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与完善(全文)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023年总会计师条例最新修订

(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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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条例
引导语:总会计师条例,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完善我国《总会计师条例》的思考

完善我国《总会计师条例》的思考作者:苗健实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31期我国现行的《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颁布实施,至今已近20年。
20年来条例的执行对我国总会计师的管理进行了基本的规范,对行业的进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总会计师的制度建设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此,笔者立足于现实会计工作,对我国《总会计师条例》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总会计师的称谓“总会计师”称谓是在20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的“泊来品”,尽管中间经历了时代的变迁,总会计师的职责也发生了实质变化,但官方称谓始终没有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财务总裁等“洋称谓”也开始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部门使用。
虽然称谓不同,但职能却没有大的区别。
实际上,我国的总会计师与国外现行的首席财务执行官或财务总裁更加接近。
国外的财务总监通常是首席财务官的下属,被称为“总控制师”或“主计长”、“司库”,类似我国的财务处长、内审处长,财务总监对单位经营层负责,首席财务执行官对企业决策层负责。
关于称谓问题,我们认为,“总会计师”称谓长期被人们使用,已深入人心,而且《会计法》、《总会计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给与认可,为了统一,还是应该保持我们的特色“总会计师”称谓。
二、总会计师的定位总会计师到底对谁负责,这是总会计师管理体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他决定着总会计师能否走出“内部人”的桎梏,决定着总会计师制度规定的目标是否得以顺利实现。
发挥总会计师作用的核心就是参与管理决策权,并具有独立的表决权。
目前国内作法不一,有的企业,总会计师执行股东受托责任,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具有独立表决权;有的企业,总会计师执行董事会受托责任,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也具有独立的表决权;有的企业,总会计师执行经营受托责任,直接对总经理或厂长负责,没有独立表决权,多数属于此种内部委托形式。
对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议

2019. 4(下) 现代国企研究113视 界 SHI JIE摘要:当前,我国内外部经济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适应经济新常态,传统的总会计师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管理,现代企业管理对总会计师履职境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为总会计师队伍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战略发展提供制度有力支撑。
本文分析我国现行总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粗浅体会与建议。
关键词:新情势;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建议高春丽对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议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要求总会计师队伍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和专业能力。
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总会计师队伍体系建设必须站在战略层面去谋划,成为全面助力现代企业战略发展的有力支撑。
而现行总会计师制度已不能完全符合现代化企业的管理要求,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现状分析我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制度颁布以来,对总会计师有效履职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总会计师作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
但随着国家步入新时代,我国的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总会计师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与更高的职责要求,现行总会计师制度已不能完全符合现代化企业的管理要求,适应时代发展,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总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方面《会计法》与《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有所差异,对要求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相对狭窄。
(二)总会计师职责设置方面现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职责基本局限在传统的财务会计方面,缺乏战略财务管理决策权、公司治理监督等权限,与现代化企业管理需求不符,与当前客观形势和经济发展对企业总会计师要求不匹配。
(三)总会计任职条件要求方面(1)《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产生依附关系,很难做到客观独立,容易听命于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无法对企业主要行政领导实施监督。
浅谈新形势下建设完善总会计师制度的问题研究

浅谈新形势下建设完善总会计师制度的问题研究作者:唐英华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5期一、引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起步的时间比较晚,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从前苏联将总会计师制度引入到我国,自此我国开始总会计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国政府更是连番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经济法规来建设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制度的制定与制度的实施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可以说尽管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本文就是在新形势下对如何建设与完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二、当前总会计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1.总会计师制度中总会计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对于总会计师而言,权限与职责是其开展一切业务的前提条件,也是总会计师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国务院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在这个条例当中,对总会计师的相关权限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项,总会计师具有财经违纪事制止权;第二项,总会计师具有会计工作领导权;第三项总会计师具有重大才财务收支审批权;第圆项,总会计师具有财务事项签字权和经济事项会签权。
而总会计师需要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管理会计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财会机构的组织设置、人员配置工作。
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总会计师的权限与职责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了,带有一定的局限|生。
从原本的《总会计师条例>来看,总会计师更像是一个财务主管或者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者。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繁荣发展的今天,企业需要总会计师掌握财务数据信息的前提下,站在全局角度上为企业进行科学的经营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随后在2006我国又发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91]交函财字141号•【施行日期】1991.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3月6日(91)交函财字141号)部属各单位:现将财政部(91)财会字第04号《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条例》实施后,原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同时废止。
今后除已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部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部批准可设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外,均不再设副总会计师。
部属单位在《条例》发布实施前已设置的副总会计师,凡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任命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暂不完全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部将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帮助其提高素质,符合条件后,再按规定程序任命确认;对于个别完全不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总会计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或渎职的总会计师,依法给予处分。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财会司)反映。
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问题的通知((91)财会字第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第72号令,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有商业企业建设完善总会计师制度 精品

