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学校总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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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案例

《民法典》-总则编案例

《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合同纠纷小明和小红之间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是小红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支付违约金并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张先生因人身损害向法院申请赔偿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跌倒,造成了人身损害。

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案例三: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案例四:租赁合同纠纷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但是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五:物权保护案件甲方将一块土地转让给乙方,但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不动产的转让无效。

案例六:侵犯个人隐私案件某公司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了个人的隐私信息,造成了个人的名誉损害。

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继承纠纷案件某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争议。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继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遗产应当依法分割给合法继承人。

案例八: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总则篇最难的知识点

民法典总则篇最难的知识点

民法典总则篇最难的知识点民法典总则篇是民法典的第一篇,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篇。

总则篇对民法典其他各篇的规定都具有统摄和指引作用,因此,总则篇的学习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整个民法典至关重要。

总则篇的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民法典总则篇最为基本的知识点之一。

在总则篇中,法律适用被列为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司法保障”,这就要求法律在适用上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国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而应该以法律本身的规定为标准,对所有人进行平等地适用。

二、权利和义务总则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承载了整个民法典的方向。

总则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以及对于合法行为的要素和合同订立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总则篇注重的是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保障,以及对于合法行为的限定条件和合同时效力的规定。

三、民法行为在总则篇中,民法行为的规定包括一系列的行为内容,例如法律行为、自然人行为、集体行为、职务行为等等。

总则篇对于这些行为内容的规定强调了相应的行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主决定权,同时也对于行为的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可以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总则篇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身份和资格、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规定,因为这涉及到民事主体能否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

五、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则篇对于财产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财产权益的界定、交易的效力、抵押和质押等权利的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总则篇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自由交易的原则,同时对于权属争议、拍卖和合同无效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总则篇对于诉讼和仲裁的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审理机关、诉讼代理人、证据和证明、调解和和解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进学校的班会记录(3篇)

民法典进学校的班会记录(3篇)

第1篇主题:民法典进校园,法律意识伴成长时间:2023年X月X日地点:XX中学多功能厅主持人:班主任XX老师参会人员:全体师生一、班会开场班主任XX老师: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召开的主题班会是由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校园。

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希望通过本次班会,同学们能够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依法维权。

二、班会内容1. 民法典简介班主任XX老师:同学们,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共有7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1260条。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 民法典与青少年班主任XX老师:同学们,民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今天,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谈谈民法典与青少年。

(1)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民法典强调,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同学们,我们要时刻铭记这一点,做一个有道德、有修养的人。

(3)预防违法犯罪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我们预防违法犯罪,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3. 案例分析班主任XX老师: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案例,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民法典在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他应该如何维权?解答:小明可以向学校反映情况,要求学校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小明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华在网购时,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他应该如何维权?解答:小华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或换货。

如果商家拒绝,小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维权。

4. 互动环节班主任XX老师:下面,我们来做一个互动环节。

《民法典》内容介绍

《民法典》内容介绍

《民法典》内容介绍《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统一、完善和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

它由五编共计七十五章,涵盖了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广泛领域。

以下是《民法典》内容的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介绍。

首先,《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这部分内容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原则,明确了公民权利的法理基础和保护原则,体现了尊重人的尊严和平等自由的精神。

《总则》为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奠定了重要基础,对于理解和适用整个法典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民法典》第二编是《物权》,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要求和程序。

作为民法典的核心之一,物权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建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推动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第三,《民法典》第三编是《合同》,合同作为私人自治和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强调了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合同编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提高合同的安全和稳定性,促进经济良好发展。

第四,《民法典》第四编是《侵权责任》,这部分内容重点规定了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编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救济措施等,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施侵权责任编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民法典》第五编是《继承》,这部分内容涉及财产继承的所有法律规定。

继承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有助于实现财富的合理传承和公平分配,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发展。

继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激励创造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统一、完善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学习和宣传《民法典》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以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目标,建设法治社会。

《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民法典宣传教育的文件精神,引导师生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学生向广大家长宣传《民法典》,让群众知法、懂法,维护个人的权利。

根据本校实际,我校开展了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现总结如下:一、抓住核心要点,明确指导思想以总书记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讲话精神上来,深刻把握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以及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引导广大师生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努力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习惯,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组织领导,用心宣传法典借助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的动力,学校进一步规范了“七五”普法教育工作的思路,在“关爱明天普法先行”的工作要求下,把对民法典的普及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的常规教育工作中去。

