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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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有欺诈、隐瞒、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是确保合同交易公平、平等和诚信的基础。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地披露合同相关信息,包括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以确保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恶意拖延、违约或者其他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在履行中应当积极、合理地协助对方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和稳定。

除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还在解释合同内容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这就要求解释合同时不能局限于字面意义,而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合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避免对合同条款的曲解和滥用,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当事人在进行合同交易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合法合理的履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在商务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合同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利益与权益。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往往出于私利、欺诈等原因,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给其他合同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和困扰。

因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以及它对当事人的要求。

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在商业活动中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底线。

具体来说,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交易秩序和法律公平性。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石,通过合同可以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增强交易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诚实信用是交易信任的基础,它可以为各方提供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只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始终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促进长期合作。

3. 促进经济效率和发展。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

只有在有信用保障的基础上,各方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商业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开诚布公、诚实守信的原则。

具体而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有以下要求:1. 订立合同时应真实披露信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真实地披露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能力等。

这样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对合同内容和风险的全面认知。

2. 履行合同时应诚实守信。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违背合同规定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共同推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隐瞒、误导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对方当事人;
2. 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得以恶意诽谤、诬陷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真实信息:当事人在提供信息时应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占据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压、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6. 诚信履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抗拒履行、违约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商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法》是XX 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隋彭生。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则。

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希望能帮助到你!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一) 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 忠实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2) 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

(3) 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论述题合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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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合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模板谈到合同,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一大堆字、繁琐的条款和一堆法律术语,看得脑袋都要炸了。

不过,今天咱们不聊那些高深的东西,咱们聊点简单的,怎么理解合同里的诚实信用原则。

说实话,这个原则其实挺简单的,通俗点说,就是“做生意讲良心,做事有分寸”。

咱们不图小便宜,不搞暗算,一切都得明明白白,心安理得,才能长久。

现在的社会,合同越来越普遍,人人都在签,老板签,员工签,商家签,消费者也得签。

你说,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就变得尤为重要了,毕竟谁都不想被人坑,对吧?诚实信用原则,顾名思义,意思就是做事要诚实,要讲信用。

大家做事的时候,都得有个底线,不能随便放水,更不能耍心眼。

比方说,你跟别人签了个合同,约定了完成任务的时间或者交付的质量。

假如你一个劲儿拖延,或者质量低得让人瞠目结舌,那这就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了。

虽然说现在很多人一心想着“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如果你背后做了什么见不得光的事,迟早会有麻烦。

就是这个原则,帮助大家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分清是非,避免出现“一口吃个胖子”的情况,别让合同变成遮掩不正当行为的工具。

其实呢,这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个道德要求,还是法律上的“硬杠杠”。

它在很多国家的合同法中都被明确规定。

换句话说,假如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搞了点猫腻,最终吃亏的可不仅仅是“对方”——你也得承担法律后果,甚至可能面临赔偿。

说白了,做人就得心里有数,手脚别那么乱。

在合同的世界里,不是每个合同都能保护那些动歪脑筋的人的。

诚实信用这个“硬指标”,就是为了防止合同被滥用,保障大家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做生意,互相尊重,大家才可以“鱼水情深”嘛!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让每个人都去“信”别人,而是要求大家在遵循合同约定的同时,保持透明、互信的态度。

很多时候,商场如战场,大家都想着如何在合同中“占便宜”,其实这一思路本身就走偏了。

咱们不能用“得寸进尺”的心态去做事,要时刻提醒自己,合同是一种合作的工具,而不是单方面的“交易”。

论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不得采取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或履行合同。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要求当事人诚实、信用、信任、维护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原则。

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真实情况提供信息,不得隐瞒事实、歪曲真相,更不能采取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或履行合同。

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质量等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信任原则:当事人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益,避免采取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或履行合同。

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正当的压制和剥削。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诚信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变更、履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会无效吗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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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

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

二:概念与本质《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

”从以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起源和概念的阐述中,我们领略到该原则本质内涵的丰富和复杂。

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曾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三:个案评析与现实状况市场中交易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是订立各种类型的合同,这种方式能够而且已经促进经济贸易的极大繁荣,而公正合理的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合同方式促成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但是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方的互不信任,乃至欺诈风行的真切社会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信用体系作出冷静的再思考。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

原告范国英被告医药公司某年11月份,原告范国英通过刊登在《大河报》上的一则招商广告,得知被告医药公司在征选独家经销代理商,对其所经营的药品进行区域独家垄断经营。

范国英与医药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协商双方于12月1日签订了独家经销A药品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范国英进货开始销售A药品,在经销时发现市场上有他人在销售A药品,便立即将此事告之医药公司,医药公司解释可能是通过其它地市流入。

为此,双方于次年3月2日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医药公司承担违约金1500元给范国英。

但在继续销售中,范国英发现市场上仍有大量的A药品在销售,其销售此种药品遇到很大阻力。

范国英经过了解,得知是由同一区域的朴某销售的,朴某证实其在3月24日也和医药公司签订了在此地区独家经销A药品的合同,内容和范国英所签合同一样,只是朴某所订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范国英所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范国英与医药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即以医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并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已经和他人签订同一地区独家经销A药品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签订了相同的独家代理合同,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花费大量资金购进该药品,无法正常销售和取得预期的效益,因此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使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被告应在合同解除的同时将收取原告的保证金返还原告,同时还应将原告未售出的药品折价款退还原告,原告应将同等价值的药品返还给被告。

本案被告作为供货商,在与朴某签订独家代理销售A药品的合同后,又与原告签订同一药品的同一性质的合同,对朴某和原告均构成了违约损害。

对于这种违反诚实信用,以利益当头的做法,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利润,而且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说:“真是一地鸡毛!”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十分惊人的,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招商引资、国际合作的重大隐患,被称之为“市场经济的败血症”。

当前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稀缺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的各单位之间配置,信用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已经远远落后,因而信用关系混乱、欺诈、赖帐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已经成为妨碍我国市场经济动转的严重障碍。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许多人大代表如冯巩、姜昆等委员把“诚信”问题带到了会议上,大会亦把“诚信”问题作为本次会议的热点加以探讨,“讲诚信、守诚信”的呼声已越来越高。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的现在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我国市场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不论是金融界、企业界、还是一些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亦或是普通的老百姓,都逐渐意识到,“诚实信用”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动力,“信用”这个话题终于又一次重归人们的视野,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四、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

一、从立法本意看,法律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是为更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减少引发合同纠纷的因素,规范交易秩序,鼓励交易。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

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进行恶意磋商。

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

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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