国有商业企业建设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和我国商业企业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对总会计师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商业企业在完善总会计师制度上还有许多方面亟待改进。
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国有商业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还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国有商业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完善一、引言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形成于6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在80年代对外开放时期得到发展,到如今21世纪新时期,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和会计领域的领导核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总会计师要担负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工作的职责,还要参与企业的各项经济决策,对重大经济项目作出评估。
新形势下,我国的经济从高速型增长发展到高中速增长,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企业发展迅速,会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上对总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经过一次一次的完善和改进,已经越来越完善,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新形势下,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也应该随着形势的改变和社会的进步而改进。
如今,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在选聘制度、激励方式、责任以及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需要改进,积极发展商业企业建设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现存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我国商业企业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供参考。
二、当前国有商业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在国家的大力鼓励下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已有不小的进步,但是整体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总会计师职位的设定问题。
在总会计师设置上《会计法》有自己的整体规定,但是和《总会计师条例》涉及的相关规定并不相同,会计行业的两大领头法律在职位设定上不相同就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职位的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并且由于相关条例对总会计师在各事业商业企业中的地位设定模糊,导致总会计师的职能边缘化,没有实际的权利、不在企业决策层;其次,总会计师权限问题也不明确,《总会计师条例》限定了基本的业务范畴,但是工作范畴规定不明确,总会计师涉及的管理面也不宽、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层次也不高,对于企业相关经济项目没有实际决策权和项目参与监督权,在监督和管理以及决策上没有起到总会计师应有的作用;再次,对于总会计师监督管理问题上,相关条例缺少职位的奖惩,在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考核上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跟不上新时代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最后,对于总会计师职责的问题也不够明确,以往的工作条例主要是以传统的会计核算、监督、财务收支、筹资与投资为主,在新时代新的发展形势下,在资本运营、风险管理与价值管理以及战略管理上缺乏相应的职责明确,不符合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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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与完善
总会计师是企业主要治理人员之一,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操纵、分析等工作。
我国的会计师制度经历了由选择性设置到必须设置的过程。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为了提高经营治理水平,更好操纵风险,很多股份制企业也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
1990年12月《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进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进展,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这对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以总会计师条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修订的措施。
一、总会计师条例的作用
(一)总会计师职责
总会计师在贯彻GJ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决策、提升企业财务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包括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操纵、预算、分析和考核;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二)《总会计师条例》的作用
1.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责任。
企业经营治理的现实需要是总会计师岗位存在的前提,而岗位职责的明确是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
保障。
在条例颁布以前,总会计师从事相关业务没有理论依据,总会计师岗位本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阻碍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得以明确,总会计师便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职责下开展治理工作,融入到企业日常的经营治理中。
2.完善了总会计师的职能。
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经济进展中基于现实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总会计师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总会计师条例》除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业务主管方面的职责外,还明确了在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决策和参与其他生产经营治理方面的职责,使总会计师在贯彻GJ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决策、提升单位会计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培养和壮大了总会计师队伍。
《总会计师条例》不仅扩大了总会计师制度适用范围,而且明确了总会计师的专业资格,建立了总会计师奖惩制度,使会计师队伍不断壮大,业务素养得以提高。
4.巩固了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条例》是在1985年颁布实施《会计法》的基础上,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并为后续企业经营治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总会计师条例存在的问题
(一)总会计师的定位与职责权限问题
