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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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套资料)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套资料)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镇街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存储、归集、分级、修复、移除、使用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采集、存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推进、分级管理、安全合法、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科学审慎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履行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职责,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和应用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加强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制定信用信息分级管理规则,建设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汇总发布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评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评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评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机构以非营利目的设立和管理的医疗机构。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评分是对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综合表现的一种量化评价方法,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介绍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评分的意义和重要性,分析评分标准和方法,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促进医疗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概念和特点,以便读者对主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接着,将详细解释评分标准,包括评价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医疗技术等方面。

最后,将介绍评分方法,包括评分的具体流程、指标权重的设定以及评分结果的公示和管理。

通过这三个部分的详细叙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评分的相关内容,为后续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评分,从而提高其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通过评分可以客观地衡量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为患者选择就诊医院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评分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激励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医疗环境。

通过评分方法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推动我国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为人民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2.正文2.1 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指的是由民间组织或个人设立并经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了服务公众健康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涵盖门诊诊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为当地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

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特点包括:独立性强,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和自筹资金;服务对象广泛,可以覆盖城乡居民、特殊群体等不同人群;服务质量高,注重人文关怀和患者体验,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1.3.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第2章信用评价目录清单2.1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本规范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2.2清单管理。

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中国非公立社会医疗机构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部分评分标准

中国非公立社会医疗机构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部分评分标准

落实。有医院和科室的培训记录,核心 度的年度培训;
2 分;
2.抽查 2 个临床科室的质量管理小组机构、制 2.该项 8 分,每科室 4 分。缺一项
制度考核落实;医务人员掌握并遵循本 度与职责、质控检查记录,医护人员对核心制 扣一分;
岗位的相关制度。(20 分)
度的知晓率。
3.该项 6 分,一项不合格扣 2 分;
管理委员会)、各科室质量管理小组的机构设置
1.1.有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委员 与人员组成。
1.该项 3 分,缺一项扣 1 分;
会组织架构。建立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
2.该项 1 分,缺一项扣 1 分;
2.查各委员会制度、职责、人员调整/变更的上
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计
3.该项 4 分,缺一项扣 1 分;
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门诊患者抗菌药
定期对质控数
物处方比例(<20%)、病历甲级率(>90%,不出
据进行分析和
现丙级病历);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业务
讲评。(35 分)
收入比例、抗生素占药品收入比例、诊人均
诊疗费用、住院人均治疗费用等。
2、抽查临床专业科室的本专业质控指标及质控
效果。
3.2.根据上述数据统计,医疗质量管理部 1.查评价周期内全院性医疗质量讲评会议记录 1.该项 5 分,缺一次扣 1 分,出席 门应对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质量、对医 (一季度召开一次),临床科室出席率应达到 率低于 90%全扣;
2 人不知晓扣 1 分;
规定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 3.查看不良事件记录。
3.该项 1 分,如无扣 1 分;
缺陷。(4 分)
4.医院鼓励不良事件上报,医院对不良事件的 4.该项 1 分,如无扣 1 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湘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全省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工作成果,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坚持行政监管与协议监管相结合,坚持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强本固基,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加快构建权责清晰、协同发力、系统集成、规范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发挥好“压舱石”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统筹区域内各部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体系,推动非公立医疗行业诚信自律,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协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评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通过调查、审核、统计和综合分析,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注1(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合法存续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本行业所必需的资格、资质、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社会责任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三等九级”(附件1),即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颁发的证书和标牌(样式见附件2)使用国家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统一的标志与格式。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国际信用评价的公允原则,本着“自愿、公正、公开”的精神,以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为指导,以政府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资质、考核、认证以及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标准、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当报送国家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并与国家发改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

第六条推行信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及机制,构建行业信用数据库,强化从业主体和人员的信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机构信誉,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福州市医疗保险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市医疗保险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市医疗保险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医疗保险管理信用体系,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诊疗行为,药品供应企业履约管理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营造诚信守法光荣,失信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管理信用,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诚信经营,医保医师、参保人员及药品供应企业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诚信诊疗就医,杜绝威胁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及药品供应企业医保信用信息采集发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及药品供应企业具体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管理信用分级评价工作。

医疗管理信用分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评价的对象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及药品供应企业。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六条医疗管理信用分级评价内容:(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药品供应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医保医师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杜绝“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乱结算”。

(三)参保人员是否遵守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医保待遇,不骗取医保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做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
关于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的具体细节可能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咨询。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质量: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医护人员素质、医疗设施设备等方面。

2. 服务质量: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就医体验、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3. 医疗安全: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率、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

4. 规范运营:包括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性、经营稳定性、医保业务合规性等方面。

5. 综合指标: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各项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

具体的评级标准和评价细则可能需要向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查询。

这些标准和政策可能经常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评级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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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体系,推动非公立医疗行业诚信自律,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协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信评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通过调查、审核、统计和综合分析,对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存续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本行业所必需的资格、资质、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社会责任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三等九级”,即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颁发的证书和标牌使用统一的标志与格式。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国际信用评价的公允原则,本着“自愿、公正、公开”的精神,以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为指导,以政府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资质、考核、认证以及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标准、程序、方法和结果及时在协会官方网站或第三方网站公示。

