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频发,导致车辆损坏、贬值等损失。
因此,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成为了广大车主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法律依据、现实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和计算方法,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存在一定差异。
三、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现实困境1. 赔付标准不统一:由于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 鉴定难度大: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但由于鉴定过程复杂、耗时较长,且鉴定费用较高,导致车主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3. 保险赔付不足:部分车主只购买了基本的车险,未购买车辆贬值损失险等附加险种,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无法覆盖车辆贬值损失。
四、解决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标准、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等,以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2. 推广专业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专业鉴定机构的扶持力度,推广专业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降低鉴定难度和费用,为车主维权提供便利。
3. 引导车主购买全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车主购买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险在内的全险种,以提高车主的保险保障水平。
4. 建立调解机制:司法机关应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纠纷,减轻车主的诉讼负担。
五、结论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
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新车被撞坏 索要贬值损失费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新车被撞坏索要贬值损失费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发生车祸后,汽车维修费谁来承担?当然是交警部门认定的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一方。
如果责任人投了保,便可找保险公司赔偿。
但如果是新车,虽能维修好,但车子本身已贬值,那么贬值损失费该由谁来赔付呢?自认倒霉、肇事方赔,还是保险公司埋单?众说不一,3方当事人发生车祸后,汽车维修费谁来承担?当然是交警部门认定的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一方。
如果责任人投了保,便可找保险公司赔偿。
但如果是新车,虽能维修好,但车子本身已贬值,那么贬值损失费该由谁来赔付呢?自认倒霉、肇事方赔,还是保险公司埋单?众说不一,3方当事人只好去法院解决问题。
日前,高新法院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11424元。
原告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去年3月3日凌晨50分左右,张某开着公司新买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外地回成都。
行至高新区天府大道与繁雄大道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被紧跟其后的一辆“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撞坏。
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刘某应负全部事故责任。
事后,张某将车开到4S店维修,共花维修费36377元。
另外,他还进行了一次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鉴定出“雷克萨斯”贬值损失额为17万余元,并垫付了2000元鉴定费。
经了解,东风货车车主是李某。
李某将车挂靠并登记在刘某所在公司名下,该公司还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张某觉得,17万元的贬损费应该由李某、刘某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来赔偿。
但对方认为这项费用属“间接损失”,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谈不拢,张某便将李某、刘某及刘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36377元、车辆贬值损失费17万余元、贬值损失鉴定费2000元,共计21万余元。
被告方不属赔偿责任范围李某、刘某及其公司说,就车辆修理费,因货车已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他们认为这两项损失不应成立。
理由是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前段时间我爸开车把停在路边别人刚买几天的标志轿车的2 扇门给撞坏了,经过交警后全责是我们,但我们已经给他修复好,可他要求我们赔他贬值损失4万8000块,但他那车总共买成12W 多,他提出的要求法院回支持吗?律师解答:你好,只须赔偿维修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首先,什么样的修复车辆需要考虑贬值。
是否车辆被撞后修复,都会发生贬值?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个问题:一是经济学价值对等原理。
评判车辆是否贬值,事故前后整车成新率应该一致。
但一般情况下,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后,所更换的机配件按技术要求或保险赔付,都是采用全新配件方式修复车辆。
赔付费用时,由于未扣减配件成新率,修复后的整车价值,从理论上看,会出现价值不对等或者说车辆“溢价”。
即大于修复前车辆价格,从价值对等的角度讲,明显对赔付人或利益相关人不公,显然,这样的车辆不能考虑贬值;二是物理学机械原理。
汽车许多机件之间属于往复运动紧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换方式修理,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有时会因磨损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
也就是说以更新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还原车辆,机件贬值也可以客观存在。
但上述磨损导致的贬值,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特点,一般而言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可以被忽略不计。
三是金属结构力学原理看,若采用修复还原方式恢复机配件,金属件机配件自身的结构有可能会有一定损伤,如应力分配、晶体排列结构、材质等等会发生改变。
但以覆盖、保持外形功能为主的机配件,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其主要功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最可能的贬值是材质局部变化导致的配件加速折旧。
不难看出,非全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因修复全部采用全新配件,车辆会产生“溢价”,谈不上贬值;如果修复事故车辆部分采用全新配件,部分采用修复还原方式,则要看“溢价”是否大于可计算修复配件加速折旧贬值额,折旧贬值额小于或等于车辆“溢价”时,从评估理论来说,车辆不会发生价值贬值。
《2024年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交通事故赔偿领域中,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话题就是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问题。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即使经过修复,受损车辆的“原状”也难以完全恢复,这导致了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界定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因碰撞、擦刮等导致的车身结构、零部件、车漆等受损,经过修复后仍存在的价值降低。
这种价值损失往往因车型、事故严重程度、修复技术等因素而异。
在评估车辆贬值损失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事故影响程度等因素。
三、国内外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现状分析(一)国外现状在许多发达国家,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通常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这些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车辆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赔付来保障受损车辆的权益。
(二)国内现状相比之下,我国在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赔偿做出了规定,但并未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因此,在具体的赔付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引发争议。
四、车辆贬值损失赔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处理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时,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二)评估机制不健全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
