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的立法技术。
本条采取了不重复上位法和相关平行法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立法技术,这是符合《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
这样规定,也是山西省地方立法采取科学立法、遵循法律效力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又达到了言简意赅、文字用语精确的要求。
有关这方面叙述的内容,已在本书概述部分进行了说明。
二、使用本条的原则。
本条规定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阶位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执行法律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联系的过程,不是截然分割互不联系的过程。
因此,在贯彻实施《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应当紧密联系《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事项和程序严格执法。
总的原则是,对于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提及到的、而在《会计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也有规定的,那就首先依据《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会计法》中没有而在其他的平行法律中有的,依据其他平行法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会计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而在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列举的,依据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这里应当郑重指出的三个问题:一是,在依据有关平行法律法规处理违法会计行为时,可能碰到一个执法主体的问题,那就要在执法主体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不能做出处理的,应视情节该建议有关部门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违法会计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旧的形式没有了,新的、包括旧的改头换面可能又出现了,所以,要让一部会计法律穷尽其能力涵盖所有违法会计行为是不可能的。
这就需要在执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多学习思考,提高分析判断归纳能力,提高业务水平,正确执法用法,才能服人心,从根本上维护会计法律的严肃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
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三包有效期限计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依据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
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
例如,开具发票日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12月1日。
3、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4、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5、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6、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
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会计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主旨:本条是对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法第五十条将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界定为: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它们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具有约束力。
二、在我国,会计制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二是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三是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
会计制度按其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预算会计制度,二是企业会计制度。
预算会计制度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
其中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总预算的会计核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教育、科研等所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是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
按照目前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行业划分,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有: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商品流通企业或者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对外贸易、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企业等。
会计基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职责,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会计科目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九条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凭证名称;(二)填制凭证日期;(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六)经济业务内容;(七)金额。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应当根据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登记,真实、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核对,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的审核;(二)会计账簿的登记;(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四)会计资料的归档;(五)会计档案的保管;(六)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山西省会计规章制度

山西省会计规章制度1. 引言为了规范山西省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会计核算2.1 账套设置•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适当的会计账套,包括总帐、明细账和账簿等。
•账套设置应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调整,并经批准后方可启用。
2.2 会计核算基础•会计核算应遵循货币观念和会计等式。
•核算基础包括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的核算。
2.3 费用核算•费用应按照事前预算和事后核算的原则进行核算。
•费用的分类和计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财务报告的要求。
3. 财务报告3.1 会计期间•一般单位的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度。
•特殊单位的会计年度由财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3.2 财务报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3 财务报告审核和发布•财务报告应经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审核通过后,财务报告应及时发布,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阅。
4. 资产管理4.1 资产购置•资产的购置应按照采购程序和管理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购置资产应填写购置申请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2 资产保管和使用•财务部门应制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制度,明确各部门对资产的责任和义务。
•资产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4.3 资产处置•资产报废和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处置后的资产应及时注销,不得继续计入财务报表。
5. 资金管理5.1 资金收付•资金的收付应按照合同和票据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收付款务必留存相关凭证和票据,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5.2 资金预算和控制•各单位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资金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控制,超额支出需经过批准。
5.3 资金结算•各种资金的结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结算时需填写相应的结算凭证,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会计收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收支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收支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收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收支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会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收支活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保证会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收支管理规定,保证会计收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会计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会计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合法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及时进行核算和报告。
(五)准确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准确无误。
第三章会计收支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七条会计收支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会计核算1.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3.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即以经济业务的发生为依据,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会计凭证1. 会计凭证是记录会计核算内容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填制人签章等。
3.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载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
(三)会计账簿1.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做到科目对应关系清晰、账簿记录完整。
3.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监管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
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资格要求。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特殊的从业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这些方面的考核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当了这一角色,它是证明一个人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
凡是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项工作,这是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进入会计岗位的“敲门砖”和“准入证”。
我省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从总体上讲,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加强建设,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会计从业人员在政策方面、专业知识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强调了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资格要求。
具体而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具备的素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熟悉有关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能够熟练地运用会计政策和管理方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预测、分析、控制,使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
(2)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
(3)能够运用相关技能和手段。
如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想胜任会计工作,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等。
与此相应,为了能够准确反映被考核者这些方面的情况,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设置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珠算五级等科目,对于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以内,可以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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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加强经济核算,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经验。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始借鉴前苏联的经验试行总会计师制度。
1963年国务院批转试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厂矿)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也对总会计师作了相关规定。
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1990年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又肯定了设置总会计师的体制,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更好地规范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
制,有效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完善决策机制。
二、必须设总会计师的单位。
与《会计法》相一致,《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搞好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本条还界定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这样一个范围。
所谓国有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的企业,企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其资本金和全部资产的所有权都归国家。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指的是相当数量的股权集中在国家手中或者国家在该企业股权份额虽然不是那么大,但是能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主导、支配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控股地位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中,持有能占控股地位的股权,通常视公司持股人数和持股数来确定,在一个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国有资产所控股份超过半数即为控股,而在一个有5个以上股东或有社会公众持股的公司,国有资产超过一定数额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即可认为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
主导地位通常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支配地位。
大中型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业务量等方面较大的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所属的企业,也制定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2007]1号)。
三、其他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对于非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按需设置的原则,作出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原则性规定。
应该说明的是,目前我省有些企业,参照省外甚至国际大企业的做法,设置了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实际上履行的职责与总会计师相当,或者可以认为是总会计师的别称,这种情况是完全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