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与黄金首饰业
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近期,临清市国税系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金银首饰零售行业消费税的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纳税人5户,有问题率100%,入库税款19万元,占同期申报税款的76%,从一个侧面发现了该行业在消费税申报缴纳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开展专项评估的主要做法(一)强化了县级局“复查复审”职能。
此次专项评估,由该局税源管理科和税政管理科的人员组成评估组,直接开展工作,保证了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工作中,局领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评估小组之间每天对工作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经验和做法;同时做到了前一阶段的评估工作为后面的工作积累经验,后一阶段的评估工作又为前一阶段的工作提供线索和有益启示。
(二)做好评估工作的前期准备。
一是专项评估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估人员通过V2.0对税务登记进行了查询,确定了专项评估纳税人名单,同时重点调取和查阅分析了符合评估条件纳税人的登记、开户行、申报纳税的税负率等信息,做到查前“有数”。
二是税政科人员系统讲解了与金银首饰有关政策,评估人员熟悉了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及金银首饰税收政策变化。
三是提前“接触”纳税人,取得第一手可靠信息。
该局在评估工作正式开始前,由评估小组的几名女同志身穿便服、当“顾客”交叉到各金银首饰销售单位进行现场观察和了解,基本掌握了第一手信息,为以后的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明确评估重点,实施典型剖析。
查前充分利用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疑点信息,从数据分析入手,结合行业特点,大胆推断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锁定疑点,找准突破口。
一方面对纳税人的帐簿、报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适用税率等进行认真复核,对相关的涉税指标如税负率、存货、经营费用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根据评估程序,及时转入约谈和实地核实,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
(四)运用多种方法,提高评估效果。
针对金银首饰零售行业易存在账外账的客观实际,采取了突击获得证据调账的评估方式,在对纳税人实地评估的同时,第一时间现场取得纳税人真实的业务信息和有关资料,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会计实务: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

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星丰县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
1995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该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5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
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1995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
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
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
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
[案例解析]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税款。
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县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1)补提消费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2)补缴税款、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50,000贷:银行存款 142,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黄金饰品一直以来都是人们钟爱的珠宝首饰,不仅因为其独特的光泽和华丽的外观,还因为其价值有限且能够保值。
然而,关于黄金饰品是否应该征收消费税,以及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经济、公平、实施等角度,对黄金饰品是否征收消费税及其征收环节进行讨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收,通常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它不像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是基于个人或企业收入和资产的征税形式。
而黄金饰品作为珠宝首饰的一种,属于奢侈品的一种,其售价相对较高,因此也引起了是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从经济角度来看,征收消费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有利的。
黄金饰品作为一种奢侈品,其市场需求相对较弹性,即消费者对其价格的敏感度不高。
因此,即使对黄金饰品征收消费税,其销量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相反,这将为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增收。
这些额外的税收收入可以被用于改善公共服务、推进经济发展以及减轻贫困等方面。
然而,征收消费税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对于黄金饰品行业来说,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导致其竞争力下降。
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会因为额外的税费而感到负担沉重,从而选择购买价格更低的替代品或者减少购买。