学校校长亲自担纲,成为“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各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所有班主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为普法教育的中坚力量,同时还把一些热衷教育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力量调动起来,做为学校的宝贵的资源,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维一体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网络。

为了使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分明,分工明确,学校制定了专项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对领导成员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

根据学校人员变化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的分工,做到了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的不间断。

学校针对学生年龄结构、生源背景、周边环境等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的教育教学计划,明确了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的教学内容,配备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充实到一线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去,更把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的常规教学工作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第1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

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

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

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

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学习民法的心得(共2篇)]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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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学校总则篇
目录
一、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
1.非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是社会服务机构?
是否一定是捐助法人?
2.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是营利法人吗?
二、学生监护人的确定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体限制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与学校关系最密切的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对学校管理运营的影响,这期开始我们就从《民法典》总则编继续谈《民法典》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影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立法时间较近,故《民法典》总则编较大比例地原文保留了《民法总则》的内容。

因此,本期我们将聚焦于总则编中与民办学校相关的重点条文和内容,与大家分享我们的见解,以期对广大教育投资者及学校管理者有所助益。

一、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
厘清学校的法人性质,是民办学校设立和管理运营的基础。

法人分类是《民法总则》的一大立法创新,也是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此次《民法典》总则编基本沿用了《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制度,即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三类。

1.非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关于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及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学校应当属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

然而,对于非营利性学校而言,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它们究竟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何种形态?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八至九十四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的不同形态将遵循不同的设立和治理规则。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首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显然不属于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其次,非营利性学校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因此,从这一定义上来看,并结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第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等)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举办或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即开办资金或经费来源全部或部分为国有
资产的非营利性学校,都有可能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

2016年12月30日由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亦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

比如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由汕头大学和以色列理工学院共同举办)、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由香港中文大学和深圳大学共同举办)以及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莫斯科国立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共同举办)等中外合作大学已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最后,现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是否属于社会服务机构?这一问题牵涉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转变为“社会服务机构”
的概念更替。

根据《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名称和性质的建议”的答复》(民函〔2018〕633号,以下简称“《答复》”),为贯彻中央确定的社会组织新的管理体制以及国务院立法工作部署,民政部于2016年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答复》亦明确了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正式转变为“社会服务机构”。

截至2020年6月20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未正式颁布。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应当是《民法典》规定中的社会服务机构,二者是同一类主体在立法过渡时期不同的概念表达。

这里有个重要的问题,社会服务机构是否等同于捐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
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而且从《民法典》的第九十二条至九十四条规定的都是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章程及组织机构、捐助人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常常有人就会认为非营利性学校直接等同于捐助法人,对此我们不能同意。

中国目前大多数的非营利性学校并没有捐助财产,设立时所有开办资金都来自于举办者的投入,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捐助法人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

既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公益为导向的事业,那么举办者对学校的投入是否自然意味着对学校的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因此,我们认为当举办者没意愿将自己投入非营利性学校的资产作为捐赠时,这个非营利性学校就不能认定为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学校的举办者在设立学校时“必须”签署捐赠协议或承诺书的原
因所在。

鉴于实践中我们经常被询问,签署捐赠协议或承诺书到底有何后果,囿于篇幅原因我们无法在此展开分析,只能简单的为各位总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及《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捐赠在捐赠财产的用途、使用程序,以及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更为特殊的规定。

综上所述,非营利性学校是社会服务机构的,并不一定就是捐助法人。

2.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第一条的规定,营利性学校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营利性学校属于《民法典》规定下的营利法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商事主体不同的是,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营利性学校取得利润并分配给投资者,但民办教育事业在根本上属于公益性事业,营利性学校仍应把公益性作为学校的首要发展宗旨,切勿盲目逐利。

正如《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学生监护人的确定
一般而言,监护人是学校处理学生及家校问题的首要联系人。

因此,确定学生监护人对于学校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顺位,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基于上述,我们建议,学校应当及时掌握学生监护人的动态信息,建立常态化的监护人信息登记和更新制度,以便在处理学生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与监护人联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家校矛盾。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体限制
在实践中,有许多教育投资者来咨询我们能否以合伙企业(例如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举办者设立学校。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属于非法人组织。

而根据《民促法》第十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既然作为学校举办者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那么显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不能作为举办者设立民办学校。

乍看之下,《民法典》总则编似乎与学校的管理运营没有直接密切的关系。

然而,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提纲挈领的一部分,实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亦对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学生监护人等重要问题予以明确和指引,值得广大教育投资者及学校管理者的关注和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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