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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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其他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l《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

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濮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濮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濮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区道路通行条件、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但不得低于巡游车运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在濮阳市辖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1.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4.管理职责4.1公司安全科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动态监控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动态监控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5.内容及要求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5.1.1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范围1)道路普货运输车辆;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5.1.3监控平台运行规定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随意停车、变更路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适时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精选文档】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精选文档】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实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我公司危货运输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货运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企业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名,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

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

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建立营运车辆静态信息统计表,做好货运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

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

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七、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八、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部长xx局长xx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闽交运〔2014〕267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闽交运〔2014〕267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中心: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及《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交安〔2014〕30号),经研究,即日起开展运输企业(含服务商、下同)监控平台检测备案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产品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工作进行对接的监控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部标符合性审查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二)通过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后所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登记表》纸质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

由省交通通信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对接审查意见报厅运输处,经确认通过后在省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服务商实行备案制度凡在我省从事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服务商,必须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工作后,再送交备案申请表,经省交通通信中心技术审查后,报厅运输处确认纳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服务商应提供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表》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档;2. 备案申请人应是在我省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机构或法人企业,申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证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3. 部标符合性审查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检验报告》,且报告中平台过检申请单位必须与向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一致;4. 经营场所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监控中心照片;5. 提供履行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格式条款、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6. 提供24小时服务电话、专职监控人员5人以上、维护技术人员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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