然而,目前我国在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方面的机制尚不健全,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保险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车辆保险制度,但在保障车辆贬值损失方面还存在不足。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逐渐成为现代人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的频发,使得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例中,如何处理因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成为了亟待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车辆贬值损失的界定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受到损害而导致的价值降低。
这种损失往往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是客观存在的。
在车辆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价值往往会低于同类型、同款式的无事故车辆,这其中的差价就是车辆贬值损失。
三、当前赔付问题的现状与挑战目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时,存在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化的赔付流程,导致赔付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其次,部分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持保守态度,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或仅给予部分赔付。
此外,车主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知程度不一,也加大了赔付问题的复杂性。
四、国内外赔付经验与做法在处理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上,国内外均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国外,许多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与流程。
同时,保险公司也根据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中。
而在国内,虽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地方政府规章或行业协会规定等方式,推动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工作。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与流程,为赔付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标准化赔付流程:保险公司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赔付流程,确保赔付工作的公正、透明。
3. 提高车主认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车主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知程度,使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发,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经过修复,其价值也会受到影响,导致车主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本文将就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车辆贬值损失的界定及影响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因碰撞、刮擦等原因造成的价值降低。
这种损失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但却是车主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车辆贬值损失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车主的财产权益。
车辆贬值导致车主的财产价值降低,影响其财产权益。
2. 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
交通事故频发,涉及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案件增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
3. 引发社会关注。
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国内外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现状及问题分析1. 国内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赔付标准不统一。
(2)保险公司态度消极。
部分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持消极态度,推诿扯皮,影响车主的权益。
(3)车主维权困难。
车主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证据收集难、程序繁琐等问题。
2. 国外经验借鉴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在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
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程序和责任主体,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些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车辆价值评估体系,为赔付提供依据。
四、完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建议与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我国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程序和责任主体,为车主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规范其赔付行为。
2. 建立车辆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车辆价值评估体系,为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提供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的责任承担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交通事故
中车辆贬值的责任承担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1.04.08)
案情速递:
2009年1月4日,胡总驾驶一辆新购的凯越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小贾驾驶的一辆车速过快的客货车追尾,车辆尾部漆面掉落、尾灯全部破碎。
交通部门认定,小贾负全责。
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小贾愿意承担胡总车辆的修复费用,但胡总提出因小贾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车辆必然贬值,请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10000元人民币。
小贾认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胡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贾赔偿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责任人对损失的赔偿原则是损害填补原则,因此责任人应该对受损失人给予充分的赔偿,该赔偿当然应该包括全部的损失。
本案中,交通部门已经认定小贾承担全责,那么小贾应当承担胡总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车辆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车辆贬值的损失。
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
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
因此,小贾应当赔偿胡总的车辆贬值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发布时间:2009-03-11 17:27:00 浏览次数:443/wenjiview.php?15,136,0,0,1,3711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
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1[1]贬值损失意见不一,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国外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事故车辆较未发生事故时的价值降低,此差额即车辆贬值损失。
国外将之归为“商业价值”差额。
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法德判例上有两种不同见解。
法国判例大致认为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并非悉可请求赔偿,其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出卖车辆时为限。
如其仍保有车辆自用而不出卖,则该差额不得请求赔偿。
法国判例上之见解,系以商业价值差额之观念乃因车辆出卖而生,车辆若不出卖而仍保留自用,则无商业价值差额可言;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车辆出卖为条件。
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得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车辆者亦同。
德国判例从利益说出发,以为商业价值差额为损害事故发生之结果赔偿权利人之二财产状况之一内涵,其存在为一现实,不因事后车辆之是否出卖而有不同。
2[2]两种观点,各有理由。
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之研究,应以我国基本法律原理为基础,借鉴国外已开发的理论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
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
