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蜜蜂作为一种重要的传粉昆虫,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养蜂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养蜂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从养蜂行业的法律地位、蜜蜂品种保护、养蜂生产管理、蜜蜂病害防治、蜜蜂产品经营等方面,对养蜂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养蜂行业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明确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国家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养蜂业作为农业的一部分,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规定,国家保护畜牧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畜牧业发展。
养蜂业作为畜牧业的一个分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三、蜜蜂品种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蜜蜂作为重要的传粉昆虫,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规定,国家对农业种质资源实行保护,禁止非法采集、买卖、运输和利用农业种质资源。
蜜蜂品种作为农业种质资源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四、养蜂生产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农业先进技术。
养蜂生产管理技术作为农业技术的一部分,受到法律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养蜂业作为农产品生产的一部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养蜂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蜜蜂病害防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监管。
养蜂业作为动物养殖的一部分,需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植物检疫体系,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森林养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森林养蜂作为一种绿色、生态、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森林养蜂不仅可以提高蜂蜜产量,还能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规范森林养蜂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森林养蜂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森林养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森林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2)禁止在森林内擅自采伐、毁坏林木、植被,禁止在森林内非法放牧、捕猎、采集等活动。
(3)森林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兽药等投入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养蜂法》是我国养蜂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养蜂的法律法规,保护蜜蜂资源。
(2)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三、森林养蜂法律规定1.森林养蜂许可制度根据《森林法》和《养蜂法》的规定,森林养蜂实行许可制度。
养蜂者需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森林养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森林养蜂区域规划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和养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森林养蜂区域规划。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养蜂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养蜂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养蜂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具备养蜂场所;
3. 定期进行蜜蜂病害防治。
第二条养蜂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避免与居民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区等有害相近;
2. 维护场地整洁,并进行必要的消毒;
3. 确保蜜蜂充足的饮水和足够的花粉资源;
4. 建立健全的蜂群防护设施,确保蜂群的安全。
第三条养蜂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1. 定期对蜜蜂进行疾病检查,及时为蜜蜂采取防治措施;
2. 高效使用防治药剂,遵守有关规定;
3. 不可擅自转移蜜蜂,转移蜜蜂应进行必要的申报;
4. 严禁滥用麻醉等药物对蜜蜂进行操作。
第四条养蜂人在养蜂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避免过度放蜜,以免引起害蜜;
2. 不可随意挪动蜂巢,以免导致蜜蜂不安;
3. 定期更换蜜蜂蜂王,保持蜂群的优质品质;
4. 定期收获蜂蜜,确保蜜蜂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养蜂人应当密切关注养蜂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技术更新和改进。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活动,保护蜜蜂资源,促进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养蜂活动,包括蜜蜂养殖、蜜蜂健康管理、蜜蜂产品生产等。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切实保障养蜂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标准化要求,保障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养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蜂产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养蜂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养蜂场建设管理第七条养蜂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地,确保养蜂活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八条养蜂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蜂房、蜂箱、蜜蜂养殖工具等。
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蜜蜂养殖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养蜂场周边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垃圾和异味的产生,防止对蜜蜂生长和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条养蜂场应每年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蜜蜂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一条养蜂场应建立健全养蜂档案,记录蜂群数量、蜜蜂品种、蜜蜂健康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养蜂场应定期进行蜜蜂疾病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蜜蜂养殖的健康稳定。
第三章蜜蜂养殖管理第十三条养蜂活动应按照不同蜜蜂品种的特点,合理选择和调整养殖工艺和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蜜蜂养殖应确保蜜源的充足和多样性,提高蜜蜂的产蜜能力和养蜂效益。
第十五条养蜂人员应具备养蜂技术知识,遵循科学养蜂方法,控制蜜蜂疾病传播和虫害发生。
第十六条蜜蜂养殖过程中应做好蜜蜂的合理引种和繁育工作,提高蜜蜂种群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七条养蜂人员应定期进行蜜蜂产蜜量和蜂群状况的评估,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养蜂活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蜜蜂产品生产管理第十八条蜜蜂产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蜜蜂产品的包装和储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持产品的新鲜和营养成分的完整。
第二十条蜜蜂产品销售应依法合规,不得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做出虚假宣传和不实承诺。
居民区养蜂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人们对环保、健康生活方式的追求,养蜂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休闲活动。
然而,在居民区养蜂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蜜蜂的饲养与管理、蜜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蜂产品销售等。
为了规范居民区养蜂行为,保障居民区养蜂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居民区养蜂的法律规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居民区养蜂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畜牧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居民区养蜂作为一种生态畜牧业,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保证动物健康。
