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流程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流程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长期稳定持有股权而设立的。
股权激励方案通过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奖励,激励其为公司创造价值和稳定发展。
二、方案制定1. 确定目标: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前,需要明确激励的目标,例如提高业绩、增加股东利益等。
2. 设定规模:确定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数量,需要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值和激励对象的需求进行评估。
3. 确定激励对象:明确享受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需要根据其对公司的贡献、能力和职位等进行评估和筛选。
4. 设定激励方式:制定股权激励的具体方式,如股票期权、股票奖励等。
确保激励方式与公司战略和个人激励目标相匹配。
三、方案审核1. 内部审核:公司的内部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根据公司制度和规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合规和合理性。
2. 法务审核: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法务审核,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独立董事审议: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议,确保激励方案公平合理、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战略。
四、方案公告与备案1. 公告程序:公司将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详情公告,包括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的数量和期限等,以便股东和相关利益方了解。
2. 相关备案: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文件和公告进行备案,确保合规和透明度。
五、方案实施与监督1. 实施过程:将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施,包括激励对象的获得股权、行使期权和股票奖励等过程,确保激励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 监督机制: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和股东监督等,确保激励方案的实施符合要求和预期效果。
六、总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流程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和提升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合理的方案、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推动公司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范本整理版三篇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范本整理版三篇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纷纷推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可以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业绩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本文将为您整理三篇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范本,以供参考。
二、范本一(一)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2、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1、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_____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_____年。
2、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_____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按照以下安排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_____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_____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_____%。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常常采用员工股权激励这一策略。
员工股权激励不仅是一种薪酬激励手段,更是一种将员工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紧密结合的有效方式。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方方面面。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享公司的利润,从而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员工在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后,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这些股票。
只有在满足解锁条件后,员工才能自由处置这些股票。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一种权利,当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时,员工可以获得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但并不实际拥有公司股票。
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优点1、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股权激励能够为公司吸引到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并留住公司内部的核心员工。
2、激励员工积极性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会大大增强,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3、降低代理成本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了代理成本。
4、提升公司价值股权激励能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公司的业绩增长,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
四、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流程1、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解锁条件等。
2023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新整理版

2023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第一章总则1、股权激励目的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激励方案。
2、股权激励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3、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3、执行与管理机构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全会汇报工作。
4、激励对象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
一、确定标准: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1、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1、同时为控股股东或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励股权或期权的员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2、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形式四、股票期权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逐渐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员工激励方式。
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模板,以供参考使用。
二、方案目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向特定的员工提供公司股权作为激励,以激发其工作动力、增强归属感,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并与员工长期利益的实现相结合,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内地境内上市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四、激励方式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特定条件下,授予员工但不得转售的股票,其转让、转售等限制在一定期限内。
2.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授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的一种激励方式。
五、激励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且在公司绩效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员工。
六、激励计划设定1.激励计划的设定应遵循合理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激励条件和激励比例需在设定时明确规定。
2.激励计划应考虑员工的个人能力、职位等级、绩效评估结果等因素,确保激励方式与员工贡献相符。
3.激励计划应设立合理的约束措施,对违规操作予以惩罚,并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进行规范。
七、激励期限本方案的激励期限应在设立时明确规定,并应根据公司情况设定不同的期限。
八、激励效果评估1.激励计划应设立相应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对激励效果进行评估,以保障激励计划的有效性。
2.激励计划的效果评估应综合考量公司业绩、股价表现、员工绩效等多个因素。
九、附件:1.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情况报告表2.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生效通知书3.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修改申请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1.限制性股票:又称为限售股票,是指特定条件下,授予员工但不得转售的股票。
2.股票期权:是指授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的一种激励方式。
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一、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旨在通过向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授予股权激励,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同时提高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等。
具体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和数量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解锁。
具体数量和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每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和分配方案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激励股票的来源和授予价格激励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具体来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
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价格之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
五、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和期限本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业绩情况分批实施各期股权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终止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和终止。
如有重大调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有终止条件触发,激励对象需按照约定条件退出激励计划。
七、激励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公司将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激励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股权激励进行相应调整。
及时披露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公告,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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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股票期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