁,且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 优先购买权
提存
法律后果
免除与混同
孽息的所有权 提存费用的负担 领取期限5年
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与 “承揽合同”的区分
经济法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思维导图

法律基本原理法律规范
行为规范
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按行为模式分类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可以。
有权。
享有。
权利
应当。
必须。
有。
义务;不得。
按自主意愿分类
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按内容确定程度
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刑法》《民法总则》
一般法律《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
办法》、《准则》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规定》、《关于。
解释》
法律关系
基本构成
主体
内容
客体
种类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
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生来就有)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18或16≤X<18但有劳动收入
限制行为≥8、有智力健康问题的
无行为<8、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生死;灾害意外;时间的经过
法律行为(合同);事实行为(创作、侵权)
全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18.CPA《经济法》电子版思维导图

期限
居住:70Y、工业 (教育、综合): 50Y、商旅娱:40Y
转让:出让合同规 定—已使用
终止(收回)
公共利益、规划、届 满、报废与迁移
3-5.1
概述
(3类):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 (法定) 特征(3) 从属性、附条件 性、优先受偿性 主债权消灭、担 保物权实现、债 权人放弃 注:第三人+未书 面同意——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可动产抵 押 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确定:届满债权 未实现、破产、 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负担、处分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要工、不要式法律行 为
主、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构成要素:当事人、 意思表示、标的
生效要件:1、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 形式要件:1口头、2 书面、3、推定、4、 沉默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规 法律 渊源 (5)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 常委会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部门规章 确定社会关系参加 者的权利和义务的 规范 具体规定权利、义 务和法律后果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各部、委、人行、 审计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法 律 的 基 本 概 念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 特征
规定主体的行为模 式,可重复适用性 和适用的普遍性
可操作性强,确定 性程度高
法 律 的 基 本 概 念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宪法及宪法相关 法
刑事法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 性规范 法律 规范 法律规范的种类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 性规范 法律 体系 (7)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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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规范【考点二】法律渊源【考点三】法律关系
【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六】物权概述
【考点七】物权变动【考点八】所有权
【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
【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
【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
【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
【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
【考点十七】合同的担保——定金
【考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考点十九】违约责任
【考点二十一】赠与合同【考点二十二】借款合同
【考点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考点二十五】承揽合同
【考点二十六】建设工程合同
【考点二十八】技术合同
【考点二十九】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三十】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
【考点三十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考点三十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考点三十三】入伙与退伙、解散
【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
【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
【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
【考点四十二】特殊类型公司【考点四十三】其他
【考点四十四】信息披露
【考点四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四十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创业板
发行程序
【考点四十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
【考点五十】股票上市与交易【考点五十一】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五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考点五十三】证券欺诈的责任1——虚假陈述
【考点五十四】证券欺诈的责任2——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考点五十五】证券欺诈的责任3——操纵市场
【考点五十六】破产法概述
【考点五十七】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五十八】破产管理人
【考点五十九】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收回【考点六十】债务人财产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考点六十一】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
【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
【考点六十五】重整、和解
【考点六十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考点六十七】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六十八】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
【考点六十九】票据权利行使与救济
【考点七十】票据伪造、变造【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
【考点七十二】汇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果:收款人背书转让的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考点七十三】本票和支票
记载事项绝对必要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付款①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②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记载绝对必
要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
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
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
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付款★★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考点七十四】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
托收承付
使用条件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单位卡
单位卡①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
②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③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以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考点七十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者任免与责任
【考点七十六】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考点七十七】国有资产评估、登记
【考点七十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考点七十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考点八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考点八十一】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考点八十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考点八十三】垄断协议
【考点八十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八十五】经营者集中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案件①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有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不视为
简易案件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不视为简易案件:
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考点八十六】行政性限制竞争
【考点八十七】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与形式【考点八十八】外商投资企业
【考点八十九】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与质押【考点九十】外资并购、企业合并
【考点九十一】外商直接投资纠纷处理、境外直接投资【考点九十二】对外贸易制度
【考点九十三】外汇管理
人民币汇率管理: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015年12月,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权重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