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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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
评比活动
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卫生部医政司
二00九年十月
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终末病历和运行病例质量评价。
2、终末病历总评价总分100分,甲级病历>90分,乙级病历76分-90分,级病历<=75
分。
3、运行病历总分85分,甲级病历>77分,乙级病历65分-77分,丙级病历<=65分。
4、表中所列否决项共计12项,缺入院记录直接扣25分,余11项扣10分。
5、每一书写项目内扣分采取累加的计分办法,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的标准分值
(单否扣分不计入内)。
6、对病历中严重不符合规范,而本表未能涉及的,可说明理由直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