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制度
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浅议

月 国务院颁布了《 总会计师条例》 , 规定 :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 成员 , 直接对主要行政领导 负责 ; 已设置总会计师 的单位 , 不得设
置 与总会计 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 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
( 二) 带有深厚的行政 色彩 现行《 总会计 师条例》 是本 系统 或
本单位设 置总会计 师职位 的一种行政行为 。 实际l T作 中, 有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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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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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制度是我 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随着经 济环境 的巨大变化 , 特 别是 非国有公 司制企业 、 股份制企业和外资
占支配地位 ,总会计 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总会计师的设 置也 由
定公 司的发展方 向, 总会计 师应立足于公司全局 , 参 与公 司战略 的
制定 。 基于真பைடு நூலகம்完整的会计信息 , 从财务管理与风险控 制的角度参
师职位 。 1 9 6 1 年9 月, 《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 颁布 , 提 出有条件的
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协助厂长做好经济核算工作 。 1 9 6 3 年1 O 月, 出台了《 关 于国营工业 、 交通企业设 置总会计师 的几项规定》 , 规定 国营 工业 、 交通企 业设 置总会计师 , 并对总会计 师地位 、 任职条件 、 任免 办法及 总会计师 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 作了具体规定 。 至此 , 总 会计 师制度基本成形 。
与企业战略决策活动 。 ( 3 ) 风险管理 。 企业 的内外 经济环境不是 恒
定、 不变 的, 经济全球化使得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经济危机也会 波及 我国 , 并产生重大影响 。 总会计师要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防范 与控制制度。 建立 以内控为核心 , 风险预警 、 风险评估 、 风险防范和 处置等环节为主要内容的风 险管理体 系。 ( 4 ) 监督职责 。 一般 而言 ,
医院制定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总会计师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1. 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医院财务活动的合规、合法、高效。
2. 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 负责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调整,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负责医院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报送和解释,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5. 组织开展财务分析,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 负责医院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
7. 负责医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提高医院风险防控能力。
8. 负责医院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9.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权利1. 参与医院重大财务决策,对财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检查、监督各部门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3. 组织对医院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
4. 参与医院财务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 对医院财务人员的任用、考核、奖惩等提出建议。
四、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1.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法规。
2. 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熟悉医院财务管理业务。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总会计师的管理与考核1. 医院设立总会计师办公室,负责总会计师的日常工作。
2. 总会计师的任免、调动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3. 总会计师的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水平、财务风险防控能力、财务决策能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
4. 对总会计师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职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XX公司”)所属企业的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维护集团XX公司整体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立总会计师岗位的试点企业范围集团XX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是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中的副职成员之一,享受副职待遇,列入集团XX公司干部管理处职管理范围。
依据《XXXX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实施制度(暂行)》(XX人资[2010]21号)对其实施管理。
总会计师在集团XX公司和所在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所在分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限第三条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四)初次提拔任(聘)用处职干部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五)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六)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七)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XX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
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在院领导班子内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四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院长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院的下列工作:(一)直接负责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工作;(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三)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指导医院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第六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院财务科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审核科室核算结果和绩效工资发放。
第八条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经济活动,审批医院各项开支,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决策。
参与新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科技研究、物价收费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九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
第十条总会计师组织本院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总会计师在院长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审批权。
第十二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标准版)

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二、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医院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一、引言总会计师是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职位,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康和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力1.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系统和报告的开发、实施和维护;2.监督和审计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其准确性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提供财务管理和战略规划的建议和指导;4.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5.参与公司的投资决策,评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风险;6.管理公司的财务团队,包括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7.与内外部审计机构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三、总会计师的资格和选拔1.必须具备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并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3.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快速反应和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能够保持独立、公正和诚信的态度。
四、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实施1.确立总会计师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和权限;2.定期组织会计和财务培训,提高财务团队的专业水平;3.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4.定期审查和更新财务制度和流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5.加强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配合,确保审计的顺利进行;6.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7.加强与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
五、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与完善1.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评估总会计师的工作表现;2.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总会计师的工作成效和职业行为;3.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总会计师管理制度;4.加强经验交流和行业学习,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做法。
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总会计师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参与制定医院发展战略,提出财务战略建议,确保医院经济运行与战略目标相一致。
3. 负责组织领导医院财务部门,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财务部门高效、廉洁、规范地开展工作。
4. 负责编制和审核医院财务报表,向院长及医院董事会报告医院财务状况,为医院决策提供依据。
5. 负责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6. 负责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7. 负责医院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8. 负责医院财务风险防范,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
9. 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对医院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10. 完成院长及医院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总会计师任职条件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
2. 具有丰富的医院财务工作经验,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 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总会计师任免与考核1. 总会计师的任免由医院董事会提名,经院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总会计师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
3. 总会计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4. 年度考核由医院院长负责,任期考核由医院董事会负责。
四、总会计师权利与义务1.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财务预算进行编制和执行监督。
4.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
5. 总会计师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保守医院商业秘密。
6. 总会计师有义务对医院财务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汇报。
医院财务制度总会计师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总会计师制度一、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1. 总会计师是医院财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医院的全部财务工作负有全面监督和管理责任。
2. 总会计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勇于担当,勇于监督,依法依规依规件处理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 总会计师有权制定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个部门的财务工作。
4.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审计和检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直接向医院领导机构反映问题,要求领导机构及时予以处理。
6.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的资金使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预防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7. 总会计师有权对医院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编制,确保年度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 总会计师有权要求医院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财务信息和数据,以便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1.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专业知识,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
2. 总会计师的选拔程序应该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由医院领导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3. 总会计师的任职期为一定的时间,到期后可根据绩效评定结果确定是否继续任职。
4. 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得以个人私利谋取私利。
5. 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应当积极推动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总会计师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1. 总会计师的工作绩效评价应当考核其在财务管理中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2. 总会计师的奖惩制度应当根据其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工作表现良好的总会计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总会计师给予批评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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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交通医院财务管理,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依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为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直接由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任命必须取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认证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经验。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负责、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债能力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医院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
作,组织制定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条: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经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院长授权总会计师审批。
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协议等建立由总会计师与院长联签制度;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院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和监管
第七条:总会计师参加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年度述职报告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对总会计师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精心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预算、决
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第八条:总会计师考核评估工作成绩显著应给予奖励;显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廉政建设未出问题;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进行监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财务基础管理工作混乱且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力的;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国家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