这对于饰品制造商和销售商来说是不利的,可能导致行业就业问题或产能过剩。
其次,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不公平问题。
黄金饰品作为奢侈品,通常被较富裕的消费者购买。
对其征收消费税,将造成富人所支付的税款相对较少,而中低收入人群所承担的税费相对较高。
这将加剧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此外,如果决定对黄金饰品征收消费税,选择征收的环节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而言,消费税可以在多个环节征收,如生产、销售、进口等。
选择征收的环节将直接影响税收的收入和行业的竞争力。
如果征收消费税的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那么这将增加制造商的成本,可能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和产业竞争力下降。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作者:王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9期王琦摘要:金银首饰作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银首饰;消费税;特殊性金银首饰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中的一种,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相比,其消费税法律规定较为特殊。
本文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委托加工业务中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例1】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5 月发生下列业务:受某酒店委托加工一批黄金首饰,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60000 元,该厂收取加工费3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增值税率为17%,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该业务是金银首饰委托加工业务,一般认为鑫艺公司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应该是: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组成计税价格:(60000+30000)÷(1-5%)=94736.84(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736.84×5%=4736.84(元)借:银行存款39836.84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本例中税额计算正确;但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错误。
根据消费税法,鑫艺公司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借:银行存款35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736.84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因受托加工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税依据(一)委托人为非金银制品经营单位【例2】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接受某高档商务会所(无金银制品经营资质)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黄金饰品和玉石手镯,该会所提供成本为130000 元的黄金和成本为82000 元的玉石作为加工材料,鑫艺公司收取黄金饰品加工费60000 元和玉石手镯加工费8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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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1996年12月23日)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
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结束——。
[最新知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最新知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175c8b5d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8a.png)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自购自销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代销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已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销售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
简称分录。
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1大类,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比较特殊,而且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对其征管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政策作一了解。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但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特殊。
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
实际上,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从2002年起)。
二、金银首饰加工业务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1、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
