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小议《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与完善(全文)

小议《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与完善总会计师是企业主要治理人员之一,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操纵、分析等工作。
我国的会计师制度经历了由选择性设置到必须设置的过程。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为了提高经营治理水平,更好操纵风险,很多股份制企业也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
1990年12月《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进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进展,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这对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以总会计师条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修订的措施。
一、总会计师条例的作用(一)总会计师职责总会计师在贯彻GJ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决策、提升企业财务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包括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操纵、预算、分析和考核;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二)《总会计师条例》的作用1.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责任。
企业经营治理的现实需要是总会计师岗位存在的前提,而岗位职责的明确是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保障。
在条例颁布以前,总会计师从事相关业务没有理论依据,总会计师岗位本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阻碍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得以明确,总会计师便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职责下开展治理工作,融入到企业日常的经营治理中。
2.完善了总会计师的职能。
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经济进展中基于现实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总会计师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总会计师条例》除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业务主管方面的职责外,还明确了在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决策和参与其他生产经营治理方面的职责,使总会计师在贯彻GJ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决策、提升单位会计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委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的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业务范围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委派总会计师。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四)组织进行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财务支持;(五)协调企业与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其他与财务会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委派程序第七条企业应当通过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确定总会计师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对总会计师候选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候选人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二)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候选人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委派总会计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总会计师的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会计师管理制度,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企业财务秘密;(四)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总会计师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专业化和建立信息化会计系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总会计师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指导企业正确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促进企业会计核算活动的规范、专业化,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或在有关部门的正规公认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或有资格证书的其他相关学科;(二)认识中国各项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格式;(三)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流程、财务业务实际运行状况;(四)具有专业思维和独立审计才能;(五)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本条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并和总会计师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聘总会计师时,应及时向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报备安排总会计师工作的情况,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主管领导和主办人负责安排总会计师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须在被聘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提供合理、充分、有效地完成下列内容:(一)检查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检查会计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及发票、核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三)检查以现金和其它实物收付确认、计量计价确认;(四)检查计算财务指标的准确性;(五)计算企业税款的准确度,编制财政机关要求的报表;(六)检查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七)检查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要求准备的财务文件;(八)检查全面性内控体系、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九)检查会计信息信息化程度,提出改进方案。
第七条总会计师为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认真完成每一项审计任务,准确真实地传递会计信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
第八条总会计师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账务矛盾及不良情况等作出仔细研判,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并将具体的核算事项转交会计人员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总会计师管理条例

总会计师管理条例中国注册总会计师管理条例一、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总会计师)是指经社会信用体系登记登记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拥有独立承担专业会计审计职责能力并取得注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会计师。
二、职能1、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包括监督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确保企业发挥最大价值。
2、开展注册总会计师专业教育和培训,维护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保证会计师的职业责任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
3、参与企业改制和上市,开展对于财务情况的有效评估,以期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4、组织相关审计活动,参与财务企业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建议。
三、准入标准1、首先,应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注册总会计师专业知识。
2、经过专业职业能力考试并取得理论知识证书,才可以参加实践能力考试。
3、通过报名,缴纳考试费用,参加实践能力考试,拿到作业证书,即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
四、服务范围1、为实体企业提供会计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审计、收入和成本计算调整等服务。
2、为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外或对内的财务评价等。
3、为国家法律、税务和政策实施提供咨询和服务。
4、为投资机构提供投资风险评估、并购重组等咨询服务。
五、职业要求1、注册总会计师应坚持严谨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审计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原则。
2、注册总会计师应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抵制腐败行为,保护客户的权益,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注册总会计师应积极参与行业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最新的审计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审计专业技能。
六、违规处理一旦查实注册总会计师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取消注册总会计师资格。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第3章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 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二)总会计师的奖惩
第二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 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取得会计任职资格,主管一个 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 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
的任职条 件
第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第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 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领导能力。
第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
的任职条 件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一)总会计师的职责
(四)现金流量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 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 报。
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通过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其变动情况,了 解企业会计期间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具体原因,判断构成所有 者权益各个项目变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报表使用者提供较为真实 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及其变动信息的报表。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 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提高经济效益。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 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2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
案,开辟财源,有效地
使用资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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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对 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 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 资问题做出决策。
第三章 会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

• 是行政职务或是技术职称的请示
• 财政部:
•
国务院××××年"国发〔××××〕××号"通知颁发
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
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
行政职务,又作为技术职称。在执行中,工厂总会计师按《条
例》规定,负责全工厂的财务会计事宜;可是每个工厂,尤其
是大工厂,授予总会计师职称的人有四五人,究竟由哪一位负 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和执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呢?
•
我们认为宜将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分开。总会计师为行
政职务,不再作为技术职称;比照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
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
Hale Waihona Puke 员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
以上认识是否妥当,请指示。
•
××省财政厅(印章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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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号
《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
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扣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