首先,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在颁布《总会计师条例》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上还没有风险治理、投资治理、筹资治理、战略治理和内部操纵等理念,因此总会计师的定位也就不会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展,企业经营面临的宏观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由于条例没有涉及到,所以总会计师无法参与新出现业务条线的治理,不利于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其次,《总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会计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各个企业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混乱,出现错位缺位的情形;最后,《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设定主要以传统的财务会计治理职能为主,无法适应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的要求,部分企业出现总会计师被边缘化的情况。
(二)企业缺少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环境
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环境与其定位与职责权限是相联系的。
企业的环境是各项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相关制度能够贯彻执行的保证。
目前我国企业中虽然设置了总会计师,但是缺乏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环境,因此总会计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称谓混乱不统一
如果把总会计师看成是企业财务治理方面的总负责人,就相同性质的职位而言,我国企业目前主要有不同的称呼,有的采纳外来词性质的称谓——首席财务官,有的直接称总会计师,还有的称为财务总监,但就职能而言,负责的业务范围差不多。
但是各职能、定位、作用等方面没有统一而规范的界定。
以上所列
的称谓在企业中经常混合使用,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四)适用范围过窄
《总会计师条例》颁布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摸索初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没有形成系统,当时并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在当时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总会计师条例》只要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而且岗位的设置也是选择性的。
1992年XX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计划经济逐渐淡出国民经济进展系统,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引进了先进的治理制度和经营理念,市场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显然,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难以满足新进展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拓展范围。
(五)专业性要求较低
总会计师这一职位起源于计划经济,本质上属于行政职务,因此《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主要侧重于道德修养方面,而专业任职条件相对比较笼统,只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先现代企业面对的是更高的财务治理需求和复杂多变的经济业务,按照原有的任职条件显然无法满足经营治理的要求。
三、《总会计师条例》修订完善的必要性
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经营治理,就必须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财政部于20XX年9月份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进展规划(20XX-20XX年)》,规划明确指出,要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积极推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的职能,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治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为条例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首先,修订完善《总会计师条例》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进展的需要。
原有的总会计师条例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制定的,适用于当时的企业经营进展形势,但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企业大部分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就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其次,是与其他经济法律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需要。
《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的修订中都对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权限等做了规定,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最后,对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也是我国会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XX的十八大指出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法规与国际接轨已是势在必行,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适应形势与国际接轨。
四、修订与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总会计师的称谓
称谓统一是贯彻执行的前提条件。
正对目前企业财务治理总负责人称谓混乱的情况,新条例应该明确称谓。
可以从定义上将称谓进行明确划分,根据在企业经营治理中的作用,价值治理中的侧重,承担的责任、地位等明确划分总会计师、CFO、财务总监。
也可以将称谓统一,根据与国际接轨的原则统一为一个称谓,将三者的职责统一化。
(二)完善岗位职责权限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多变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企业增加了新的经营项目,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风险价值治理也呈现多样化,总会计师这这一岗位应该由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核算与分析职能转变成战略规划的参与者和公司操纵的责任者。
改变过去总会计师有名无实的边缘化状态,使总会计师真正发挥作用。
这就要求改变总会计师计划经济概念的看法,将总会计师看成企业财务的负责人,根据企业的实际将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以及权限加以明确。
可以考虑将总会计师职责设定为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财务治理与监督、内操纵度建设、风险操纵治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三)拓宽适用范围
总会计师本来是针对原有的大型国有企业,但事过境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改制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在多种股份制并存的经济环境下,要继续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可以考虑将总会计师的行政化头衔去掉,直接
纳入企业经营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向董事会负责。
可以与《会计法》衔接,扩大《总会计师条例》适用范围,规定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企业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四)提高总会计师任职门槛和专业化水平
改变原有条例片面强调政治素养的任职条件,提高总会计师专业水平门槛。
从根本上改善总会计师有名无实的状况,总会计师职位让有能者居之,真正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发挥作用。
另外可以将总会计师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由董事会直接负责。
提高总会计师的决策能力、战略规划能力、协作能力和资源治理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