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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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一、前言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支持企业和农户购置固定资产而推出的一项业务。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实施细则,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贷款,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企业和农户,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改扩建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购置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

2.购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

3.购置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电气设备等公共设施设备。

4.实施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等需要投入固定资产的项目。

三、贷款额度1.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

2.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客户可享受最高银行贷款利率的7折利率优惠。

3.单个客户在同一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超过该额度的,需经农村信用社总部批准。

四、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债务能力和稳定的还款来源的企业或农户。

2.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并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记录。

3.提供合法、有效的质押或担保,同时经过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估合规审核。

4.根据细则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等。

2.农户:农户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收入证明等。

3.抵质押物证明:不动产权证、机器设备产权证或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抵质押物证明。

六、申请流程1.客户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和贷款额度需求,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2.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员受理申请,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3.农村信用社对客户资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4.农村信用社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与客户签订《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5.客户办理贷款抵质押物的登记、监管等手续,农村信用社放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
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1.04.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
的通知
(1991年4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

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账,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额,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信用社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点及损溢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四次。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县级行社经营自主权~减少固定资产审批事项~根据《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09〕7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建第四条省联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一,县级行社购建办公楼。

,二,县级行社超面积购建的营业用房。

,三,县级行社超配备数量或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未达到规定的更新条件更换公务用车。

,四,省联社统一建设的电子化工程.第五条县级行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1,一,购建营业用房。

其中~购建城区营业用房~应事先将城区网点规划报经省联社审核~在省联社审核同意的城区网点规划范围内购建,购建乡镇信用社营业用房~应遵循省联社统一的设计标准。

,二,购置公务用车。

其中购置领导工作用车、运钞护卫车~应事先报省联社审核其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标准及更新条件等。

,三,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行社可购建办公楼和营业用房.,一,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二,超出折旧年限~并且无使用价值的.,三,因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物需要拆迁的。

,四,经批准新设立或迁址网点的。

,五,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购建的。

第七条购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县级行社办公楼。

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6,5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5,500平方米。

,二,信用社营业用房。

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8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700平方米,乡镇的不超650平方米。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8.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城市信用社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

第四条城市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业务活动应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五条城市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城市信用社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二、最少具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三、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五、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四、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六、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和《项
⽬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0]53号
颁布⽇期:2010-02-12
执⾏⽇期:2010-02-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
为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和《项⽬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贷款,必须⾃即⽇起严格执⾏《办法》和《指引》规定的⽀付条件和⽅式。

贷款⼈应⽴即与相关当事⼈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付的要求。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付⾦额⼩于50万元⼈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主⽀付⽅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外资银⾏、城市信⽤社以及农村中⼩⾦融机构。

⼆○⼀○年⼆⽉⼗⼆⽇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02.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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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应坚持项目整体评估、审查审批,不得拆分授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及客户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

新设法人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审批同意后,新增授信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超过原统一授信额度的,视同重新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

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行业、贷款品种、期限、第五条.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项目融资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置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完工后一年。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且,并在税务机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书、备案表等).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五)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六)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如: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过或批复同意;(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大型项目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三)资本金比例符合农村信用社项目资本金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流动资金投资额之和的比例;(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需提供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的担保;(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十年。

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七条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方式发放,其贷款担保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三)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五)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20%;(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以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高速公路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收入账户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从严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融资应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产、.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三)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原则上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以及项目法人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

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四)对风险较大的项目融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的担保。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作为贷款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成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评估)第二十一条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确定调查(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报告的审核与审定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营销固定资产贷款,客户也可以主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客户申请的三种情形。

(一)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

客户经理初步调查后,认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借款人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并报县级联社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即可出具。

(二)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

按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出具。

(三)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要求,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不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初审合格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客户填写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并按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客户应在借款申请书上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完整性、信息核实五个原则。

第二十七条凡使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都须进行项目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不出具项目评估报告:(一)用于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不含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二)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第二十八条需项目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采取自行评估,并按以下原则组建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调查与评估。

(一)项目评估小组由一名评估组长、一名评估审核人和不低于两名直接评估人组成。

项目评估小组组长由客户部门负责人项目评估小组审核人由客户部门负责或客户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人担任。

项目业主的管户客户经理应作为主调查(评估)人参加项目评估小组。

(二)采取自行评估,由项目评估小组组长在贷款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专门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

如果评估小组组长认为评估力量不足,可根据项目复杂性程度决定聘请专家对项目评估中涉及的特定技术、经济问题提供专门咨询或参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信用等级评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按照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管理制度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核定,但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总投资与资本金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撰写调查(评估)报告。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可不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⒈客户评价。

包括客户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评级授信情况、信誉状况和经营者素质等内容。

⒉业务评价。

包括借款人资金筹措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信用社综合效益等内容。

.⒊担保评价。

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有效性及充足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⒋调查结论。

调查人员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贷款发放及支付条件,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款计划、还款方式等提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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