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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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税服务厅工作管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工作应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进行;2. 负责办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3. 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各类涉税问题;4. 负责收集和整理税收政策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5. 负责维护办税服务厅的正常运行,确保办税环境安全、整洁、有序;6. 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纳税人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2. 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符合办理条件;3. 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4. 纳税人领取相关凭证和资料;5. 工作人员对办税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做到:1. 告知纳税人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和流程;2. 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涉税事项;4. 及时反馈办税结果。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八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1. 热情接待纳税人,主动询问需求,提供优质服务;2. 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3.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4. 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商业秘密;5. 不得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得为纳税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1. 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 纳税人的投诉和建议;3. 内部审计和巡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办税服务厅作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渠道和窗口,承担着促进税收合规、提高办税效率的重要任务。

为了优化办税服务环境,提高便民办税水平,税务部门决定试行新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也有助于增强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主要内容1. 办税服务厅的设立根据办税服务厅的位置布局、税务部门的工作需要以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办税服务厅应该设立在易于公众前来办税的地点,如市区商业中心、大型购物中心等。

根据纳税人的居住地点、行业特点等情况,可以设立多个办税服务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2. 办税服务厅的设施和装备办税服务厅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包括电子税务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以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

同时,还应提供纳税人查询税务政策、办理业务、打印税收相关材料等服务所需的软件设备。

3.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税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准确、规范、友好的办税指导和服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扎实的税务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4. 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流程办税服务厅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确保纳税人的办税事项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应借助信息化建设,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办税的时间和成本。

5. 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时间为了满足纳税人的不同时间需求,办税服务厅应在工作日内设立灵活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的上午、下午以及晚上的服务时间。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周末或节假日适当增加办税服务时间,方便纳税人随时前来办税。

6. 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办税服务厅的相关信息和办税服务的便利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是全面采集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服务需求,进行有效分析并快速响应、持续改进的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目标是,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将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第四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需求采集、需求分析、需求落实和反馈。

第五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实行“谁采集,谁分析,谁分管,谁负责”,“及时总结,及时上报“的多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需求采集第六条纳税人需求按照具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涉税宣传需求、咨询辅导需求、办税服务需求、权益维护需求。

(一)涉税宣传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涉税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二)咨询辅导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政策解读、咨询辅导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三)办税服务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服务设施、办税流程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四)权益维护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需求采集按照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采集和专项采集。

第八条日常采集是指,纳税人在日常办税的各个环节提出的需求,由受理部门进行采集、分析。

主要包括现场采集、电话采集、税企邮箱采集、12366热线系统日常采集等。

(一)现场采集。

采集单位针对纳税人日常办税过程中提出的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子系统中的咨询沟通-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模块录入,经人机结合分析后,形成分析报告。

(二)电话采集。

采集单位针对纳税人日常电话咨询或者辅导过程中提出的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子系统中的咨询沟通-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模块录入,经人机结合分析后,形成分析报告。

(三)税企邮箱采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试行)

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试行)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制定窗口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窗口工作秩序及工作人员言行。

做到严格遵守岗位纪律,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规范,树立国税文明服务,文明执法的新形象.第二条岗前工作准备(一)每日提前10-15分钟上班.(二)上岗前清理工作间卫生,调试好微机并根据当日工作内容熟悉本职业务,做好上岗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做到按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心操作,避免出现工作差错。

第三条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一)做好考勤,有事要提前请假,以便于安排工作.(二)提倡班前班后例会,对工作情况要及时讲评.第四条工作台物品放置有序,整齐一致。

(一)工作台应保持清洁、有序、整齐一致。

工作台上不准摆放个人物品以及报刊、杂志等物品。

要及时清理工作台上的纸屑、杂物等,保持工作台卫生。

工作台上的微机、打字机等在整个大厅摆放一致。

收到的各种报表、证件、资料等应摆放整齐、有序。

(二)临时性离开工作台,应及时清理工作台上的各种帐表等物品,并与顶岗人员交接好工作,不准空岗。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制服上岗,并保持税容整洁。

(一)按照规定佩带肩章,并挂牌上岗.(二)着装要整齐,扣好衣扣,不得挽袖,卷裤脚,披衣,敞怀.(三)着税装不准混穿、套穿。

第六条税务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好.(一)走动轻快。

走动时要平直、挺胸、眼平视,不要左右摇晃、左顾右盼,不要俯首驼背.(二)人坐要平稳。

入坐时要轻,不要噼啪作响.坐下时身体要和桌面垂直,不要腰背弯曲.(三)待人热情,给人以亲切的感觉。

(四)神情乐观.工作无论怎样繁忙或遇到不顺心的事,都要坦然自若,要让人感受到税务工作人员的涵养。

(五)工作出现空闲,不准把腿架在工作台上或伏案睡觉.(六)在工作时间不准吸烟和吃东西;不准边工作边与其他同志闲谈;不准在工作间搭肩挽背;不准嬉笑打闹。

(七)工作时间不准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第七条税务人员要讲文明,有礼节。

(一)税务人员之间互相称呼,要正规、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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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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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128号
成文日期: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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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

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

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

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

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

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

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

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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