”养蜂者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蜜蜂健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居民区养蜂需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养蜂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蜜蜂饲养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三、居民区养蜂的规定标准1. 饲养区域选择(1)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2)远离水源、农田、公园等公共区域,避免蜜蜂采蜜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选择通风、向阳、安静的地方,有利于蜜蜂的生长和繁殖。
2. 饲养数量限制(1)根据饲养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环境,合理确定饲养数量,避免蜜蜂过多造成周边环境问题。
(2)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不得超量饲养。
3. 蜜蜂饲养与管理(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对蜜蜂进行防疫和检疫。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关于养蜂管理的暂行规定

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关于
加强保护区公路两侧养蜂户管理的规定
为全面保护好长白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蜜源植物,维护长白山品牌形象和蜂业生产业主的权利,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养蜂户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进入保护区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相关的入区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遵守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在放蜂期间严禁破坏植被,砍伐树木,采挖花草、药材等植物。
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处用火。
必需的生活用火,要办理用火证,并在保护中心指定的位置用火。
四、养蜂人员的暂舍位置和摆放蜂箱位置要由保护中心统一规划和指定,旅游公路两侧暂舍位置应距离路边20米以外,搭在隐蔽处,蜂箱要摆放整齐,严禁生活用品私搭乱挂(衣物、被褥凉晒在林内)。
五、不准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放蜂结束后要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六、养蜂期间严禁占道经营(卖蜂蜜),严禁从事其它
商业活动。
七、双方本着公平交易原则,在养蜂户自愿的前提下,所产蜂产品由保护中心统一收购,收购价不低于市场收购价,以切实维护养蜂户利益。
八、养蜂户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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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即蜜蜂养殖是人工饲养蜜蜂而取其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胶、花粉、蜂蜡、蜂蛹及蜂毒等产品的事业,包括在广义的畜产内,所以广义地说蜜蜂也是家畜。
蜜蜂养殖的历史有数千年之久,蜂蜜的利用是从渔猎时代开始的。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
为了加强养蜂生产管理,保护和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
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
蜂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系统内蜂产品经销、
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以下统称养蜂生产主管
部门。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
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导产
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
组织) ,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护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
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护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植树,积极发展蜜源
植物。
第六条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制剂,必须施制剂时,至少
应在三天以前通知施制剂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
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单位
进行,并将检疫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
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
凡在省内放
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
检出患有检疫对象病的蜂群,就地有效后方可离境。
检疫对象为欧洲
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中蜂状幼虫病、麻痹病、蜂螨等。
实行现场检疫办法。
可按
蜂场的实际蜂群数核收检疫费,每群(箱)蜂不得超过五分人民币。
第八条凡发生偷蜂、蓄意毒死蜂群及其它破坏养蜂生产的事件,当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协助公安、
司法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和林场,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经
济林木、牧草等授粉的增产作用,开展爱蜂、护蜂的科普教育。
需要蜜蜂为作物授粉的单位和
个人,可采取与蜂场签订合同等经济办法,支付蜂场一定的蜜蜂授粉费用,具体办法由双方商
定。
第十条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到所在县
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
《养蜂证》由农牧渔业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第十一条出县放蜂的蜂场,凭《养蜂证》到所去的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输入境手续和落实场地。
放
蜂场地的安排,由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并根据当地蜜源资源,与有关部门协商,
优先安排本地蜂场,积极、有计划地接待外来蜂场。
任何蜂场不得强占场地,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和当地风俗、民族习惯。
第十二条运蜂出省境的蜂场,凭检疫单位和入境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在《养蜂证》上的签证,到交通
部门输运蜂手续。
蜂场返回原地时,凭《养蜂证》办理运蜂手续.转地蜂场,应遵守运输部门
承运蜂群的在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发生事故,并配合运输部门及时转运蜂群,
缩短蜂群在途中、车站、码头和机场的滞留时间。
第十三条在安排放蜂场地、蜂群运输和收购、销售蜂产品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受贿、
以权谋私,不准向蜂场乱收费,借故刁难。
违者,由当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处
理。
第十四条建立蜜蜂原种场,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批准;建立种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畜牧局备案。
第十五条蜜蜂原种场和种蜂场,出售种蜂王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蜂王供应卡》,注明亲代品系、
出房日期、开始产卵日期等内容。
条第十六种蜂的进出口、交换,必须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进出口种畜(禽)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报农牧渔业部畜牧局输审批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进
行检疫。
第十七条凡蜂种保护区、蜜蜂原种场和种蜂场的交尾场,严禁其他蜂场进入放蜂。
违者,视情节轻重
,由当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境,或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收购单位在收购蜂产品时,必须将产品名称、数量、品质以及收购单位、检验人姓名等,在
《养蜂证》上的有关栏内填写清楚。
第十九条蜂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质量,防止污染。
蜂产品
严禁掺杂造假、粗制滥造和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加工制品.违者,当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
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没收产品;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
处理。
第二十条蜂产品的购销,必须贯彻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议购议销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和克扣斤
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蜂制剂、巢础或蜜蜂配合饲料,必须保证质量,经当地养蜂生产主管
部门检验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经营手续,方准出售。
第二十二条在蜂产品生产前一个月,停止使用抗生素制剂物防治蜂病。
违者,将其产品就地折价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
(一) "蜜源"是指主要蜜源、辅助蜜源和花粉源。
(二) "蜂场"是指养蜂单位或专业户与饲养蜂群的总称。
(三) "放蜂场地"是指进行养蜂生产的蜜源场地。
(四) "出省放蜂"是指从本省到外省、从这一省到另一省。
(五) "蜂种保护区"是指国家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蜂种保护范围。
(六) "蜂产品"是指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蜡、蜂胶、蜂毒、蜂肾、蜂幼虫及其加工制品。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养蜂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一九八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