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1经济法PPT课件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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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 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 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 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法是调整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现在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有
哪些?具体地讲,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
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
系。
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
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法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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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 经济法的概念
首先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基本概念认识。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干什么的?概括地讲,法律是
国家制定颁布的行为规范。国家用这些规范来调整
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使整个社会有序发展。
我们,所有的个人或组织都要遵守行为规范,也就
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这里,我们特
别要注意:
1、要有法律意识,时时自觉接受法律调整,上升成
为法律关系;
2、要学好法律知识,把握法律关系的类型,做到准
确上升。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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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
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 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 法律关系。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 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概论

2007年试卷一第2l题: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 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 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 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 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 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 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试题 练习
2002年试卷一第47题:某医院给病人高某 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反而加重了病 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 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中哪些 是正确的? 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 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第二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四、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五、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六、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七、反垄断品缺陷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 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 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 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案:A
第四节 企业变更终止法律制度
一、企业变更的类型 二、企业解散的原因 三、企业解散的清算制度 四、企业解散登记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原理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经济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 ②特殊诉讼时效。 ③最长诉讼时效。
(4)经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 ③诉讼时效的延长。
1.5.6经济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1.6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凡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
(2)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经济客观事实是否与经济主体的意志有关,经济法律事实可 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4经济仲裁
1.4.1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依据双方自 愿达成的协议,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并由其 依法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和不当 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而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一 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2)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责任是法定责任。
②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过程中产生的,其责任内容具有经济性,其责任形 式以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作为其主要 形式。
1.4.2经济仲裁的特征
(1)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经济纠纷 (3)经济仲裁的程序简单、审理快捷 (4)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1.4.3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人民法院监督原则
(2)经济法的概念
①从经济法的内容下定义,认为“经济法是规 定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的通称。 如土地法、森林法、公司法等都属于经济法。”
《 经济法概论PPT-第1章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市场经
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 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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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 (一)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 (二)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 • (三)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经济性 • (四)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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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 • (一)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 • (二)违法行为已造成损害事实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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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经济责任 • (二)行政责任 • (三)刑事责任
CONT ENTS 目录页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经济法概述 企业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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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 ENTS 目录页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Hale Waihona Puke 章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2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有地 震、台风、洪水、瘟疫横行等;社会现象有战争、 罢工、政府行为、自然人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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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2)法律行为
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主要 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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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 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 也称为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 经营行为。
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从 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包括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和经济信息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 概念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
其一,经济法主体有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其二,经济法主体有过错,即违反经济法律规 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 过错所造成。
(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究违 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 故意或者过失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司法原则。
1.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经济权利与经济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 3.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三)经济法的作用
1.确认、规范和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
2.明晰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其合法权益
3.维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 2.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
(1)事件 (2)行为
四、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 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一)分类 1、强制程度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内容性质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3、确定的程度 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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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权力机关) 5)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 地方规章(地方行政国家机关) 6)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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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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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2、法律草案的审议 1、法律议案 的提出
3、法律的 表决通过
start
4、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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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p10)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 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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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外部特征 • 1、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 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 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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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
1、神意说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 的智慧 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2、理性说 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 发展之时,就是法律。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盖尤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 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适用的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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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社会主义 法律规范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第一编 经济法概论课件