2、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受托加工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根据受托加工者是个人或单位而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1994]130号文的规定,对消费税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委托加工者的身份不同,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是指非金银制品经营经营单位,为金银制品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规定,不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关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规定,以纳税人当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

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第一篇:消费税案例消费税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二:某酒厂2009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已经销售。
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案例三:某酒厂生产粮食酒精、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生产啤酒。
2009年6月份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1500元/吨,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是2100元/吨;(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12000元;(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250000元;(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共22吨,销售了2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00元/吨,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00元/吨;(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10吨,实际生产成本是8500元/吨,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该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9000元/吨、10000元/吨、11000元/吨;(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场单价为28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价款为29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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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消费税与黄金首饰业(第三版)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出版第一版: 2008年9月26日华文译本 (根据2008年6月10日英文修定版)第二版: 2009年3月18日华文译本 (根据2009年3月18日英文修定版,修改3.1.1节,3.2.2节及加进3.1.2节)第三版: 2011年1月1日华文译本 (根据2011年1月1日英文修定版,加进2.1.4节, 2.1.5 节及2.2.1节)©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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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引言 (1)2.消费税结算 (1)2.1. 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General time of supply rules) (1)2.2. 与黄金首饰业相关的特殊供应时点 (1)2.3. 手工服务费 (4)2.4. 押金 (4)2.5. 货品对换(Trade-in旧换新) (5)2.6. 黄金首饰对换(Trade-in旧换新) (5)3.出口 (9)3.1. 随身携带货品 (9)3.2. 以黄金支付予海外供应商 (10)4.黄金提炼 (10)4.1. 背景概要 (10)4.2. 消费税处理 (11)5.常见问题 (13)1. 引言1.1.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首饰业者,旨在:(a) 向黄金首饰业者与其业界说明相关的消费税原则,以及(b) 通过举例解说黄金首饰业者应该如何结算及申报消费税。
2. 消费税结算2.1. 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General time of supply rules)2.1.1 货品或服务的供应时点,是决定消费税注册商家应于何时就其供应征收和结算消费税。
2.1.2 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一般的供应时点规则 应该是下列时点最早的一刻:(a) 货品交付给顾客或者货品已能让顾客使用的日期或实施服务的日期;(b) 您发出消费税发票的日期;或(c) 收到付款的日期。
2.1.3 在还没有收到付款的前提下,当你把货品交付给顾客或货品已让顾客使用或者在服务实施后的14天内开出消费税发票,你则可以以消费税发票的日期作为最早的供应时刻,这是所谓的14天规定(14-day rule)。
2.1.4 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将会改变。
根据新的供应时点规则,消费税注册商家必须在以下任何一刻最早的时点来结算消费税:(a) 开出消费税发票或发票的日期;或(b) 收到付款的日期。
2.1.5 至于14天规定将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不再适用。
有关详情,请参阅消费税电子税务指南(英文版本):供应时点规则。
2.2. 与黄金首饰业相关的特殊供应时点2.2.1. 以下的这些特殊供应时点的一般规则以黄金首饰交易而设,而且会继续适用。
如果您是在销售其他饰品和宝石等材料,供应时点一律都使用在[2.1.4.]所传述的一般供应时点规则。
2.2.2. 在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常有所浮动。
有鉴于此,黄金首饰业界的供应商与客户常以协议方式,在未来特定时间固定黄金的价格(即“价格固定协议”)。
1994年,新加坡开始实施消费税,据业界向税务局反映,固定黄金价格的特定时间,主要是由客户决定。
