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法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
科学鉴定,提供证据支持,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 基础鉴定类:主要对案件中的基础事实进行鉴定,如人身伤害程度、物品的真实性等。
此类鉴定通常需要经过实地勘查、拍照、取证等多种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2. 技术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如交通事故中的碰撞速度、医疗事故中的治疗方法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和分析,获取准确的鉴定结果。
3. 会计鉴定类:主要鉴定涉及到财务问题的案件,如经济纠纷、财务诈骗等。
此类鉴定需要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核算,获取相关证据。
4. 文书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文书进行鉴定,如合同、公文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人员对文书的内容、格式、签署情况等进行分析,确定其真实性。
以上是司法鉴定四大类的简要介绍,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分析,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1 -。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案件或争议事项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鉴定和评判。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法庭判决案件、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解释1. 鉴定人:指经法律赋予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鉴定工作。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鉴定机构确认资格,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指依法成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负责承接和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
3. 鉴定请求人:指案件当事人、律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一方。
4. 鉴定对象:指被鉴定的人、物、事或技术问题,包括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文书、声音、显微镜下的鉴定等。
5. 鉴定事项:指鉴定请求人提出的对鉴定对象的问题解答,包括真伪鉴定、鉴定方法、技术标准等。
二、司法鉴定的分类与应用领域1. 型号鉴定:对物品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进行确认和鉴定,常用于商标纠纷、产品质量争议等案件。
2. 质量鉴定: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工艺水平等进行评估和检验,常用于产品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争议等案件。
3. 技术鉴定:对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常用于专利侵权、技术争议等案件。
4. 人体鉴定:对人的身份、亲缘关系、死因等进行鉴定和判定,常用于刑事案件、亲属继承纠纷等。
5. 环境鉴定:对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常用于环境污染案件、邻里纠纷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流程1. 受理与登记: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 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请求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3. 取材与检验:鉴定人根据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对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等进行取材和检验。
4. 鉴定分析:鉴定人通过对取材和检验结果的分析,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问题解答和评估。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案例二:合同纠纷中的文件鉴定
01
文件类型与内容识别
合同纠纷中涉及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票据等,通过对文件的格式、
内容、签署方式等进行识别,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2 03
文件形成时间与修改痕迹鉴定
采用专业技术和方法,如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文件修改痕迹鉴定技 术等,对文件的形成时间和修改痕迹进行鉴定,确定文件的原始性和一 致性。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 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目录
• 司法鉴定概述 • 法庭证据概述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关系 • 司法鉴定专业知识与技能 • 法庭证据专业知识与技能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实践应用
01 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目的
司法鉴定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鉴定人,对涉及诉讼的专 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需要以法庭提供的证据为基础,通过对证据的检验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法庭证据的收集 、保全和提交对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虽然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仍然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痕迹类型与识别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痕迹包括车辆碰撞、刮擦、碾压等,通过痕迹的 形态、大小、颜色等特征进行识别。
痕迹提取与保全
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如痕迹提取仪、照相、录像等,对痕迹 进行提取和保全,确保痕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痕迹分析与鉴定
通过对痕迹的微观特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分析,确定痕迹 的形成原因、时间、车辆类型等信息,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证据。
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与作用

03
司法鉴定的作用
提供科学证据支持
科学技术手段
司法鉴定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 段,对涉案物品、痕迹、文件等 进行检测、分析和比对,为案件 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评定其伤残等级 ,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鉴定
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为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例
火灾原因及损失鉴定
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查和物证分析, 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造成的损失 。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
保险理赔鉴定
对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协 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进行理赔。
为审判提供依据和参考
审判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 生重要影响。
参考意见
鉴定人员还可以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和帮助。
04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
申请与受理流程
申请
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和范围。
专业知识
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能够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供准确 的鉴定意见。
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揭示真相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揭示案件中的事 实真相,帮助办案人员正确认定案件 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
辅助侦查
司法鉴定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 索和证据,协助侦查人员查明案情、 缉拿犯罪嫌疑人。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指定专门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鉴定对象、鉴定目的和鉴定程序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 犯罪科学鉴定
犯罪科学鉴定是指对于犯罪案件中的物证、生物证据、化学物品等进行科学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调查提供科学证据。
2. 民事鉴定
民事鉴定是指对于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事项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或评估财产价值、损失程度等问题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民事诉讼中的争议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3. 行政鉴定
行政鉴定是指对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技术、质量、环境、安全等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或评估相关问题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4. 司法鉴定评估
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对于司法鉴定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和审核的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和公正性。
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技术等问题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以协助法院正确判决案件。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物证鉴定。
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品、痕迹、工具等物质证据进行鉴定。
物证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一种,其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证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指纹鉴定、DNA鉴定、痕迹鉴定、毒品鉴定、爆炸物鉴定等。
第二类是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书面证据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的范围包括笔迹鉴定、印章鉴定、文本鉴定等。
文书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类是精神鉴定。
精神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被鉴定人的心理、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精神鉴定的范围包括心理鉴定、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精神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类是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交通事故鉴定、建筑工程鉴定、计算机鉴定、声像鉴定等。
技术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精神鉴定和技术鉴定四大类。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基础知识概述

司法鉴定基础知识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争议事项进行评定、考证、研究、解释的一种专门性工作。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对于判决案件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进行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分类根据鉴定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多个类型。
常见的司法鉴定包括物证鉴定、书证鉴定、鉴定心理学、鉴定生物学、鉴定医学等。
