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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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

评比活动

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卫生部医政司

二00九年十月

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终末病历和运行病例质量评价。

2、终末病历总评价总分100分,甲级病历>90分,乙级病历76分-90分,级病历<=75

分。

3、运行病历总分85分,甲级病历>77分,乙级病历65分-77分,丙级病历<=65分。

4、表中所列否决项共计12项,缺入院记录直接扣25分,余11项扣10分。

5、每一书写项目内扣分采取累加的计分办法,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的标准分值

(单否扣分不计入内)。

6、对病历中严重不符合规范,而本表未能涉及的,可说明理由直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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