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分析及意义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问题与对策.docx

包宗顺念改革开放 30 周年之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如何一步推村改革展,作大会与研究的主。
而村土地制度改革,更是三中全会召开前后,社会各界及新媒体的之一。
笔者合自身期村研究工作的累,就如何正确理解当前村土地制度改革,几点看法与体会。
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推村改革展若干重大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原,允民以包、出租、互、、股份合作等形式流土地承包,展多种形式的适度模” 。
其,允民以多种形式流土地承包,并非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政策上的新突破。
再次只是表明国家政策上的性。
2002 年施的《土地承包法》就明确定:“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可以依法采取包、出租、互、或者其他方式流” 1。
《决定》只是将此段文字中“⋯⋯或者其他方式流”,稍改“⋯⋯股份合作等形式流” 。
那么,允民土地承包流的意何在?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家庭的需求。
凡是村集体的成,都享有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
但中村家庭的情况千差万。
并非所有承包土地的都有耕地的意愿或趣。
一方面,那些家庭主要力外出,甚至全家都外出打工者、家庭力主要从事二、三者、少数家中力无力者,耕地往往成家庭的担,土地承包的流便成部分的需求。
而另一方面,我国体上人多田少,多家庭力剩余,自家的承包地不种,想大模。
政策允民流土地承包,就是了解决“要种田的人没田种,不想种田的人不能不种”的。
二是科学合理配置生源的需要。
任何有限源的利用,不通市机制行配置将肯定缺乏效率,土地作一种重要的源更不能例外。
因此,土地流是生要素化配置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土地使用与生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
2002 年颁布实施。
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重要手段。
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
农村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是指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地位和权益。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法律保护
等方面进行探讨。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承包方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承包方需按照约定种
植农作物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合理使用土地
资源,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不侵犯性。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
更加详细和系统的规定,明确了承包期限、权利转让、流转限制等问题,
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加强了土地流转市
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承包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政府在法律层
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加强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保障了农民的合
法权益。
随着中国农村的不断深化,相信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会更加完善,为农民的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确权登记是指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并将该权益登记在相关部门的土地证书上,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
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增加农民对土地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确权登记也可以为农村土地资本化提供基础,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影响及其对策。
确权登记将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资金不足、技术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加强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能力,完善登记信息化系统等,以应对这些问题,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前景和建议。
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将得到进一步推广和完善。
建议加强与中国传统乡村文化的结合,通过乡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增强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挑战。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信息化系统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状与法律建议初探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状与法律建议初探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和登记,从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已经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和不规范性。
有些地区因为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登记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漏洞和错误。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也给土地流转和经营带来了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些地方的政策也存在不够符合实际情况和农民需求的情况,需要及时加以完善和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个涉及广泛的领域,需要政府、法律、农民等多方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能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思路。
1.2 问题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变更为确权登记的流程,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问题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确权登记,才能有效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其提供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自主经营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的基础,是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确权登记可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防止乱占乱用土地资源的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对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控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问题意义不仅在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在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法治进程。
探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及意义

探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及意义1. 引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性和意义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和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定性:2.1 农民个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个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进行交易、租赁和抵押。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投资经营活动,享受相应的权益和收益。
2.2 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享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符的权益和保护。
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2.3 不可逆转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不得与他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种定性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因土地权益交易导致农村土地过度集中或农民土地权益被侵犯。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1 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保障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增加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2 推动农民增收致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为农民增加了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
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获取农产品收益和土地租金收益,增加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3.3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为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稳定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减少农民迁徙和流失,维护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性。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讲解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以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析和讨论

