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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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

(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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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签署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补充本合同

1、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商品房及其朝向、位置、楼层、大小、结构以及周边环境以及附属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2、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房屋位置门牌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条补充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

1、有关银行对乙方之贷款申请拥有最后的决定权,银行是否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是否与乙方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均属乙方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2、乙方须及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直接划给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当自支付首付款当日向甲方提交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如当日未提交贷款资料或未签署相关文件等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应付房款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

4、若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的审批,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退房,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以现

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商品房的全部余款或预计贷款数额与可实际贷款数额的差额,否则,甲方有随时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至乙方付清应付房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要求甲方作为抵押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则甲方有权拒绝该要求。如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而作为上述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贷款银行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自甲方替乙方偿还贷款及其他费用之日起,即视为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

6、若因乙方过错(包括且不限于拒绝、迟延或不完整地签署相关文件/申请文件、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必要配合等)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而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同意: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商品房的权属转移手续,并委托甲方将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乙方贷款银行执管。

1、乙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则乙方负责按银行之要求偿还按揭贷款或按与银行的其他约定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乙方未按时还款,或基于乙方按揭贷款的其他原因而使甲方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资料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以下情况均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1、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放贷甲方帐户未足额收到应付款项;

2、如银行发放贷款额度与乙方的应付房价款产生差额时,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该差额款项;

3、乙方未按银行要求递交有关的个人资料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使得按

揭房价款未能按期、足额到达甲方帐户;

4、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补足其差额项的;

5、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5项约定的情形。

6、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或推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如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届时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及补充条款第四条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就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补充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

1、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代收或部分代收,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乙方须在甲方确定交房日前交付完本商品房所有房价款、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可接房,反之由此引起的逾期交付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7日内书面或者通过媒体广告、电话、邮件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乙方应按交付通知上确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之后对本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若需提前交房,以甲方通知的提前交房时间为新的约定交房时间,通知方式包括媒体广告、传真、电话、邮件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

3、如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即甲方的交房时间不因此顺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本商品方已交付。

4、本商品房正式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前,如有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概由甲方承担。自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之日或视为交付乙方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占有本商品房相应之商品房公用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到甲方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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