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X名、常务委员会委员X名;2、选举XX县(市、区)县(市、区)长1名、副县(市、区)长X名。
3、选举XX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1名;4、选举XX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5、选举XX县(市、区)出席XX市(州)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名。
四、XX县(市、区)第X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六、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XX县(市、区)出席XX市(州)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大会提名、酝酿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有效。
八、XX县(市、区)第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XX县(市、区)县(市、区)长,XX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XX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怎么投票

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怎么投票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人大代表选举怎么投票?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一起来看看吧!人大代表选举怎么投票,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
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
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
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确保立法授权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解读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决定

确保立法授权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解读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决定作者:孙鑫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1年第07期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既是上海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浦东引领区建设的一件大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承担制定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的重要立法任务,将迈开实质性步伐。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决定,本刊特别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对决定进行解读。
问: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时隔20多天,市人大常委会就表决通过决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丁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使中央的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在非经济特区的浦东可以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拓宽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路径,使得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制度供给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效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有必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对本市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浦东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积极发挥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能,及时将中央、市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性问题决定,并依法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二是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行使该立法权需要有相应的上海立法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制定背景 (3)1.2 制定目的 (3)1.3 工作原则 (4)二、工作机构与职责 (5)2.1 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6)2.2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7)2.3 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7)三、选举原则与程序 (8)3.1 选举原则 (9)3.2 选举程序 (9)3.2.1 划分选区 (11)3.2.2 候选人提名 (12)3.2.4 宣传发动 (14)3.2.5 异地投票 (15)3.2.6 投票结果公布 (17)3.2.7 运行监管 (17)四、选民登记与候选人产生 (19)4.1 选民登记 (20)4.1.1 登记范围 (22)4.1.2 登记时间 (23)4.1.3 登记方式 (23)4.2 候选人产生 (24)4.2.1 提名条件 (25)4.2.2 提名程序 (26)4.2.3 候选人资料审核 (27)五、选举实施 (28)5.2 选举场地布置 (31)5.3 选举材料准备 (32)5.4 选举现场管理 (33)5.5 选举投票过程 (34)5.6 选举结果统计与公布 (35)六、后续工作与总结 (37)6.1 选举后续工作 (38)6.1.1 新当选“两委”成员宣誓就职 (39)6.1.2 任期目标制定 (40)6.1.3 工作交接 (41)6.2 选举工作总结 (42)6.2.1 成效评估 (44)6.2.2 改进措施 (45)6.2.3 纪律要求 (46)一、前言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旨在选拔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巩固党在社区的执政基础,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本次换届选举,我们将真正选出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社区“两委”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区环境。
1.1 制定背景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旨在选拔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推进社区建设的优秀人才,为加强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决定代理主任,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2007年1月22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6人;2、选举浦东新区区长1人、副区长7人;3、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4、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参与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每位代表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时间内提出。
四、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推荐表,写明候选人的情况。
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推荐者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五、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上海业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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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80903I001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2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6人;
2、选举浦东新区区长1人、副区长7人;
3、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4、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参与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每位代表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时间内提出。
四、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推荐表,写明候选人的情况。
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推荐者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五、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