摘要:本文解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名异质现象。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我国现行农地立法明显缺乏对这一现象的整理和归并,不适应农地地权交易关系迅猛发展对便捷、安全的迫切要求。
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和将来修改《全同法》时,应将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调整,将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合同法调整,前者可继续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则可明确冠之于农地租赁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债权,农地租赁权当前,无论立法上,还是农村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有同名异质现象,即虽然同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却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本文试图以权利的设立依据为切入点,廓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与外延,并界定其法律性质。
一、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设立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民基于成员身份这一原因事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民基于成员身份这一原因事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国家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
可以说,农民基于法律规定,凭借集体成员身份,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直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常情形。
在这一情形下,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业承包合同只有松散的关联,说其有关联,是因为农业承包合同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的特定化。
但是,我们不能把双方当事人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理解为创设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意行为,因为此情形下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志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这一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原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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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分析及意义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分析及意义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摘要:当今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容乐观,原因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不清,导致土地市场尚未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非家庭承包方式的不平等对待等。
解决此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多方面的社会制度;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近期一蹴而就。
就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做简要的分析,以期能对解决当前海南省新农村建设中日益激增的土地承包纠纷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法理分析;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规定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但是当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效应释放完毕之后,它自身的种种缺陷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
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准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后,投资海南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与日俱增,从而也带来一系列的土地承包权方面的纠纷。
究其原因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不清,从而导致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土地流转受限,土地资源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使土地这一基本的人类财富未能更好为农民造福。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分析1.1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之争就财产关系而言,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所谓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所谓的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发生上,物权为法定主义,债权为任意主义;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在有无期限的区别上,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曾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尤其是从土地转包来看,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只是对物的支配权。
“承包经营合同所确立的承包经营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而是物权;承包经营权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所以它应属于用益物权。
”1.2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债权属性分析《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承包双方的承包合同确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其权能也需要由承包合同约定。
1.3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物权属性分析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广大的农民是非所有人,他们要想获得对土地耕种的权权利,就需要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他物权,确切地说是用益物权。
用益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
”罗马法创制的用益权制度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加以发展。
从法、德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用益权是指在不损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之物并收取孳息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使用“用益权”的概念,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们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显加强,已经具有了明显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由债权性质的权利转化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
这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用益权有许多相类似处:(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与用益权的客体一样均属他人所有之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属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人等都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亦不得损坏物的实体。
(3)用益权是一种动态权利,其价值的实现必然要在物的使用、收益及有限改造的运动中完成,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亦是如此。
(4)上述权利与用益权一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设立,其享有者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总而言之,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内容而言,它们实质上都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而这些权利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权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2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属性的负面影响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是立法和实践中都不可否认的现实,对其流转的制约也就体现在债权流转的有限性方面,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承包经营权设置了一定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这对于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的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二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自由流转。
三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救助效力较弱,无法对抗来自政府和基层干部方面强大的公权力。
3 确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重大意义在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中往往是承包方基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如发包方违约收回土地,进而将其发包给他人,原承包方就此提起诉讼。
此处争论的根源在于:农地承包经营权虽为法定物权,但该权利是以承包经营合同之债权方式设定的。
也正是这个原因才有学者如前述所言,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债权。
尽管承包方可选择提起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之诉,但作为并不熟悉法律的村民来说,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像学理划分的那样清晰,往往只是要求救济等笼统表达,从而其对竞合请求权之选择行使的权利转而成为法院给予物权救济或债权救济上的自由裁量权。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将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作为债权纠纷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把其作为债权纠纷处理时,往往仅判决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即可,而承包方之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的诉求无从得以满足。
对该法律规定间的竞合关系问题。
笔者以为,应在裁判时着重考虑法律规范中的价值选择。
也就是说,《物权法》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效力,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能增加农村土地效益。
制度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物权化与债权化作为两种具有较大差异的制度模式,必然会导致农村土地效益的相差悬殊。
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充分保障土地能够朝着最佳的使用方向合理流转,确保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
与此同时,物权化中的土地承包权期限法定化要求,使得承包经营权人具有了向土地中进行长期投入的动力。
这不仅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
(2)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控制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主要目标。
目前,经营权人所面临的危险主要来自于发包方的越权干预,依法直接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范围并赋予其强有力的救济方式,将十分有助于承包权人地位的提升,充分实现其应得的承包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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