一般上,黄金价格是在提货后的90天内固定。
2.2.3. 鉴于价格固定协议为业者广泛采用,消费税署长于1994年特别颁布名为“90天特殊供应时点”的行政特许权。
按照设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的供应时点规则,货品送交后的14天内,如果货款还未收到,消费税发票也未开发,供应商必须按货品送交日期结算销项税(output tax) 。
不过,按照90天特殊供应时点的规定,供应商在交付黄金后,如果在开发消费税发票之前还未收到货款,消费税注册商家有多达90天的限期开发消费税发票与结算消费税。
如果90天内价格还未固定,商家则必须以第90天 的黄金公开市场价值(“OMV”)结算消费税。
2.2.4. 如果货款于黄金交付后的90天内收到,而价格则在90天后固定,消费税必须在收到付款当日结算。
2.3. 手工服务费2.3.1. 在黄金首饰业,手工服务费(亦称劳工成本)乃根据黄金饰品的设计而定,跟黄金价格是分别计算的。
2.3.2. 黄金供应与手工服务是属于不同的供应项目。
如果黄金价格在送交货品时尚未予以决定,而手工服务费则已收到,商家必须就手工服务费征收与结算消费税,并开发消费税发票。
2.3.3. 一旦黄金价格决定后,商家必须按照90天特殊供应时点的规定,以决定的黄金价格征收与结算消费税。
商家也必须另开发消费税发票,列明黄金固定价格及其相关的消费税。
2.3.4. 如果在价格决定之前收到货款,所涉及的消费税必须按照付款日期来结算。
(参见例3)。
2.4. 押金2.4.1. 有时,顾客向黄金首饰零售商订购的黄金首饰暂时缺货,或当顾客要求修改某些黄金首饰时,商家可向顾客所预订的货品收取押金。
2.4.2. 如果押金是黄金首饰供应货款的一部份,商家必须以其所收的押金结算消费税。
2.5. 货品对换(Trade-in旧换新)2.5.1. 首饰商在进行对换交易时,涉及两方面不同的供应:(i) 首饰商向顾客供应新货品,以及 (ii) 顾客向首饰商供应旧货品。
尽管顾客以另一项货品对换新货品,首饰商必须按其所供应给顾客的新货品之全值征收与结算消费税。
如果顾客是个消费税注册商家,他则必须就其供应给首饰商的旧货品价值征收与结算消费税。
2.6. 黄金首饰对换 (Trade-in旧换新)2.6.1. 由于黄金属于高价值消费品,在黄金首饰业界,顾客与商家进行新旧首饰对换交易甚为普遍。
有鉴于此,消费税署长于1994年特别颁布一项行政特许权,准许首饰商以新旧黄金首饰的差价征收消费税。
不论顾客是否为消费税注册营业者,此项特许权均适用。
2.6.2. 不过,以对换特许权结算消费税的方式仅适用于黄金首饰。
如果出售的新黄金首饰或对换的旧首饰含有其他材料(如镶有钻石、红宝石或其他宝石),结算供应货品价值时则须扣除有关材料。
2.6.3. 如果新黄金首饰价值低于用以抵换的旧黄金首饰价值,差价即为负数,则无须就黄金交易征收消费税。
若有手工服务费,首饰商仅须征收手工服务费有关的消费税。
2.6.4. 以下举例说明,在对换货品交易时,消费税注册首饰商家须清楚哪些项目不应开列在消费税发票中。
首饰供应商所征收与结算消费税仅包括其所供应的新黄金首饰价值,至于顾客抵换的旧黄金首饰,不应包含任何征收与结算的消费税。
2.6.5. 针对上述交易及使用行政特许权的黄金首饰商必须保有相关的记录文件,以显示旧金饰的价值作为对换交易的凭据。
有关的记录文件包括:顾客交付的黄金付款凭证,或开发给顾客的黄金收款凭证。
3. 出口3.1. 随身携带货品3.1.1. 从4月1日2009年起,如果首饰商(包括首饰商的雇员或指定代理人)或其海外客户(包括海外客户的代表或雇员)随身将黄金或其他货品从新加坡樟宜机场带离出境,首饰商必须保存消费税指南之手提货品出境方案1所述的记录文件,以作为零点税率的凭据。
有关的记录文件包括:(a) 记录所有给海外客户发票和出口准证资料的清单;(b) 开发予海外客户的发票;(c) 由关税局盖章及签发的出口准证(export permit);以及(d) 退还给海外客户消费税的证明文件(相关例子如首饰商在取得盖了章的出口准签证后,把之前当成统一税率供应时所征收的消费税退还给海外客户)。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资料,请上国内税务局网页参阅消费税税务指南之“手提货品出境方案”(GST: Guide on Hand-Carried ExportsScheme)2。
3.1.2 手提货品出境方案之相关消费税措施不适用于从陆路,海路,实里达机场或在4月1日2009年之前通过樟宜机场随身携带出境的货品。
所有从这些地方出境的货品,只要首饰商有保存税务指南之“出口指南”(A Guide onExports)2 所列明的纪录文件,首饰商便可根据零点税率处理有关的交易。
有关纪录文件包括:(a) 开发予海外客户的发票;(b) 从海外客户收到付款的凭据;(c) 海外客户确认收到货品的收据;1 手提货品出境方案之相关消费税措施从2009年4月1日实行。
它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
所有通过樟宜机场把货品携带出境的消费税注册商家必须遵守这项措施。
在这项措施下,货品携带人必须出示货品与出口准证等文件给位于机场的关税局检查官视察。
关税局检查官在视察后将会在出口准证上盖章。
消费税注册商家可凭盖了章的出口准证来作为零点税率的凭据。
2 请上国内税务局网页 .sg > Quick Link > e-Tax Guide > GST 下载消费税税务指南“手提货品出境方案”及“出口指南”。
(d) 一份首饰商与货品携带人签发的书面呈报表格3。
该表格必须注明取货日期与每位携带人的姓名和其护照号码;(e) 交通凭证的副本,例如印有携带人姓名的机票/船票与登机证/上船证。
如果货品是随行李离境,则须有航空公司发出的行李超重收据(如适用);(f) 携带人的护照副本(包括印有携带人的个人资料与照片和准许携带人从新加坡离境/进入外国的相关移民签证文件);(g) 如以陆路出口,出口准证上须注明出口商是该首饰商与其所乘的车辆注册号码,以及(h) 由关税局盖章及签发的临时出口准证(如适用)。
如果货品是由多位携带人手提出境,该出口首饰商必须保存个别携带人之上述(d)至(f)的相关文件作为出口的证明。
3.2. 以黄金支付予海外供应商3.2.1. 首饰商从海外供应商进口黄金首饰,必须在进入关口时向新加坡海关缴付进口消费税。
海外供应商有时或可允许本地黄金首饰入口商以黄金(金条或旧黄金首饰)形式来缴付进口的新黄金首饰。
即海外供应商或黄金首饰入口商将随身携带旧黄金首饰离开新加坡,作为缴付进口的新黄金首饰。
3.2.2. 在呈报消费税时,黄金首饰商必须将随身携带出新加坡的黄金,按其价值,以零点税率供应品呈报在消费税呈报表格的第2栏中,并且保存如上文 3.1.1及3.1.2节所列明的出口纪录文件。
3.2.3. 在 2.6节中所提及的新旧黄金首饰对换的呈报特许方式,不适用于黄金出口。
消费税注册商必须在消费税表格中呈报黄金出口的总值。
4. 黄金提炼4.1. 背景概要4.1.1. 在业界,某些首饰消费税注册商家会通过新加坡的中介商(例如银行、金条经纪或金条交易商),将旧黄金首饰运往海外黄金提炼厂重新提炼,并从中获取提炼黄金的价值作为回报。
3 有关表格可参阅在国内税务局网页刊载的“出口指南”。
4.1.2. 有关黄金提炼的事项程序如下:1) 黄金首饰商将旧黄金首饰送交给本地的中介商;2) 本地中介商将所受托旧黄金首饰运到海外黄金提炼厂;3) 海外黄金提炼厂将旧黄金首饰重新提炼,以确定黄金的重量与纯度;4) 黄金重新提炼完成后,海外提炼厂提呈提炼结果报告给本地的中介商,列明黄金的重量与纯度;5) 中介商根据(有关的提炼结果)报告,支付现金或将同等价值的黄金存入该黄金首饰商在银行、金条经纪或金条交易商的户口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