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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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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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未取得发票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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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时,一会计人员我们咨询,从破产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因无法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

那么购入企业对该批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如何处理。

并补充说:现在固定资产是入帐了,但为了避免税务部门检查,只能不提取折旧。

当时给予如下回答:
一、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只要发生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就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所以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所签署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资产交接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辅以企业内部决定购买的会议决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后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不提折旧和做法是一种被动的做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

二、税务处理: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该部分固定资产所发生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额调增因素之一。

下面本人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谈谈碰到此类复杂的经济业务当时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如下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暂估入库存货销售对当月利润的影响

暂估入库存货销售对当月利润的影响

暂估入库存货销售对当月利润的影响(上)(2009-10-23 15:48:54)转载标签:杂谈存货的暂估入库,如果暂估入库在发票到来之前已经直接销售或者加工之后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当月的会计利润的影响如何?审计人员应该关注企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及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暂估入库商品销售调节当月或当年会计利润的情况。

在日常业务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商品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情况。

当企业不能准确确定价格的情况下只能暂估入库,待发票到达后重新调整。

因为企业尚未收到专用发票,所以在暂估入库时,不应计算暂估进项税额。

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容易产生这种问题。

解决方法:一是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贯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置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的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若企业当月将该商品出售并结转销售成本后,在次月收到的正式发票价格与估价不一致时会影响损益的计算。

企业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非主营性商品交易1、如***公司日常主要经营A产品的采购和销售,某月按照客户要求,为其单独采购一台D设备。

经过询价得到D设备价为5000元,当日***公司从该单位赊购到D设备一台,并送往客户处,收取货款6000元。

***公司未当月未收到D设备的发票,但按照客户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销项发票。

***公司按估价对D设备进行处理。

入库时借:库存商品—D设备 5 000贷:应付账款 5 000若不知供应商可设置“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同时按照估价出售、结转成本、结转损益借:库存现金 7 020贷:主营业务收入 6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贷:库存商品—D设备 5 000将“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入“本年利润”后,企业盈利1000元。

原材料暂估入库的财税处理方法

原材料暂估入库的财税处理方法

33原材料是否可以暂估入库,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要求企业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情况下,月末对尚未收到发票的收料凭证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库,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做相反的分录予以冲回,目的是为了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但是,在目前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业务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企业经常会遇到材料先到发票(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合法扣除凭证或资料,下同)后到的情况,在品种少、时间较短、不影响成本核算时,可在发票到达后再入库。

对品种较多、时间较长、影响成本核算时,则需要先暂估入库,然后在发票到达时再做调整,目的也是为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但暂估和调整的方法很多,现将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一、暂估入库的方法在考虑材料暂估入库时涉及的价款和进项税两个因素,实际工作中,既可只考虑对材料价款估价入库,也可以同时考虑对价款和进项税额都估价入账,因此,就出现了暂估进项税和不暂估进项税两种方法:1.暂估进项税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材料的价格按合同约定暂估,进项税按预计的税率(如16%、3%等)暂估,不准确的在发票到达时再做调整,即:对材料暂估入库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其他应付款——暂估进项税贷:应付账款——暂估XXX 供货商名称收到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应付款——暂估进项税(红字)贷:应付账款——XXX 供货商名称应付账款——暂估XXX 供货商名称(红字)如果材料到达时发现数量或单价有变动,则应在借方增加“原材料”科目进行补记(增加用蓝字、减少用红字),相应的价款和进项税额,分别体现在“应付账款——XXX 供货商名称”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

特点:涉及的会计科目齐全,处理规范,但遇有已暂估进项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得将暂估的进项税调整到原材料成本中去,即:在收到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原材料(暂估的进项税额部分)其他应付款——暂估进项税(红字)贷:应付账款——XXX 供货商名称应付账款——暂估XXX 供货商名称(红字) 2.不暂估进项税的方法。

会计干货之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干货之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实务-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刚处理了一个税务预警的案例。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预警通知,预警的内容是所得税税负偏低。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时,仔细查阅了2015年度的账务核算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

税务机关评估人员根据此自查报告,通知企业补缴所得税10万余元,原因是企业自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条:企业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机关的购买某设备的货款40余万元,并为其开具了发票,但当时企业没有此设备的进货发票,因此财务做了暂估入库处理,但直到次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依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暂估入库的成本应视同未取得合格发票,进应行应税所得调增,因此应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并课以滞纳金。

此决定似乎很符合税法的规定,本着为企业考虑的态度,我调取了此笔业务的购销合同,发现了问题。

该企业财务人员2015年年末为某机关开具的发票,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这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

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应该是在2016年6月中旬。

我又查阅了该设备的购货合同,发现购货时间是发生在2016年6月初,该企业5月份汇算清缴时,该批购货并未实际采购,因此是不可能取得发票的。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大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此规定,该企业2015年年末的此笔开票收入,在所得税核算时,因为其并未发生商品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其收入的确认不应确认在2015年度,而应该确认在2016年度。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核算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核算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核算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

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

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税前扣除篇)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税前扣除篇)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税前扣除篇)1. 年底未取得成本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某公司购进一软件,购进发票估计要明年 2 月份才能开具。

(1)若单位今年12 月做暂估成本,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请问是按照暂估成本还是实际发票金额税前扣除?(2)若单位今年12 月不做暂估成本,明年拿到发票,是否还可以税前扣除?是在今年调整扣除还是明年税前扣除?答:(1)购进软件,在购进当年未取得发票,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税前扣除,待明年拿到发票后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调整。

相关政策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今年不做暂估成本扣除,明年拿到发票后可以扣除,按照上述规定,明年拿到发票后应调整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 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税前抵扣?答:股权转让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6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目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很多地方的处理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 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笔者以为 这种处理并不恰当。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当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这种处理可 能会使企业利用费用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最后,将以前年度调增 的费用全部在取得发票年度的税前扣除,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取得发票年 度产生巨额亏损,如果造成的亏损难以用以后 5 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 补,对企业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权责发生 制原则,分别调整以前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2年第 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也是一致的。该公告规定,对企 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 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 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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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如何处理
刚处理了一个税务预警的案例。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预警通知,预警的内容是所得税税负偏低。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时,仔细查阅了2015年度的账务核算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

税务机关评估人员根据此自查报告,通知企业补缴所得税10万余元,原因是企业自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条:企业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机关的购买某设备的货款40余万元,并为其开具了发票,但当时企业没有此设备的进货发票,因此财务做了暂估入库处理,但直到次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依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暂估入库的成本应视同未取得合格发票,进应行应税所得调增,因此应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并课以滞纳金。

此决定似乎很符合税法的规定,本着为企业考虑的态度,我调取了此笔业务的购销合同,发现了问题。

该企业财务人员2015年年末为某机关开具的发票,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这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

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应该是在2016年6月中旬。

我又查阅了该设备的购货合同,发现购货时间是发生在2016年6月初,该企业5月份汇算清缴时,该批购货并未实际采购,因此是不可能取得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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