第六条推行信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及机制,构建行业信用数据库,强化从业主体和人员的信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机构信誉,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协会设立非公立医疗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评价与推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

第八条评价领导小组下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医疗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办公室建立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负责信用初步评价意见的审议并确定受评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评价专家库专家涵盖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技、财经管理、信用管理、法律等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评价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入库,并由协会颁发聘书。

第十条评价委员会由临床医学、卫生事业管理、药学、护理、医技、财经管理、信用管理、法律等领域资深专家组成,共9~15人。

评价委员会出席信用评价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信评机构配合实施。

信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设计并验证信用评价模型、采集和验证信用信息,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统计、分析、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开展信用监测、复评等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方法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分析、财务状况与信用风险分析。

基于价值观、竞争力以及社会责任等维度,协会结合非公立医疗行业特征,建立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的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各类数据采集、整理、比对和建模,分析参评医疗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意愿、服务管理、财务运营的能力,再根据参评医疗机构的公共信用记录作出信用等级确认。

第十四条参与信用评价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参评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真实性信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参评医疗机构的各类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一致性信评机构对所有参评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时采用的指标、流程、方法等应当与协会公布的相一致,评价委员会对所有级别审定应当执行统一标准。

(三)独立性信评机构在进行信用数据分析和信用等级核定过程中应当独立作出判断,消除或避免其它外部因素的影响。

(四)客观性信用评价参与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当保持尽职、审慎态度,准确客观地反映参评医疗机构的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避免主观偏见对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十五条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系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员单位;(二)合法存续、各种执业资格资质证照齐全;(三)医疗机构运营正常且连续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在近2年内无重大社会负面公共信用记录;(五)近2年内无重大事故、严重违约、欺诈、不良投诉,无司法或行政管理部门裁决、认定的不良事项。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工作流程:(一)申请与受理。

参评医疗机构登录协会评价平台(),填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员单位信用评价申报表》并下载打印,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审核后,报协会评价办公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成立相关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可以直接报协会评价办公室。

评价办公室根据申报基本条件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在信用评价专栏发布受理结果通知书,或者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结果书面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资料填报与审核。

参加信用评价的申请被受理后,参评医疗机构应当在信用评价专栏下载《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调查表》,按要求如实填写信用信息,并按《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资料清单》将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调查表》一同上传至信用评价专栏。

纸质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调查表》和相关资料需经过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并邮寄至协会指定的信评机构。

信评机构对参评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报表等进行检查,发现有遗漏、缺失、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限补充、调整,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三)信用信息收集与核实。

协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公示平台查询参评医疗机构的公共信用记录,致函确认;通过互联网采集数据、交叉验证等方式对参评医疗机构提交的重大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各类资格、资质进行符合性认证。

(四)初步评价。

协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参评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分析,并按照标准文本要求撰写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报告的初评意见可以反馈参评医疗机构征询意见,对存异问题进一步核实后,可以对信用评价报告进行修订,修改报告仅限一次。

信评机构应当认真对待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等级确定。

协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在初评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报告及等级意见提交评价委员会。

评价委员会应当对信用评价报告及等级意见的依据、事实、合理性、表述准确性及相关资料翔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做出表决。

对信用评价报告依据不充分、评价事实不清楚、资料欠缺的,在规定时间内,进一步补充资料、修订完善评价报告。

每个医疗机构的信用评价会议不得超过两次,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备查。

(六)反馈与复议。

评价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评价结论告知参评医疗机构,参评医疗机构对评价结论有疑义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自接到评价结论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2.评价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议工作,并给予书面答复;3.复议工作仅限一次;4.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七)评价结果公示。

参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表意见,评价办公室认真受理,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提交评价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最终信用评价等级。

(八)备案。

评价办公室应在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登录协会“评价平台”录入参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报告电子文本,进行网上备案。

(九)评价结果公布。

协会适时向参评医疗机构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及协会制定的其他信息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信用信息管理。

评价办公室将参评医疗机构的原始信用资料、沟通记录、过程文字、图像、录音、计算表单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4年。

评价办公室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

对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应当标注“内部信息注意保存”字样,妥善保存。

(十一)跟踪与复评。

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评价办公室和第三方信评机构应当持续搜集参评医疗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可能引起参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变化的因素及趋势保持密切关注,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持信用等级的稳定性。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情况,经评价委员会讨论审议、确认事实,报经评价领导小组核准后,应当调降信用评价等级直至摘牌:1.存在重大违约、欺诈,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违纪事项且经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裁定追究责任的;2.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被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未完全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3.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发生医疗事故的;4.其它违反信用重大事项。

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限内参评医疗机构可以按协会公布格式自行向社会公布、宣传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为树立医疗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非公立医疗行业竞争力,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在医疗机构服务、宣传中使用,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周期性校验、医保定点、商业保险对接和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7版)同时作废。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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