这些鉴定类型各自有其专门性和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一般分为四个基本程序,即申请、委托、鉴定和结论。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委托阶段,委托鉴定机构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检验、检测等工作;鉴定阶段,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要求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结论阶段,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并提交申请机关或法院。
三、司法鉴定的条件司法鉴定的进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其次,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遵守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最后,鉴定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原理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司法鉴定的价值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司法鉴定可以提供科学的证据,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司法鉴定可以解决争议事项,为法官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此外,司法鉴定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五、司法鉴定的挑战和改进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给鉴定人员带来了新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同时,应对虚假鉴定和舞弊行为也是司法鉴定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
六、国际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国际司法鉴定在合作与交流方面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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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第一节司法鉴定概念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含二种词义,一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二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形式。
第二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文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
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
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认识的过程: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感性认识——综合分析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
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四节司法鉴定任务1.4.1 发现证据鉴定人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及时的发现证据。
1.4.2 提取证据鉴定人应科学及时的提取证据,并妥善加以保存。
1.4.3 分析、识别证据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案内提取的证据或其他可疑物体、物品、物质,进行检验,了解其内外特征、特性,并作比较分析,认识证据属性。
1.4.4 鉴定证据为司法工作提供大量科学证据是司法鉴定最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司法鉴定为法律工作服务最关键的活动。
1.4.5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除为司法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任务外,鉴定还有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提供科学信息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料等作用。
第五节司法鉴定法律特性1.5.1 司法鉴定是法律规范下的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实质是科学实证活动。
整个司法鉴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法规范鉴定活动,以法约束鉴定行为,依法决定、委托鉴定,依法受理鉴定,依法进行鉴定技术活动,对鉴定负法律责任。
1.5.2 司法鉴定客体必须是涉案物体(质)及其含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客体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经委托单位(人)确认并送验;鉴定内容具专门性,办案人员自身能力无法判断,依靠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才能识别,由委托单位(人)提出并经鉴定人专门性的解读。
1.5.3 司法鉴定主体具特定性鉴定人是经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有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他需具备专门知识,胜任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技术和经验的要求,并需精神心理健全,按照规定条件登记、考核(考试)、审定,取得鉴定人资格。
1.5.4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性第六节司法鉴定发展简史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1.宋慈《洗冤录》2.秦简《封诊式》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4.2005年9月30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5.2007年7月18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外国司法鉴定发展1.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2.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3.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4.目前分支学科众多第二章司法鉴定制度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2.1.1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内涵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水平,同时也关乎一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
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
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2.1.3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情况介绍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通常与一国的行政权力作用领域、社会权力的发育程度、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宏观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走向,梳理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脉络。
2.2.2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类型简介2.2.2.1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和社会权力指导型管理体制以及两者的结合这种分类标准依据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混合型体制是前述两种制度的混合,即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司法鉴定制度下的分配。
具体分配标准依各国法律文化及制度决定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2.3.1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概述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启动程序等内容构成的体系制度。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属于举证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并影响司法鉴定其他制度的发展变化。
综观当今世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司法官启动制度和当事人启动制度。
2.3.2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官启动制是指司法价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由司法官决定的制度。
德国实施典型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属于法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鉴定人的选任由受诉法院决定。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
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706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而加拿大《证据法》更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鉴定人,人数可多达五名。
2.3.4两种启动制度的融合在公正、效率、民主等诉讼价值上,上述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如何汲取他方的优势以弥补自身的缺陷已成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国家制度建设的重点。
融合已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趋势。
2.3.4.1 英美法系国家融合趋势英美法系国家的融合方式主要有:1,顺序递进方式结合。
即在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冲突且难以采信时才有司法官重新启动司法鉴定;2,潜在弥补方式结合,即司法官在当事人草率行使选任权的时候才主动介入。
2.3.4.2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总体上仍然保持司法官鉴定启动制度。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出了改良。
具体分为两个方面:1,充分尊重当事人建议权;2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权。
第四节司法鉴定实施制度2.4.1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概况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类型、地位、资格、能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实施程序、实施方法、实施标准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施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通常属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内容,是一个庞杂的体系,这里主要介绍司法鉴定人制度。
2.4.2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含义中的两大要素: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关系;司法鉴定对象或者客体。
2.4.3 司法鉴定人的类型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基本类型简介:1,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2,自然鉴定人与机构鉴定人;3,资格型鉴定人和能力型鉴定人;2.4.4 司法鉴人的法律地位1,分立式:鉴定人与证人分立,两者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
第五节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步骤。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建设的目标在于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体现。
2.5.1 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象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不是司法鉴定实施的必经程序。
2.5.2 司法鉴定的决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是指司法机关对申请人司法鉴定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司法鉴定的决定程序,是与司法鉴定的申请程序相对应的程序,其仍不是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
2.5.3 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的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必经程序。
司法鉴定的委托设计委托主体,委托对象,委托人数、委托事项等内容。
2.5.4 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