2、法人的种类——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
(1)企业法人 拥有独立的资产,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政管理、有一定的行政 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立 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公权力,但有拨款)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 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主要存在于科、教、文、卫等领域 (4)社会团体法人(既没有公权,也没有拨款) 依法自愿成立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非营利性 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如 :学术团体、公益组织。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 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 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注意: 1、权利人仍享有起诉权; 2、权利人仍享有实体权利; 3、丧失的是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 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按照特别规定;若无,则适用普通诉讼 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 害,请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 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涉外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权利人事实上不知道权利被侵 害,或者已经知道,但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的,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财产所有权
经济法概论课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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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三)签发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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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一)对资产及运营收益的所有权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决策、指挥、管理权 (三)对劳动人事享有决定权 (四)对企业投资享有决定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 (二)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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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我国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财务制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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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的情形及处罚方式 (一)违反公司法的具体情形 (二)违反公司法的处罚方式 二、公司法有关术语解释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 (四)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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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份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的股份 (一)股份金额的均等性 (二)股份的平等性 二、股份的发行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三)招股公告和通知 (四)新股承销和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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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新股后的变更登记 三、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受地点限制 (二)股份转让受时间限制 (三)股份转让受转让方式和手续的限制 (四)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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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伙的效力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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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二)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方式 (二)利润分配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三、有限合伙形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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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1.1.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2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1.1.3公司的设立于成立:1.1.3.1成立:★★★(1)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2)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1.1.3.2设立:★★★(1)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2)订立公司章程;(3)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4)建立公司机关;(5)办理设立登记1.1.4公司章程:1.1.4.1作用:★★★(1)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2)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3)对内表明信用与对外表明商誉的证明;(4)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
1.1.4.2自治性表现:★★★(1)公司依法制定;(2)公司自己执行;(3)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1.1.4.3法定性表现:★★★(1)内容的法定性:内容主要为绝对记载事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形式的法定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修改必须基于公司法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4)效力的法定性: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1.5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1.5.1合并:★★★★★(1)形式:新设合并A+B=C;吸收合并A+B=B(2)程序: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为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4.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办设立登记,合并各方办理注销登记。
1.1.5.2分立:★★派生分立A=A+B;新设分立A=B+C1.1.5.3 法律效果:★★★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1.1.6公司的资本、资产:1.1.5.3定义:(1)公司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2)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包括金钱、财务等有形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债券等无形资产。
1.1.5.4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应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
(2)资本为耻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1.1.7.1 任职资格:★★★★不可担任(1)民事行为能力不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经济犯罪刑满5年内;(3)个人原因公司破产3年内;(4)个人原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5)欠钱未还。
1.1.7.2义务:★★★★(1)忠实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2.不得擅自李咏或处置公司财产;3.自我交易的规制;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
1.1.8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1.8.1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结算事由出现;(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1.2.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2.1.1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1~50人;(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4)有公司住所1.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1)货币出资(2)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1.2.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1.2.3.1权利:★★★★(1)自益权: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股息,红利等。
(2)共益权: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1.2.3.2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1.2.3.3股东构成:★★★(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2.4.1股东会(1)性质: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2)召集:★★★★1.召集股东会议:1.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的会议,通常每年举行1次或2次;2.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重要事项召开的会议;2.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 .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3)议事规则:★★★★1.普通决议: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2.普通决议包括:对一般事项做出决议3.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1.2.4.2董事会(1)组成:由股东会议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3~13名奇数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但可连选连任)(2)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3)召集及议事规则:★★★1.董事长召集;2.副董事长召集;3.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
1.2.5国有独资公司1.2.5.1定义: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2.5.2内容(1)不设股东会(2)设立董事会(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4)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2.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2.6.1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2)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不是表决权过半);2.转让通知书接收30天内其他股东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该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2.6.2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
1.3.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3.1.1设立条件:★(1)【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2)【钱】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国法】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家规】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名称】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住所】有公司住所;1.3.1.2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1.3.1.3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责任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设立的步骤;(4)募集设立的步骤;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5)申请设立登记。
1.3.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1.3.2.1发行:(1)方式:1.设立发行: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2.新股发行:指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2)原则:公平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公正原则;(3)价格>= 票面金额1.3.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3.3.1股东大会:★★(1)在两月内找尅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议事规则:【小事(普通)过半,大事(特别)2/3】1.普通决议:一般事项和任免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事项;要求: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2.特别决议:指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要求: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3.2董事会:★(1)董事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统一选举产生;(2)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4)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3.3.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1.3.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3.4.1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