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什么条件?请看下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详细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补贴国家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工程主要有两类优惠,一个是税收优惠,一个国家财政补贴。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特出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展节能改造后国家的财政补贴事项。
税收优惠: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有不同的门槛及优惠政策条件:详见财税[xx]110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等规定。
优惠:营业税应税收入免受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好似主要是针对转让设备时的交易) 条件:详见财税[xx]11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的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等规定;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工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xx]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工程和条件;节能效劳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投资总额的70%;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优惠:第一至第三年免征,第四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是一种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能源用户签订合同,使用能效措施进行能耗监测、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和长期运维的能源管理模式。
在不久的过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框架下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成员国,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免税或退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用户的能耗成本,鼓励能源市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相关联,但各地区也有可能制定具体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
上海市也发布了《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其中提到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与能源用户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如节能量的达标、设计方案的论证等。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通常需要能源服务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能源用户来说,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成本,还可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回报。
通过与能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管理和运维,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Hey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聊的可是个热点话题——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新变化!这可是关乎企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大事,赶紧搬好小板凳,咱们一起吃瓜聊政策!一、政策新风向,企业节能有“税”福!首先,咱们得明白啥是合同能源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找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帮忙改造设备、提高能效,然后双方按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这可是个双赢的好事儿,既能让企业省钱,又能推动环保事业。
现在,增值税即征政策一出,更是给合同能源管理添了一把火!政策大意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让企业能更快享受到税收优惠。
这可是实打实的红包啊,小伙伴们,你们是不是已经迫不及待想要知道怎么领了呢?不过,别急,咱们先看看这政策背后的深意。
一方面,政府这是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推动绿色转型;另一方面,也是在给节能服务公司加油打气,让他们更有动力去创新、去服务。
这简直就是一场双赢甚至多赢的盛宴啊!二、内外视角看变化,企业如何应对?从内部视角来看,企业得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政策,看看自家是否符合条件,怎么申报、怎么享受优惠。
毕竟,这可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可不能马虎大意哦!而从外部视角来看,这个政策无疑会推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
更多的企业会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这对于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绿色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呢?小编觉得啊,关键是要抓住机遇、积极应对。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共同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在政策的东风下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三、展望未来,合同能源管理新篇章!随着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深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更多的企业会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更多的节能服务公司会涌现出来,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这简直就是一场绿色革命啊!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个行业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学习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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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请领导指正,谢谢!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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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政策及要求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 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 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等规定
所得税优惠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 70%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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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政策及要求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 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 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 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 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 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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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企业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
200 plus manufacturers
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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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2011-5-5 16:47:35作者:张志勤盈科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
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
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
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
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
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
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
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
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
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
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
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
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
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
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特别条件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
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八类项目是指:(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和(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项目时,如果综合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单独计算投资额。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