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案例分析分解
车损险赔偿案例

车损险赔偿案例一、基本案情简介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
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1、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关于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
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分析(一)从投保的目的看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
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二)从保险法及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来讲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三)从法律原则方面讲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理解不同情况下汽车保险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将提供一些常见的汽车保险案例,并就每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和解释。
案例一:车祸事故在这个案例中,驾驶员小明的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
他的汽车被撞得几乎无法修复,而且他自己也受了伤。
小明购买了保险,但他不确定保险是否会覆盖这次事故。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小明可能有以下几种保险覆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
如果小明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支付他的车辆修理费用或者赔偿车辆的市值。
如果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支付他因此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
人身意外险可能会为他提供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案例二:车辆盗窃在这个案例中,汽车所有者王先生的车辆被盗窃了。
他在购买车辆时购买了全险,但他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支付他丢失的车辆的市值。
分析:根据全险的保险条款,如果车辆被盗窃,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支付车辆的市值或部分价值作为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报案证明和调查材料。
案例三:自然灾害在这个案例中,汽车所有者刘女士的车辆在一场洪水中受损。
她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但她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她的损失。
分析:车辆损失险通常会保障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洪水、风暴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支付修理费用或车辆市值的赔偿金额。
然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维修费用报价。
总结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汽车保险的保险覆盖范围和赔偿金额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购买汽车保险时,特别是在遇到事故、盗窃或自然灾害等情况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沟通和申报。
这样可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帮助。
备注: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并不涉及法律建议或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保险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保险代理人。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经典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 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 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 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 法定义务。
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 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 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 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 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 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
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吨,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 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 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 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 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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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法》的规定,对于实习期的驾驶员来说是一个禁 止性规定,不得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明确了实 习期驾驶员不得驾驶的车型。 国家交通部规定,要求驾驶营运性车辆必须获取 准驾资格证书,同时也是对驾驶员的限制性规定。
议:一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可以按第三者责任险 理赔,虽然公交车的驾驶员是实习期驾驶车辆, 但是发生事故时,车内没有乘客。可以不视为驾 驶公交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是驾驶员在实习期操 作造成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应 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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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经过案情分析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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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案情介绍 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
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 免赔险等五种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2 日至2007年9月1日,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 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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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 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 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 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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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焦点 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
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 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 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 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 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为躲避对面来车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熄火驾驶员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
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
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
在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
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前一天因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暴雨后第二天车辆涉水事故已不属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故不会赔偿。
可见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
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发动机是否受损与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
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若正常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与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
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
若在水中启动,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因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与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
水中熄火别再启动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
若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
若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3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与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赔偿的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保险赔偿的案例分析车辆损失保险赔偿的案例某⽇清晨,周先⽣像往常⼀样,准备开车去上班。
但当他看到⾃⼰的车时,被眼前见到的⼀切惊呆了:⾃⼰的爱车,原本纯⽩⾊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成了⿊⾊,焦化的油漆⼀块块掉落在地上。
⼏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才拨通报警热线。
⼏天后,警⽅凭借⼩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者。
虽然纵⽕者落⼊法⽹,但周先⽣却没⾼兴得起来。
⼀⽅⾯,他急于为⾃⼰的损失找⼈埋单;另⼀⽅⾯,⼜吃不准因他⼈纵⽕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带着疑惑,周先⽣向《保险周刊》求助。
根据周先⽣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第三⽅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起,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位⾏使被保险⼈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必须协助保险⼈向第三⽅追偿。
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笔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了求证。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表⽰,他⼈纵⽕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周先⽣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事故查勘定损。
申请理赔时,周先⽣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者索赔。
经询问专家得知,保险公司⾏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定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履⾏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于财产保险,⽽不适⽤于⼈⾝保险。
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额限度内⾏使代位求偿权。
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额⼤于赔偿给被保险⼈的⾦额,则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额退给被保险⼈。
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代位求偿权不论赔付前还是赔付后都可以⾏使,这种约定只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是不相符的。
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分析与总结

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分析与总结在现代社会,车辆保险是车主必备的一项保障措施。
无论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灾害,车辆在保险范围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然而,保险索赔案例千差万别,不同的案例背后蕴含着不同的教训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车辆保险索赔案例,总结出一些值得注意的因素和处理方法。
1. 案例一: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Mr. Wang是一名车主,他在行车途中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他的车辆严重受损。
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和报告。
几天后,保险公司确认了索赔金额,并快速进行理赔。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后,车主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证据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高效地处理索赔申请,以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被盗窃的车辆Mrs. Li是一名车主,她的车辆被盗窃后,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要求她提供详细的报案记录、车辆信息和购买车辆保险的证明。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核,保险公司最终同意给予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车主在车辆被盗窃后,第一时间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尽快进行赔偿申请的审核与处理,以确保车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3. 案例三: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损失Mr. Zhang的车辆遭受了一场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他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并提供了灾害发生时的照片和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了索赔的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车辆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后,车主应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提供灾害发生时的照片和证据。
保险公司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合理处理索赔申请,以确保车主得到及时的赔偿。
总结: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车主在遭遇车辆损失后应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报告,以加快索赔处理的速度。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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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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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 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 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 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 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 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 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 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 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 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案例
案例13-1 车损人伤还要退保费 索赔走错程 序车险会白买
•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
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 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 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 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 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 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 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 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 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 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 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 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案例13-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
生的修理费用索赔 • 案情介绍:2007年郑州管城区的张女士驾驶的豫
AC7现代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该 车修理费为24050元,张女士将其车辆送到修理 厂修理,修理时张女士认为置换汽车部件耗时太 长,而且也未必是原厂配件,这样只要求修理部 对其车损害部分进行了修理。修理后,在张女士 索赔时,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人报称的修理费用 明显高于其修车实际花费的费用,因为张女士应 该置换的汽车部件没有置换,拒绝赔付。张女士 则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遂诉至法院。但 其诉求未完全被支持,而是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其 实际发生费用11044元进行理赔。
案例13-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 万元
• 案情介绍:141万的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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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后花了87万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 因是车主的临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 某公司董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 万元购置了一台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 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 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 险,并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 公司理赔。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 赔通知。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 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 案例分析: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故后遭受的损失进行补 偿,降低风险。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被保险人 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有所受益。本案件中,张 女士在修理汽车过程中,违反《保险合同》和理 赔程序的规定,应该置换的汽车部件不予以置换, 也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在法律 上属于单方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构成了对《保险 合同》的违反。 本案提示车主,在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 《理赔书》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 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给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 遇情况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到自身理 赔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案例分析: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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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和隔离措 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 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 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 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 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 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 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 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 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 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来 源:2009年6月17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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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行驶证过期成“病根”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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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 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原告发生交通 事故时车辆的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 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 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的办理日期原为“2 月11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2月17日”。临 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为30日,而撞车事故发生于3月 17日。也就是说,原告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的 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庭审时,保险公司已经 申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