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3[3]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争论的焦点在于:车辆经修理后是否还存在贬值,若存在贬值是否应支持其请求。
三、对于车辆是否贬值的认定例如在一起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中,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声称车辆经过修理,更换了大量零部件,车辆不仅不会贬值,而是增值了,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4[4]这种说法有无道理呢?车辆是一种具备动力装臵的机械构造物,又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商品,作为供人们使用的高速运转的交通运输工具,其价值量的变化受以下因素影响:1、车辆的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即车辆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2、车辆的功能性贬值即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3、车辆的经济性贬值,即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即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5[5]根据上述因素可认定,遭遇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即便经过修复可继续使用,也必然影响车辆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为有些修复并不能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如车辆大梁被撞击,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都可能会降低,甚至车辆会有功能性损耗,而人们对事故车辆价值的心理评价也会比无事故车辆的评价低,这些都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
有观点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一些较轻微的损伤,车辆修复后,不会有太大的贬值,法院不应支持该索赔。
笔者认为,对于轻微的损伤,车辆即便完全修复或更换新的零部件,也会有一些性能下降和隐蔽性损害。
比如车辆的铁皮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凹,车子喷过漆,外观上车辆基本修复了,但经敲打铁皮的耐用性降低,时间长了较没遭遇事故损伤的车辆更容易坏掉。
车辆的这种轻微损伤,即便经过修复,在车辆的二手交易中对车辆的价值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不论交通事故大小,车辆因事故遭到损伤,即便经过修复或更换零部件能继续使用,也会存在操控性下滑,安全性、稳定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人们心理价值评价降低等问题,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贬值,其价值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审理此类纠纷时, 法官不宜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请求,而应根据相关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来科学确定贬值数额。
四、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一)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物品等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即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毁损,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利益就会获得。
对间接财产损失,需受损方举证证明其可期待利益确实遭受了损失,而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超出合理预期的部分,一般不予赔偿。
6 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对该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复可继续使用不必然产生贬值损失,若车主将受损车辆出卖,贬值损失才能体现,故认为此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是间接财产损失,受损车主只能在事故车辆发生二手交易后才能提出贬值损失赔偿,否则没有事实依据。
目前司法解释对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同于车辆停运损失,后者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种可期待利益损失,而前者是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修复的部件可以修复,不能修复的可以更换,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对经济性、舒适性、美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程度等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到机动车交易市场上进行二手交易时,其价格较损害前为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严重影响了车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也不是交易贬值损失,而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客观存在的事实,该贬值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不因事故后是否出卖而改变,故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事实依据的。
若认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后出卖车辆才产生贬值损失,不出卖则不存在贬值损失,这不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后继续将车辆留有自用的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二)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符合全面赔偿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需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交通事故后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
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更无法使受损方臵身于事故从未发生的心理情境中,严格的讲,“修复”无法尽善尽美的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
在修复车辆后,赔偿义务人除承担修理等费用外,还应承担车辆的全部贬值损失,这才与我国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全面赔偿原则相吻合。
故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和法律上可补救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于法有据,符合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
五、分担车辆贬值损失风险的思考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必将增多。
如果我们将司法裁判视为一个规则治理下的激励因素,那么法院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至少会造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机驾驶时增强责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赔偿义务人不仅要承担修复费用还要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责任会更重,驾车风险增大。
在我国现有的物质水平条件下,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义务人很可能无力支付那些巨额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款,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加大,赔偿权利人无法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这似乎是法院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态度上的一个两难问题。
笔者认为,车险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手段,具有其它任何保障无法取代的地位。
事实上,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义务人也希望由机动车辆保险来减少损失,也有部分车主表示愿意今后多交保费以转嫁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
但由于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保险费率也难以确定,在我国机动车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损失险种。
大多数保险公司将车辆贬值损失免赔条款列入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仅有个别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予以创新,如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规定:“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此举可算是保险公司一次有益的尝试。
有投保需求,就有车险市场。
随着交通事故赔付范围的改变,需要保险公司拓展出车辆贬值损失险种,以满足车主的投保需求。
保险公司的创新,不但能收获更大的车险市场,给车主驾车风险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还能使交通事故受损方获得损害赔偿。
因此,车辆贬值损失险种的设立,有利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损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